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財政局

(三)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國有資產管理局,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財政局所屬股級事業單位。 (四)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國有土地資金管理所,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財政局所屬股級事業單位。 (六)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非稅收入管理局,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財政局所屬副科級事業單位。

簡介

根據《中共銅仁地委辦公室、銅仁地區行署辦公室關於印發<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銅黨辦發〔2010〕90號)和《中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委、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印黨發〔2010〕30號),設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財政局,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將自治縣財政局承擔的耕地占用稅和契稅徵收管理的有關職責交給縣地方稅務局承擔。
(二)不再承擔政府採購的具體職責,將政府採購中心日常工作劃入自治縣行政服務中心。
(三)將原自治縣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的職責劃入自治縣財政局。

主要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財稅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分析預測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各項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相關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二)承擔全縣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縣級財政收支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年度財政預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全縣和縣級財政預算及執行情況;擬訂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
(三)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承擔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稅收入管理工作;管理財政票據;擬訂彩票管理有關辦法,管理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四)擬訂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擬訂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管理。
(五)按照管理許可權,擬訂有關稅收調整方案並組織實施;擬訂財政稅收計畫,提出稅收減免調整建議。
(六)擬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擬訂需由全縣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管理和財政預算內的其他收支管理。
(七)審核和匯總編制全縣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收取縣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
(八)辦理和監督縣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和中央、省、地政府性投資項目財政撥款;參與擬訂縣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擬訂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縣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十)執行國家政府債務管理和中央代地方發行國債管理的制度和政策,落實政府性債務和中央代地方發行國債管理的制度和辦法,防範財政風險;負責統一管理政府債務;按規定對國際金融組織以及外國政府對我縣的貸(贈)款進行管理。
(十一)負責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監管工作;管理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
(十二)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負責管理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三)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負責財政重大支出的績效評估工作。
(十四)制定財政系統教育培訓規劃,組織財會人員開展財政、會計業務知識培訓;開展財政業務重大問題的調研。
(十五)負責全縣財政系統信息化建設,加強計算機網路信息建設,為財政管理提供技術保障;負責財政信息和財政宣傳工作。
(十六)負責全縣基層財政管理工作,組織實施中央、省、地對農民各項直接補貼資金的發放,做好村級公益事業“一事一議”財政獎勵補助資金管理;負責農村綜合改革、“鄉財縣管”及“村財鄉代理”改革的有關工作。
(十七)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的徵收管理;對土地儲備使用實施監督管理,規範運行機制。
(十八)承辦自治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財政局設13個內設機構:
(一)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財政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保密、檔案、信訪、綜治、宣傳、財務、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編制、人事工資、幹部管理、後勤服務等工作。
(二)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財政局預算股
提出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和中長期財政規劃的建議;編制年度預決算草案和辦理預算追加事宜;審核報批部門預算項目調整申報事項,審定、批覆縣級部門預算;承擔對下轉移支付工作;編制縣本級年度預算;匯總全縣預算,負責向縣人大報告年度財政決算;負責政府性債務(國債轉貸、地方政府債券、投融資平台等)管理;承擔縣直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管理工作;審核部門提出的年度預算編制計畫,審核人員經費支出和項目經費支出,匯總縣直部門預算;提供有關部門預算定額、部門預算政策諮詢。
(三)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財政局國庫股
執行總預算會計、行政單位會計及政府會計制度;組織預算執行和分析預測;擬訂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管理財政和預算單位賬戶、財政總決算、部門決算及總會計核算;承擔國庫現金管理工作;參與實施政府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
(四)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財政局綜合計畫股(政府外債管理)
分析預測財政經濟形勢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參與擬訂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承擔住房保障資金管理、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工作;負責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監管工作;承擔彩票管理的相關工作;承擔清理規範各類津貼補貼的具體工作,承擔土地開發資金收支管理;承擔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工作;負責政府外債管理的相關工作。
(五)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財政局經濟建設股
承擔相關單位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參與擬訂縣級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擬訂並執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承擔國債、基建專項資金有關政策性補貼、專項儲備資金和其他項目資金的財政管理工作;對有關專項資金追蹤問效;審核相關部門(單位)的年度決算並提出建議。
(六)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財政局企業股
評價國有資產的結構分布、資產負債及經營狀況,並對效益跟蹤監測;監交企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公共資源的統計分析和匯總;貫徹實施《企業財務通則》和《會計準則》;監管縣直國有企業財務;參與國有企業的租賃、拍賣、兼併、破產等有關工作;提出支持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財政政策;承擔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有關工作;管理糧食風險基金和上級補助的各種專項資金。
(七)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財政局行政事業財務股
承擔行政、政法、黨派、群團、教育、文化和體育、人口和計畫生育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訂並執行相關財政、財務管理制度及資金管理辦法;實施政法經費保障機制和分類保障辦法;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對有關專項資金追蹤問效;審核部門(單位)的年度決算並提出建議。
(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財政局社會保障股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會同有關方面管理縣級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醫療衛生、民政等支出;會同有關方面擬訂並執行有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對有關專項資金追蹤問效;審核分管部門(單位)的年度決算並提出建議;編制縣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審核全縣社會保障基金預算草案。
(九)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財政局農業股
承擔農業、科技、環保、林業、水利、扶貧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訂財政支農政策及措施,並監督實施;參與編制農業發展規劃;擬訂財政支農資金及項目管理辦法和相關財務管理制度;管理、分配和監督財政支農資金,管理政策性農業和扶貧專項貸款貼息,參與安排財政扶貧資金;承擔農業綜合開發財務和項目資金管理;對支農專項資金追蹤問效;管理重大科技專項資金;審核分管部門(單位)的年度決算並提出建議。
(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財政局財政監督檢查股(會計管理、稅政條法)
擬訂並組織實施財政監督檢查制度;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承擔註冊會計師行業行政監督檢查和本局內部的監督檢查工作;參與擬訂地方財政、稅收、國有資產管理政策、法規、規章及有關實施細則草案;承辦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承擔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管理全縣會計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內部控制規範、會計信息化標準、註冊會計師行業規章制度;管理會計從業資格;指導會計職稱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負責會計人員從業資格證的發放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管理會計師事務所工作;承擔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和會計電算化工作;指導代理記賬管理工作。
(十一)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財政局績效考評股
建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和評價體系,承擔財政重大支出的績效評估工作;承擔有關資產評估管理工作;監督管理評估機構;承擔“金財工程”規劃、技術方案和實施計畫的編制、項目管理,負責計算機網路硬體維護、管理、技術培訓及信息安全等工作。
(十二)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財政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擬訂農業綜合開發的政策及項目、資產、財務管理制度;編制農業綜合開發規劃;管理和統籌安排財政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組織督促檢查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實施情況。
(十三)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財政局基層財政管理局
副科級規格。指導全縣基層財政管理工作,組織實施中央、省、地對農民各項直接補貼資金的發放工作;承擔工作補助資金和村級組織運轉保障資金管理工作;承擔“鄉財縣管”及“村財鄉代理”改革的有關工作;承擔鄉村債務化解補助資金和村級公益事業“一事一議”財政獎勵補助資金管理工作;負責國有農場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負責基層預算管理工作;承擔縣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人員編制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財政局機關行政編制1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基層財政管理局局長1名,股級職數12名。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事業編制3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下屬機構

