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改善低收入家庭住房條件,規範本縣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銷售和管理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建設部發展改革委監察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號)和《貴州省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黔府發〔2007〕29號),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向自治縣城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條 在本縣城區範圍內從事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銷售、管理,應遵守本細則。
第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設、節約用地、標準適度、服務社會”的原則,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規劃、建設標準、供應範圍和供應對象等,並指定由自治縣建設局組織實施。
第五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成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於自治縣建設局。
自治縣建設局是本縣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縣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制定、建設、銷售、售後管理和監督管理。並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供應的日常管理工作及經濟適用住房選址、監督項目法人招投標,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配合自治縣有關部門編制年度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計畫和用地計畫。
自治縣發改局負責本縣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立項審批、年度建設計畫的審核、報批和下達。
自治縣國土資源局負責本縣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征地報批、土地供應等工作。
自治縣財政局負責對全縣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中政府投入資金的審核、撥付及監督等工作。
自治縣物價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年度指導價格的制定、發布,銷售價格審批和監督工作。
自治縣審計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相關費用和竣工決算的審計監督工作。
自治縣監察局負責監督各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在本縣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供應和管理中依法履行職責的情況。
第二章 相關政策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改變土地用途,變相搞商品房開發。
第八條 按照《貴州省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黔府發〔2007〕29號)檔案精神,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第九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外,還應當提供準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證明。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不得上浮。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十一條 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可以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可以償還住房貸款本息。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由自治縣建設局組織實施,工程項目實行招投標,項目招標文書和評標細則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施工、建設監理、材料供應均實行公開招投標,並按規定簽訂招投標契約。委託單位與受託單位在簽訂委託契約書時,要同時簽訂廉政建設責任書。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套型標準根據我縣當前經濟發展水平和民眾生活水平,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實行備案制度。建設單位對其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並按有關規定和契約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要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時,自治縣建設局對項目實行單獨建帳核算。
自治縣審計局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實行專項審計。
自治縣監察局依法對經濟適用房建設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章 價格管理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年度指導價格由自治縣物價局會同自治縣建設局根據土地區位、建設成本和低收入家庭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測算確定,定期向社會發布。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由建設單位根據成本核(測)算向自治縣物價局申報,自治縣物價局按照有關規定核定銷售基準價格。銷售價格要在項目開工之前確定,並及時向社會公示。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單套售價,應當以基準價格為基礎,計算樓層、朝向差價。樓層、朝向差價按整幢(單元)增減的代數和為零的原則確定。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由開發成本、稅金和利潤三部分構成。
(一)開發成本
1、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用於徵用土地和拆遷補償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遷安置補償費;
2、開發項目前期工作所發生的工程勘察、規劃及建築設計、施工通水、通電、通氣、通路、平整場地等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
3、列入施工圖預(決)算項目的主體房屋建築安裝工程費,包括房屋主體部分的土建(含樁基)工程費、水暖電氣安裝工程費及附屬工程費;
4、在小區用地規劃紅線以內,與住房同步配套建設的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以及按小區規劃要求建設的不能有償轉讓的非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
5、管理費按照不超過第(一)項中1至4項費用之和的2%計算;
6、貸款利息按照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為住房建設籌措資金所發生的銀行貸款利息計算;
7、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減免後實際收取的計算。
(二)稅金
免徵經濟適用住房不動產銷售營業稅,經濟適用住房征地(拆遷)契稅實行免徵,其他稅收按照有關規定計收。
(三)利潤
利潤按照不超過第(一)項1至7項費用之和的3%計算。
第二十一條 列費用不得記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
(一)住宅小區內經營性設施的建設費用;
(二)開發經營企業留用的辦公用房、經營用房的建築安裝費用及分攤的各種費用;
(三)各種與開發經營無關的集資、贊助、捐贈和其他費用;
(四)各種賠償金、違約金、滯納金和罰款;
(五)按規定已經減免及其他不應記入價格的費用。
第二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超過公示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五章 銷售和售後管理
第二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具有本縣城區常住戶口;
2、符合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標準。低收入家庭標準按自治縣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作為基數,在此標準以下的為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口是指具有法定的贍養或扶(撫)養關係、戶口在一起並長期共同生活的成員。);
3、無房戶和住房困難戶(住房困難戶是指人均建築面積低於12m2)或現住房被鑑定為危房的家庭;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行政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職工
1、1999年6月30日前參加工作,沒有按國家房改優惠政策購買公有住房,也未能按規定領取住房補貼的行政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職工。
2、1999年7月1日以後錄用,未能按規定享受住房補貼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拆遷或征地戶
1、在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舊城改造中因自有房屋拆遷,按評估價補償的拆遷戶。
2、在縣城規劃區內因征地或項目建設農戶自住房屋拆遷,只接受了貨幣補償且未安排重建住房用地的。
3、在縣城規劃區內因征地或項目建設農戶耕地被徵用,只接受了征地補償未留地進行安置,且家庭成員的人均居住面積少於12m2的。
(四)在本地服役的現役軍隊幹部、職工和符合本地安置條件的軍轉人員。
(五)在政府招商引資、企業技術改造中引進的管理人才和專業技術人才。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一)夫妻雙方已參加過房改併購買公有住房的或參與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
(二)夫妻雙方至少有一方已領取住房貨幣補貼的;
(三)有私有住房且面積已經達到我縣人均住房面積標準的。
第二十五條已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回購。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應當嚴格操作程式,實行審批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經峨嶺鎮和自治縣建設局審核符合條件的,在媒體公示;公示後有投訴的,由峨嶺鎮與自治縣建設局共同調查、核實、處理;對無投訴或經調查、核實投訴不實的,在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上籤署核查意見。
第二十七條 申購經濟適用住房,按下列程式辦理有關手續:
(一)城區低收入家庭或被拆遷家庭或征地家庭申請人,持家庭戶口本、家庭夫婦任何一方身份證、現住房屋所有權證、實際居住證明、所在單位或居委會出具的家庭成員收入證明(被拆遷戶提供與拆遷人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協定》、征地農戶持征地證明材料),以及受理登記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向自治縣建設局提出申請,填寫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
(二)峨嶺鎮先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初審,自治縣建設局再一次對申購家庭的申購條件進行核實,符合申購條件的由自治縣建設局將申購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狀況等內容在縣新聞媒體和其居住地社區公示15日,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報自治縣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第二十八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先後順序,可以通過排隊先後順序的方式產生。失地住房困難戶、軍烈屬、殘疾人、低保家庭優先購買。
第二十九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使用《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契約》。建設、土地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第三十條 新建成的經濟適用住房要嚴格執行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建設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以及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公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立住宅公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全面推行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每一個住房困難家庭只能享受一種(次)住房保障優惠政策(包括配租廉租住房、住房租賃補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公房租金減免等)。已享受住房租賃補貼的最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自辦理入住經濟適用住房手續的次月起不再享受租賃補貼;
第三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屬於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結合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後,可取得完全產權。
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契約中予以明確。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繼續向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
第三十三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由自治縣建設局追回已購住房或者由購房人按市場價補足購房款,並可提請所在單位對申請人進行行政處分;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自治縣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從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審核、審批、銷售的工作人員,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由紀檢監察部門給予相應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嚴禁開發建設單位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性質或改變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對象。否則,取消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畫,並補交已減免的稅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每年公布一次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收入線和居住面積標準。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由自治縣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