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原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原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正科級建制,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信息

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將原市人事局、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取消的職責

1.取消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忻州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取消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

3.取消制定企業懲處職工的基本準則。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統籌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2.加強統籌全市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3.加強統籌全市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4.加強統籌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5.加強全市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6.加強全市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法規,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建設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全市促進就業工作,擬定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辦法,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定和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定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辦法。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推進實行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統籌管理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負責統籌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工作,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貫徹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指導和監督行政、企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和國有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和實施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完善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制度,參與人才管理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負責全市引進國(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組織實施重大人才智力項目引進計畫。

(九)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接收安置工作,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定和落實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政府獎勵制度,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政府績效考核。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和落實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統籌制定和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監督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受理勞動人事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重大信訪事件和突發事件。

(十三)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行政、企事業單位幹部檔案管理工作。

(十四)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承辦市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會的人事任免事項。

(十五)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0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 編制 2名

負責綜合協調局機關政務、事務工作,擬定工作制度並督促檢查;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文秘、接待、車輛、保密、保衛、信息報送等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工作人員的人事勞資、機構編制等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人員出國審查工作;負責機關和下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負責組織開展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和綜合性問題的調研工作;承擔局重要文稿組織起草工作;承擔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宣傳工作;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普法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監督相關政策法規執行情況;承擔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及其他法律事務;承擔有關政策法規的培訓、諮詢服務和普法教育工作。

負責全市轉業軍官接收工作;負責部分企業軍轉幹部解困和穩定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的具體工作。

(二)人力資源股 編制2名

負責全市人力資源開發規劃和預測工作,承辦急需緊缺人才引進;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擬定全市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落實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負責制定就業失業登記管理辦法,指導和規範全市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落實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定國(境)外、市外人員來市就業管理辦法,以及有關機構向外資企業選派中方雇員的管理辦法。

擬定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辦法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全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辦法及評選表彰工作;擬定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負責全市就業前培訓、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企業職工技能培訓、創業培訓以及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執行國家制定的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並組織實施。

負責指導全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工作,承辦市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事宜。

擬定人員調配辦法,承辦市直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調配工作。

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綜合協調局屬有關單位擬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監督年度計畫執行情況;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

(三)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股 編制2名

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全市回國留學人員科技、創業活動的規劃、政策擬定,項目資助經費管理和跟蹤服務工作;負責對來原工作的外國專家進行管理和牽頭組織表彰獎勵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培養、選拔、推薦和管理工作;承辦全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推行專業技術職(執)業資格制度;擬定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辦法,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和專業技術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備案事宜;負責全市評審委員會的管理,組織全市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考試報名工作。

負責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全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制度;建立國(境)外、市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組織進入我市人力資源市場的準入制度,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負責職業中介機構資格認定和審批工作。

(四)公務員管理股 編制2名

負責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的管理工作;完善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考核、獎勵、辭職辭退等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政府績效考核工作,指導督促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的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政府表彰獎勵制度草案,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表彰工作,審核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表彰活動,評選審核全市受市以上表彰的人選和單位;完善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負責組織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對口培訓、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工作,指導和監督專門業務培訓、在職培訓工作;負責建立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分類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負責完善行政機關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競爭上崗、交流與迴避、新錄用人員任職定級、調任、轉任、掛職鍛鍊等制度;擬定行政機關聘任制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登記、備案和管理工作;承擔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承辦公務員法制宣傳工作;承辦市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會的人事任免事項。

(五)勞動關係股 編制2名

貫徹落實勞動關係政策;擬定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集體契約的審核和勞動用工備案工作;實施全市地方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巨觀調控工作,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負責勞動契約制工人的政策性安置工作;組織實施企業工資指導線和最低工資標準;指導落實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及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市級以上企業勞動模範評定工作;擬定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農民工表彰工作;督促檢查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六)工資福利股 編制 2名

根據國家和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含特殊貢獻)的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法規,擬定貫徹實施意見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地方性津貼、補貼政策;負責市直、中央和省、市駐原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核准工作。組織指導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的申報、考試、考核評定工作;承辦大中專畢業生轉正定級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的離休、退休、退職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福利和遺屬補助的審批管理。

(七)養老保險股 編制2名

貫徹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貫徹執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定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定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辦法、個人賬戶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建立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制度;審核市屬企業、事業和駐原企業的職工退休;落實城鎮企業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組織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鑑定相關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準;審核市級基本養老保險費率;執行農村養老保險費籌集、養老金支付、基金管理辦法和經辦機構管理規則;組織實施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規劃;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籌集、審核、備案和管理制度。

(八)醫療失業工傷保險股 編制2名

貫徹執行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建立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制度;執行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及支付標準;組織擬定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範圍;執行職工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建立和完善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管理制度;負責駐原和市屬機關、事業、社會團體等單位的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管理工作。

貫徹執行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建立失業預警制度,落實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以及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審核破產企業職工安置方案。

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執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及支付標準;落實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組織實施工傷傷殘等級鑑定標準;組織實施協定醫療機構的資格標準;組織實施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相關管理工作。

(九)勞動監察仲裁股 編制2名

執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及實施規範,指導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調解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指導、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及相關協調工作;組織開展勞動、人事仲裁員培訓和資格認證工作,指導仲裁員、調解員隊伍建設;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負責本系統信訪工作人員的培訓;負責信訪事項的受理、協調、交辦、轉送、督辦等工作;研究處理重要信訪案件和集體上訪事件;負責有關信訪信息的報送、統計等工作。

擬定全市勞動保障監察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勞動保障監察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勞動保障監察制度;指導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勞動保障違法案件;協調有關單位開展勞動者維權工作;負責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員管理和培訓工作。

(十)財務資金監督管理股 編制2名

參與擬定全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負責組織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定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管理市人才引進與開發專項資金;匯總編制本局管理的各項資金(經費)預決算;制定全局財務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對下屬單位財務工作實施指導和監督檢查;負責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執行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準;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受理控訴舉報,組織查處重大案件;承擔內部審計工作,制定內部審計工作制度,負責局屬單位預算執行審計監督。

人員編制

(一)人員編制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25名(其中紀檢組長編制1名單列)。核定機關工勤編制3名。

(二)領導職數

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

(三)科級非領導職數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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