效力
口頭協定也是契約形式中一種重要的表現形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十條關於“當事人訂立契約,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規定,人們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契約外,均可採用口頭形式訂立契約或協定。
口頭協定,只要其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方沒有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契約,損害國家利益;雙方不是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雙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訂立契約的主體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實,這個契約就成立並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六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
《契約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契約,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因此,可以認為口頭協定也是契約的一種表現形式,如果雙方都認可的口頭協定,在法律上認定為有效,但如果一方違約,主張一方的舉證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口頭協定也具有法律效力。國家法律規定的應當採取書面契約的,當事雙方卻僅進行口頭約定,主張方能舉證證明自己已經履行了協定,可以視為有效。
法律規定,訂立契約的形式可以是書面的方式,也可以是口頭契約。口頭契約比起書面契約簡便易行,只要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訂立書面契約,而口頭契約只要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也同樣是有效的。國家法律規定的必須要採用書面協定的方式,比如建設工程契約、技術開發契約、房屋銷售契約等,如果這類契約採取口頭約定的形式,那么可視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注意事項
1.產生糾紛的舉證
主張方敗訴的原因大多是因為舉證困難,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證據種類、證人證言,以及約定契約時的錄音、錄像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原告方在舉證時,首先應該證明自己已經完成了契約中約定的內容。口頭協定產生糾紛,在協商解決階段,利益受損方的證據蒐集是關鍵。
王克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4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證據;無書面證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證據。所以,口頭約定一旦訴至法院,主張方要提供當時發生契約約定行為的證據,這類案件由於證人證言的隨意性很大,很難予以採信,這時就需要主張方提供當時履行契約時的間接證據,雙方履行口頭契約時,往來的傳真、電子郵件、票據、電話錄音、聊天記錄等。
2.實踐中規避風險
親友之間,如果發生經濟往來進行口頭約定時,按照民間的習俗,一般不簽訂書面協定。所以我建議,針對這類口頭協定,第一是慎重選擇契約相對人,並著重考察其誠實信用狀況,並對其進行資產考察;二是應該找雙方共同的親戚或是毫無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在三方都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口頭協商;三是如果發現對方有可能在日後履行契約中發生困難,最好要求對方提供擔保人;四是契約履行期間,也要及時關注對方的動態,並留下相關證據;五是對涉及重大利益的契約,最好採用書面形式簽約,以此來規避潛在的道德風險。
如果雙方當事人長期通過口頭協定進行合作,可以在後續履行口頭契約中,通過書面、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方式來溝通,這些檔案、信函、意見、信息溝通,也都會成為口頭契約的有益補充和證明。親友之間口頭約定金額較大的借款契約,如果礙於情面僅進行口頭協定,又缺乏第三人在場,最好能夠妥善保存好銀行提供的各種票據,儘量避免使用現金支付。
3.不宜採用口頭協定
值得注意的是,隨著技術手段的進步,雙方通過電子郵件、QQ聊天約定的契約,也可以視為書面契約,《契約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契約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相比口頭協定,書面形式的契約由於對當事人之間約定的權利義務都有明確的文字記載,能夠提示當事人適時地正確履行契約義務,當發生契約糾紛時,也便於分清責任,正確、及時地解決糾紛。在實踐中,一般具有標的額大、契約內容複雜、履行期限較長等的契約關係,為慎重起見,要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法律明確規定,如案例一所涉及的技術契約、保險契約、委託代理契約、建設工程契約、運輸契約,應當採取書面契約。
司法案例
案例一、
畢業生小張在人才市場順利與一家培訓公司達成招聘協定。在雙方協商過程中,培訓公司經理承諾試用期結束小張轉正後將另外有電話補貼和交通補貼。對於經理的口頭承諾,小張非常不放心,希望經理能在就業協定書上進行相關的文字說明。經理也同意了,但對於具體數目,經理說如果現在約定數目,在試用期後公司進行補貼調整的話,小張會吃一點虧,因此建議小張到公司報到後簽訂正式勞動契約時再定。小張見經理說得也在理,所以沒有反對。 但當小張到公司報到簽勞動契約時,看到契約里有關電話補貼和交通補貼的相關條款時,卻有點懵了。契約里規定,電話補貼只限於公司的業務電話費,如果是私人電話費則要相應的進行扣除。而交通補貼也只是補貼小張每個月現住所到單位的幾條公共運輸費。而小張因租房住在單位附近,因此交通補貼實際為零。 小張拿著契約去找公司人事部門詢問,人事部門很明確地答覆小張,以當初的協定為依據,以公司的制度為標準,結合小張的具體情況,相關補貼只能這樣。小張很委屈地問,當初招聘經理不是答應數目另定嗎?人事部門經理說,口說無憑,人事部門核定員工收入時只能按雙方協定辦事。招聘經理當初定下的標準也以書面文字為準,我們無能為力。 小張這才意識到,協定一定要落實到書面上才會有用,而對於口頭協定如果得不到對方認可,那只能是一句空話。同時自己也沒有相關證據來證明雙方有過口頭協定。帶到如此,只能自己吃虧了。
案例二、
黃先生說,今年8月,他從外地來洛陽工作。為上班方便,黃先生在單位附近城中村找了一所房子準備租下。房東領著黃先生看完房子後,黃先生表示滿意,雙方大致商定了一下,但是並未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我當時急著找個房子住下,也沒考慮那么多。”黃先生說,房東告訴他不用簽協定,“登個記就行。”
據黃先生回憶,房東當時掏出一個小筆記本,然後在上面登記了黃先生的身份證號、電話等信息,而後告訴黃先生除房租外,還需交納100塊錢押金。黃先生表示疑問,但房東堅決表示付押金“是規矩”。
“押金是必須要付的,等你退房時會還給你。”房東告訴黃先生。
雙方口頭約定,租期滿三個月後,黃先生可自行選擇是否續租,若決定不再續租,房東退還100塊錢押金。
到了11月初,因房租上漲,黃先生便尋思著換個房子租。此時,房東卻告訴黃先生:換房子可以,但是房租概不退還。理由是,黃先生沒有提前通知房東,且黃先生把租住的房間弄得凌亂不堪。而這些事項,在之前租房時,房東並未提及。“早知道當初定個契約了,口頭協定不靠譜。”黃先生很懊惱,因為嫌麻煩,結果導致如今的不歡而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