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結果的種類
由於危害結果具有多樣性,故有必要從不同角度進行分類,以便深入理解危害結果的內涵與意義。
1.屬於構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結果與不屬於構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結果。這是以危害結果是否屬於具體犯罪構成要件要素為標準所作的分類。前者是指成立某一具體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危害結果,或者說,該危害結果是具體犯罪客觀要件的內容,如果行為沒有造成這種結果,就不可能成立犯罪。例如,根據刑法第397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行為,只有造成了公共財產、國家與人民利益的重大損失,才構成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這裡的“重大損失”屬於構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結果。後者是指不是成立犯罪所必需的、構成要件之外的危害結果。這種危害結果是否發生及其輕重如何,並不影響犯罪的成立;只是在行為構成犯罪的基礎上,對反映社會危害性程度起一定作用,因而影響法定刑是否升格以及同一法定刑內的量刑輕重。例如,搶劫罪的成立並不要求發生致人重傷、死亡的結果,故重傷、死亡不屬於搶劫罪基本構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結果,即使搶劫行為造成了他人重傷或者死亡,該結果也不屬於基本構成要件的危害結果,但由於發生該結果的搶劫行為比未發生該結果的搶劫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嚴重,故刑法對此規定了較重的法定刑。
2.物質性危害結果與非物質性危害結果。這是根據危害結果的現象形態所作的分類。前者是指現象形態表現為物質性變化的危害結果,它往往是有形的,可以具體認定和測量的,如致人死亡、致人傷害、毀損財物等,都是物質性結果。後者是指現象形態表現為非物質性變化的危害結果,它往往是無形的,不能或者難以具體認定和測量,如對人格的損害、名譽的毀損等,屬於非物質性危害結果。
3.直接危害結果與間接危害結果。這是根據危害結果與危害行為的聯繫形式所作的分類。前者是危害行為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實,它與危害行為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即二者之間沒有獨立的另一現象作為聯繫的中介。後者是指危害行為間接造成的侵害事實,在危害行為與間接危害結果之間,存在獨立的另一現象作為聯繫的中介。
危害結果的意義
危害結果作為犯罪客觀方面的一個重要因素,具有重要意義。
1.區分罪與非罪的標準之一。當危害結果是犯罪構成要件要素時,如果行為沒有造成法定的危害結果,就不成立犯罪,過失犯罪便是如此。但由於危害結果並非一切犯罪的構成要件要素,故當危害結果不是構成要件要素時,危害結果是否發生便不影響犯罪的成立。例如,搶劫行為沒有取得財物、沒有致人傷亡時,仍然成立搶劫罪,只不過是預備、未遂或中止罷了。
2.區分犯罪形態的標準之一。不管人們以什麼標準區分犯罪的既遂與未遂,但可以肯定的是,在通常情況下,只有發生了危害結果時,才可能成立犯罪既遂。例如,在故意殺人罪呻,沒有發生死亡結果的,不可能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3.影響量刑輕重的因素之一。在一切犯罪中,危害結果對量刑都起影響作用。因為危害結果是反映社會危害性的事實現象,刑罰必須與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相適應,所以,危害結果的發生與否、輕重如何,必然影響量刑。危害結果對量刑的影響作用表現為三種情況:(1)作為選擇法定刑的根據。例如,刑法第234條根據傷害行為造成的結果不同,規定了三個幅度的法定刑。據此,故意傷害造成他人輕傷的,司法機關應選擇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一法定刑;造成重傷的,應選擇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法定刑,如此等等。(2)作為法定的量刑情節。例如,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失的,應當減輕處罰。(3)作為酌定的量刑情節。當刑法沒有將危害結果規定為法定刑升格的條件和法定量刑情節時,危害結果的情況便是酌定量刑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