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定範本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國家、地方政府有關規定,在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下,就甲方商業秘密保密事項達成如下協定。
一、保密內容
甲、乙雙方確認,乙方應承擔保密義務的甲方商業秘密範圍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技術信息:技術方案、工程設計、技術報告、檢測報告、實驗數據、試驗結果、圖紙、樣品等。
2.經營信息:包括經營方針、投資決策意向、產品服務定價、市場分析、廣告策略等。
3.公司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有關協定的約定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提供正常的工作條件,為乙方的發明、科研成果提供良好的套用和生產條件,並根據創造的經濟效益給予獎勵。
2.乙方必須按甲方的要求從事經營、生產項目和科研項目的設計與開發,並將生產、經營、設計與開發的成果、資料交甲方,甲方擁有所有權和處置權。
3.乙方不得刺探非本職工作所需要的商業秘密。
4.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商業秘密進行新產品的設計與開發和撰寫論文向第三方公布。
5.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後,乙方不得向第三方公開甲方所擁有的未被公眾知悉的商業秘密。
6.雙方協定競業限制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後,在競業限制期內乙方不得到生產同類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甲方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7.乙方必須嚴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商業秘密。
8.甲方安排乙方任職涉密崗位,並給予乙方保密津貼。
三、保密期限
乙方承擔保密義務的期限為下列第____種。
1.無限期保密,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實際上已經公開。
2.有限期保密,保密期限自離職之日起____年。
四、保密津貼
甲方同意就乙方離職後承擔的保密義務向其支付保密津貼,保密津貼的支付方式為:
五、違約責任
1.乙方如違反本契約任何條款,應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萬元,同時,甲方有權一次性收回已向乙方發放的所有保密費。
2.如果因為乙方的違約行為造成了甲方損失,乙方除支付違約金外,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六、勞動爭議處理
當事人因本契約產生的一切糾紛由雙方友好、平等地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本契約簽訂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其他
1.乙方確認,在簽署本契約前已仔細審閱過契約內容,完全了解契約各條款的法律含義,並知悉和認可公司《保密管理制度》。
2.本協定如與雙方以前的口頭或書面協定有牴觸,以本協定為準。本協定的修改必須採用雙方同意的書面形式。
3.本協定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門的有關規章、制度執行。
八、本契約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並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協定內容
一、 保密協定 形式
在簽訂保密協定時,雙方既可在《勞動契約法》 中約定保密條款,也可以訂立專門的保密協定。但不管採用哪種方式,都應當採取法定的書面形式,並做到條款清晰明白,語言沒有歧義。
二、保密協定內容
(一)明確保密信息範圍
用人單位在約定保密內容時,務必把需要保密的對象、範圍、內容和期限等明確下來,最好通過列舉的方式列明所有需要保密內容,否則很容易因約定不明引發訴訟糾紛。不同的企業和同一企業的不同時期,保密範圍、內容也有所變化,用人單位應及時修改保密協定內容。
(二)明確保密主體
商業秘密的保密主體一般僅限於涉密崗位的勞動者,對於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要求其不得披露、贈與、轉讓、銷毀或者協助第三人侵犯公司的商業秘密。除上述涉密崗位以外,不必然承擔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秘密時,也應該列入保密主體的範圍,承擔保密責任。此外,那些掌握了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家屬、朋友,對保守商業秘密也應該負有同等義務。
(三)約定保密期限
保密協定中應明確約定保密期限,雖然法律規定勞動者保守秘密的義務不因勞動契約的解除、終止而免除,但由於商業秘密存在過期、被公開或被淘汰的情況,因此最好還是約定保密義務的起止時間,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四)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在保密協定中應明確約定如何使用商業秘密、涉及商業秘密的職務成果的歸屬、涉密檔案的保存與銷毀方式等內容,有特殊條款的還應以列舉方式進行約定。
此外,根據《勞動契約法》 的規定,保密協定中不得直接設定違約金,若約定違約金存在被認定為無效的風險。但這並不意味著保密協定中不可約定違約責任,保密協定中可約定違反保密義務的賠償內容以及計算賠償數額的方式。
如以上所述,商業秘密違約金對應的是商業秘密侵權所導致的損失,對商業秘密違約金的約定可以採用兩種方式:一是採用懲罰性違約金約定,可以按照略高於預期損失的方式確定違約金的具體數額;二是約定因商業秘密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的計算方式,如因客戶信息的泄露造成銷售額度的減少,可以銷售額的減少數額作為違約金的計算方式。
(五)謹慎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雖然競業限制條款可約可不約,但不可否認競業限制條款是商業秘密有力的保護傘。需要注意的是,必須明確約定競業限制的期限和義務、經濟補償標準、經濟補償的支付時間以及條款解除的條件,否則稍有不慎,企業就有可能陷入支付高額經濟補償金的危險。
(六)確定糾紛管轄機構
