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為了貫徹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提高立法公眾參與度,廣泛凝聚社會共識,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開門立法,財政部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以在2018年11月30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訂立、領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的應稅憑證,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本法所稱應稅憑證,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的書面形式的契約、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
第三條本法所稱證券交易,是指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公司股票和以股票為基礎發行的存托憑證。
第四條印花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第五條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應稅契約的計稅依據,為契約列明的價款或者報酬,不包括增值稅稅款;契約中價款或者報酬與增值稅稅款未分開列明的,按照合計金額確定。
(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列明的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產權轉移書據中價款與增值稅稅款未分開列明的,按照合計金額確定。
(三)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營業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
(四)應稅權利、許可證照的計稅依據,按件確定。
(五)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為成交金額。
第六條應稅契約、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價款或者報酬的,按照下列方法確定計稅依據:
(一)按照訂立契約、產權轉移書據時市場價格確定;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的,按照其規定確定。
(二)不能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方法確定的,按照實際結算的價款或者報酬確定。
第七條以非集中交易方式轉讓證券時無轉讓價格的,按照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計算確定計稅依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前一個交易日無收盤價的,按照證券面值計算確定計稅依據。
第八條印花稅應納稅額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應稅契約的應納稅額為價款或者報酬乘以適用稅率;
(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應納稅額為價款乘以適用稅率;
(三)應稅營業賬簿的應納稅額為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乘以適用稅率;
(四)應稅權利、許可證照的應納稅額為適用稅額;
(五)證券交易的應納稅額為成交金額或者按照本法第七條的規定計算確定的計稅依據乘以適用稅率。
第九條同一應稅憑證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並分別列明價款或者報酬的,按照各自適用稅目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未分別列明價款或者報酬的,按稅率高的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條同一應稅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訂立的,應當按照各自涉及的價款或者報酬分別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一條下列情形,免徵或者減征印花稅:
(一)應稅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免徵印花稅;
(二)農民、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購買農業生產資料或者銷售自產農產品訂立的買賣契約和農業保險契約,免徵印花稅;
(三)無息或者貼息借款契約、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提供優惠貸款訂立的借款契約、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訂立的借款契約,免徵印花稅;
(四)財產所有權人將財產贈與政府、學校、社會福利機構訂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徵印花稅;
(五)軍隊、武警部隊訂立、領受的應稅憑證,免徵印花稅;
(六)轉讓、租賃住房訂立的應稅憑證,免徵個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應當繳納的印花稅;
(七)國務院規定免徵或者減征印花稅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七項免徵或者減征印花稅的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二條印花稅由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徵收管理。
第十三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扣繳義務人。
第十四條印花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訂立、領受應稅憑證或者完成證券交易的當日。
證券交易印花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證券交易完成的當日。
第十五條單位納稅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個人納稅人應當向應稅憑證訂立、領受地或者居住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納稅人出讓或者轉讓不動產產權的,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稅款。
第十六條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實行按季、按年計征的,納稅人應當於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並繳納稅款。實行按次計征的,納稅人應當於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並繳納稅款。
證券交易印花稅按周解繳。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於每周終了之日起五日內申報解繳稅款及孳息。
第十七條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所載價款或者報酬增加的,納稅人應當補繳印花稅;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所載價款或者報酬減少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印花稅稅款。
第十八條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納稅人或者稅率調整,由國務院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九條納稅人、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扣繳義務人和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說明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徵求意見稿)》的說明