(一)將財政國庫集中收付中心更名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國庫集中支付局,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財政局所屬副科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16名(含後勤服務人員事業編制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負責對財政資金收付的管理和監督,以及全縣行政事業單位財政資金的支付工作。
(二)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財源建設辦公室,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財政局所屬股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全縣財源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工作,負責縣重點產業發展的資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工作,制定財政扶持縣域重點產業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培植和開闢財源,促進財政增收。
(三)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國有資產管理局,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財政局所屬股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4名,其中:局長1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和辦法;負責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非經營國有資產轉讓為經營性國有資產的審批;組織徵收國有資產收益;參與國有企業改制,負責除工業和商務局管理以外的企業的清產核資、確權處置等工作;組織實施縣級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
(四)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國有土地資金管理所,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財政局所屬股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4名,其中:所長1名、副所長1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的徵收管理。會同國土資源部門制訂土地儲備資源財務管理辦法、會計核算辦法,建立健全土地儲備成本核算制度;對土地儲備使用進行監督管理,規範運行機制;及時將土地出讓收支情況反饋給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國庫股對應繳國庫、已繳國庫和欠繳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數額進行定期核對;會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人民銀行機構建立健全全年土地出讓收入統計報表以及每季度收支統計明細報表,統一土地出讓收支統計口徑,做到土地出讓收支數據統計及時、準確、真實。
(五)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財政信息中心,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財政局所屬股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3名,其中:主任1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負責全縣財政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制定、實施以及各種規章制度的建設,實施“金財工程”建設,提供財政信息化管理以及技術支持和服務。負責財政網路的病毒防範、安全、保密、數據備份等管理工作,全縣財政系統計算機及輔助設備的配置及維護,對接入財政網路平台的專用電腦進行日常監管,承擔財政相關係統軟體和其它信息技術培訓、套用和推廣。
(六)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非稅收入管理局,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財政局所屬副科級事業單位。內設徵收核算股、票據管理股、稽查股。核定事業編制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1名,內設機構股級職數3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負責縣級政府非稅收入徵收管理,資金管理,票據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七)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政府採購辦公室,設在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財政局,為股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2名,其中:主任1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負責擬定並組織實施政府採購制度和辦法;管理和指導政府採購相關工作;編制審核政府採購預算和執行計畫,審核支付採購資金;處理政府採購中的投訴事宜;會同有關部門查處專控商品和政府採購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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