依據最高院《關於印發智慧財產權案件年度報告的通知(2009)》(法[2010]173號)第四十條規定“當事人以違約為由主張權利,屬於勞動爭議,應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式解決;如以侵犯商業秘密為由主張權利,則屬於不正當競爭糾紛,法院可直接予以受理”,據此建議企業在保密協定中約定救濟條款,並結合企業情況,選擇合適的救濟途徑。
保密協定中可以約定爭議解決機構,但爭議解決機構必須確定、唯一,不能既約定選擇仲裁機構又約定選擇法院,不能既約定選擇A地又約定選擇B地的仲裁機構或法院,否則該條款無效。
每個企業需要保密的情形不盡相同,如何簽訂保密協定以更好的保護用人單位的權益還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簽訂保密協定時最好諮詢專業律師。
刑事責任
對於違反保密協定造成嚴重後果的當事人,我國刑法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
第二百一十九條 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勞動契約
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協定,約定在勞動契約解除或終止後,勞動者承擔保守相關商業秘密、智慧財產權以及競業限制的義務,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約定的,應當按約定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契約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契約或者保密協定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契約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契約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第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契約或者保密協定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契約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契約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契約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契約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七條 當事人在勞動契約或者保密協定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契約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 當事人在勞動契約或者保密協定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契約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九條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定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解除競業限制協定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經營者協定
對於企業在從事商業貿易中獲取的商業秘密,可以簽訂保密協定對商業秘密進行保護。簽訂保密協定是企業對自己的商業秘密進行保護的常用手段之一。
當私募投資者對企業產生興趣,需要進一步深層次了解企業,確認投資意向時,為了保護企業的利益不受侵害,在私募投資者了解企業商業秘密時所簽訂的商業機密保密協定稱為私募保密協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注意事項
商業秘密是一個企業的核心內容,它關乎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所以,與會接觸到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保密協定是十分必要的。
一、 簽訂保密協定的對象
保密協定保守的是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因此用人單位只應當與接觸、知悉、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保密協定,而不是普通員工或職工,更不能是全體員工。當然,企業還應當根據自身的性質和情況分析確定企業中的哪些人員掌握了商業秘密。對於某些不在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的普通員工,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的商業秘密時,也應該列入保密主體的範圍。
二、保密的對象和範圍
1、技術信息
2、經營管理信息
3、特殊約定的其他秘密
包括設計、程式、產品、配方、製作工藝、製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
隨著商業秘密的範圍從技術秘密擴大到經營管理信息、特殊秘密等範疇,對保密的具體範圍的確定產生了爭議。為此,保密協定應當首先明確員工保密的對象和範圍,以免就是否屬於商業秘密及應否保密產生分歧。
三、保密協定的內容應涉及
1、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不可將商業秘密透露給任何第三方或用於契約目的以外的用途;
2、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不可將含有保密信息的資料、檔案、實物等攜帶出保密區域;
3、保密義務人不可在對外接受訪問或者與任何第三方交流時涉及契約規定的商業秘密內容;
4、保密信息應當在契約終止後交還;
5、保密期限。
法律對保密協定的保密期限沒有規定,即保密的期限可以是長期的,直至其進入公知領域。因此只要其不被公開就可以永遠保持其秘密性,因此企業可以在保密協定中約定不僅在勞動契約存續期間,而且在勞動契約變更、解除、終止後直至商業秘密公開為止,員工都不得披露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企業的商業秘密。
違約責任條款
根據《勞動契約法》的規定,除了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或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兩種情形之外,企業不得與員工約定由員工承擔違約金。因此,保密協定中不得約定員工泄露企業商業秘密時應當支付違約金,只能要求員工賠償由此給企業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