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責任

受託責任亦稱“會計責任”、“經營責任”。在財產或生產資料的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權相分離的條件下,經營管理者由於接受委託或命令經管和運用財產或生產資料而對所有者應承擔的責任。因經營管理者承擔受託責任而發生的與所有者之間的關係,稱為“受託責任關係”。受託責任是審計賴以產生的客觀基礎和前提條件,審計正是基於獨立檢查受託責任的履行情況,確定或解除被審單位受託責任的需要而產生的。受託責任的內容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不斷變化和豐富。

在當前,受託責任主要包括:(1) 保護受託財產或生產資料的安全與完整。(2) 及時、保質、保量地完成所有者交辦的工作。(3) 及時準確地記錄和計算為完成任務而發生的資金耗費和經營成果。(4) 加強經營管理,不斷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5) 遵守國家的法律、制度和財經法紀;(6) 提交可靠的會計報表,真實、公允地反映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7) 保護經濟環境,遵守經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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