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現說明如下:
一、制定本法的必要性
1988年8月,國務院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規定自1988年10月1日起,對書立、領受契約、產權轉移書據等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徵收印花稅。根據應稅憑證的性質,印花稅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征。1992年,國家統一規定對滬深兩市證券交易徵收印花稅,經過多次政策調整,目前證券交易印花稅按1‰的稅率對出讓方徵收。1988年至2017年,全國累計徵收印花稅21450億元,年均增長19.1%,其中2017年徵收印花稅2206億元。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制定印花稅法是重要任務之一,已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立法工作計畫。制定印花稅法,有利於完善印花稅法律制度,增強其科學性、穩定性和權威性,有利於構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現代財稅制度,有利於深化改革開放和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二、制定本法的總體考慮
從實際情況看,印花稅稅制要素基本合理,運行比較平穩,可基本保持現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總體不變,將《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同時,根據情況發展變化和稅收征管實際,對部分稅目、稅率和納稅方式等作相應調整。
三、《徵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一)關於納稅人。
與《暫行條例》及相關規定保持一致,《徵求意見稿》規定:訂立、領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的應稅憑證,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第一條)。
(二)關於徵稅對象。
與《暫行條例》及相關規定保持一致,《徵求意見稿》規定,印花稅的徵稅對象為書面形式的契約、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以及上市交易或者掛牌轉讓的公司股票和以股票為基礎發行的存托憑證(第二條、第三條),具體稅目、稅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第四條)。
《徵求意見稿》將以股票為基礎發行的存托憑證納入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徵收範圍。主要考慮是:國務院已明確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存托憑證以境外股票為基礎在中國境內發行,並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將其納入印花稅徵收範圍,適用與股票相同的政策,有利於保持稅制統一和稅負公平。
(三)關於稅率。
《徵求意見稿》除對少部分稅目的稅率適當調整外,基本維持了現行稅率水平。根據應稅憑證的性質,分別實行比例稅率或者定額稅率。其中:應稅契約按不同類型,稅率分別為契約列明價款或者報酬的萬分之三、萬分之零點五和千分之一;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稅率為支付價款的萬分之五;應稅權利、許可證照稅率為每件五元;應稅營業賬簿稅率為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的萬分之二點五;證券交易稅率為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一。
與《暫行條例》相比,《徵求意見稿》作出調整的稅率包括:一是為簡併稅率、公平稅負,減少因契約類型界定不清在適用稅率上引發的爭議,將《暫行條例》中原加工承攬契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契約、貨物運輸契約的適用稅率由萬分之五降為萬分之三。二是考慮到國務院已決定自2018年5月起對資金賬簿和其他賬簿分別減征和免徵印花稅,為了與現行政策保持一致,將營業賬簿適用稅率由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的萬分之五降為萬分之二點五。
(四)關於計稅依據。
《徵求意見稿》分別規定了應稅契約、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以及證券交易計稅依據的確定方法(第五條),並針對應稅契約、產權轉移書據中未列明價款或者報酬以及轉讓證券無轉讓價格等特殊情形,規定了其計稅依據的確定方法(第六條、第七條)。
(五)關於稅收減免。
《徵求意見稿》規定了六種免稅情形:一是為避免重複徵稅,對應稅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稅;二是為支持農業發展,對農民、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購買農業生產資料或者銷售自產農產品訂立的買賣契約和農業保險契約免稅;三是為支持特定主體融資,對無息或者貼息借款契約、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提供優惠貸款訂立的借款契約、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訂立的借款契約免稅;四是為支持公共事業發展,對財產所有權人將財產贈與政府、學校、社會福利機構訂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稅;五是為支持國防建設,對軍隊、武警部隊訂立、領受的應稅憑證免稅;六是為減輕個人住房負擔,對轉讓、租賃住房訂立的應稅憑證,免徵個人應當繳納的印花稅。為更好適應實際需要、便於相機調控,同時體現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徵求意見稿》規定,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免徵或者減征印花稅的情形,但應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第十一條)
(六)關於納稅方式。
《暫行條例》規定,印花稅實行納稅人購買並在應稅憑證上貼上印花稅票的繳納辦法,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以採取按期申報納稅方式。在實際執行中,由於印花稅票保管成本高,貼花納稅不方便,納稅人大多選擇匯總申報納稅,較少採用貼花納稅。同時,隨著現代信息技術發展,出現了大量電子憑證,難以再採用貼花的納稅方式。為降低征管成本、提升納稅便利度,並適應電子憑證發展需要,《徵求意見稿》規定,印花稅統一實行申報納稅方式,不再採用貼花的納稅方式(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證券交易印花稅仍按現行規定,採取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代扣代繳方式(第十三條、第十五條)。
(七)關於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調整問題。
為靈活主動、便於相機調控,更好適應實際需要,《徵求意見稿》規定,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納稅人和稅率調整由國務院決定,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第十八條)。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對印花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期限和申報納稅地點,以及稅款補繳和退還等事項作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