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中共銅仁地委辦公室、銅仁地區行署辦公室關於印發<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銅黨辦發〔2010〕90號)和《中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委、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印黨發〔2010〕30號),設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民政局,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職責調整
(一)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二)增加推動慈善事業發展,組織社會捐助工作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根據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擬定全縣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監督、指導、檢查各鄉鎮民政工作計畫執行情況。(二)負責全縣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工作;負責全縣社團及分支機構的監督管理;負責查處社團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活動的非法組織;負責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根據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擬定全縣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監督、指導、檢查各鄉鎮民政工作計畫執行情況。(二)負責全縣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工作;負責全縣社團及分支機構的監督管理;負責查處社團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活動的非法組織;負責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三)負責全縣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負責因公傷殘的退役軍人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等級評定、調整的報批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承辦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縣復員退伍軍人及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承辦縣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擬定本級自然災害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協調救災和參與災情的核查、統計、上報工作;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開展救災捐贈。
(五)負責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和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精簡退職老職工救助、生活無著的人員救助、五保供養、敬老院管理工作;負責城鄉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六)負責全縣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日常工作;指導村(居)委會和社區開展示範活動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鄉鎮做好村(居)務公開工作;協調相關部門抓好村(居)委會和社區幹部的培訓工作。
(七)負責全縣行政區劃工作;承辦縣和鄉鎮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的審核申報工作;承辦縣級行政區域邊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協助調處邊界糾紛。
(八)負責全縣福利彩票的發行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縣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和監督工作。
(九)擬定全縣慈善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鄉鎮開展慈善救助工作,監督慈善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負責全縣婚姻登記和收養登記的管理工作,宣傳婚姻法規,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十一)負責全縣殯葬管理工作;擬定全縣殯葬事業發展長遠和近期目標,規劃殯儀服務設施的整體布局;規範並監督殯儀服務單位的經營、服務行為;推行殯葬改革,倡導文明喪葬習俗。
(十二)負責全縣救助管理工作。指導對受助人員的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護工作。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定全縣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四)負責民政事業計畫財務、統計工作,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十五)擬定全縣老齡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承擔全縣老齡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督促、檢查縣老齡委員會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工作。
(十六)承辦自治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民政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縣民政局設6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秘、信息、保衛、宣傳、信訪、機關行政後勤工作;協調各股和所屬事業單位的工作;起草綜合性檔案和民政事業發展規劃;負責機構編制、人事工資、教育培訓工作。
(二)救災救濟股
負責救災救濟工作,檢查監督執行情況;管理、發放救災款物,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捐贈款物;負責困難戶臨時救濟、六十年代精減退職職工、寬釋人員、起義投誠人員的定期定量補助和特殊對象的救濟。
(三)優撫安置股
負責現役軍人、殘廢軍人、復員軍人、參戰民兵、民工和烈軍屬的撫恤優待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報批褒揚革命烈士;承擔縣雙擁日常工作。負責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伍志願兵、退休無軍籍職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農村二等功以上義務兵的接收安置;指導退伍軍人兩用人才的技術培訓,開發使用軍地兩用人才;辦理縣退伍軍人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基層政權建設股
負責貫徹執行有關基層政權和基層自治組織的法律、法規;指導村(居)委會和社區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村(居)委會和社區幹部的培訓;指導村(居)委會和社區做好村(居)務公開工作,加強村(居)委會幹部管理。
(五)社會福利股
負責擬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發展社會福利事業,促進殯儀服務、兒童福利、老年福利設施建設;管理髮行福利彩票;負責本轄區內的婚姻登記工作。
(六)行政審批股
負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補助審批;負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因戰因公負傷致殘,民兵民工為搶救國家和人民民眾的生命及財產而負傷致殘的補助審批;負責城鄉低保審批;負責福利企業、民辦非企業登記和婚姻登記便民服務等審批工作。
黨組織和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股級職數6名。機關後勤服務人員事業編制2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下屬機構
(一)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民政局,為正科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負責組織起草全縣老齡事業發展戰略規劃和綜合性檔案及規章制度,負責辦公室文秘、督查、檔案和財務工作;負責全縣社區和基層老齡福利、服務設施建設和老年人優待項目的實施,以及老齡產業化建設和發展工作;負責老齡工作系統的目標管理考核工作;負責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加強對老齡工作的巨觀指導和綜合管理,推進開展有利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種活動。負責全縣老齡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宣傳貫徹;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做好維護老年人權益的保障工作(含法律援助工作),老年人來信來訪接待和農村贍養協定的簽訂工作以及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推行、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城鄉老齡工作網路建設和“尊老、敬老、養老”先進典型的調查、研究與推廣工作及老年教育工作;負責對全縣老齡工作的指導、督導和檢查;負責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將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最低生活保障辦公室更名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社會救助局(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局),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民政局所屬副科級事業單位,內設綜合股、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股、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股、城鄉困難居民醫療救助股。核定事業編制15名(含後勤服務人員事業編制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內設機構股級職數4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負責貫徹執行《印江自治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細則》;負責城鄉低保各項工作制度和程式的落實;保障資金預算、決算的制定和報告;按時審批、發放保障資金;做好各種表、冊、證的編制、覆核、簽發,並妥善保管,實行檔案化管理;編制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計畫,並定期檢查計畫執行情況;對保障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和統計、審核;負責城鎮社會福利院和農村敬老院等福利事業以及五保供養工作;負責城鄉醫療救助對象的審批、救助資金的發放;做好其它相關工作。
(三)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殯葬執法大隊,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民政局所屬副科級事業單位,內設辦公室。核定事業編制15名,其中:大隊長1名、副大隊長1名,內設機構股級職數1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殯葬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會同有關部門就殯葬管理和經營服務中遇到的問題進行有關法規、決議的起草、修改、補充和探討;負責全縣殯葬執法工作,監督檢查全縣殯葬改革和殯葬法規執行情況及亂埋亂葬治理工作,對違反殯葬法規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對轄區內殯儀館、公墓、墓地、喪葬用品店等殯葬服務單位進行管理、監督、檢查;開展殯葬執法宣傳,加強依法行政和執法工作,為營造依法殯葬、文明喪葬的良好社會氛圍提供有力的組織保障。
(四)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殯葬管理所,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民政局所屬股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5名,其中:所長1名、副所長1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負責殯葬管理的日常工作。宣傳貫徹國家殯葬改革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負責本轄區內殯葬管理工作;制定殯葬改革的規劃和措施;監督管理自治縣殯儀館、壽山公墓等殯葬、殯儀服務單位;處理違反殯葬管理規定的行為,監督指導殯葬協會的工作。
(五)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民政局所屬股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1名,其中:主任1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負責社會團體及其分支(代表)機構登記管理;依法查處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依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依法開展民間組織的年審工作。
(六)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救助管理站,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民政局所屬股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2名,其中:站長1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負責貫徹執行《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及《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對在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實行無償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權益,並向求助對象提供食物、住處;對在站內突發急病的,及時送醫院救治。幫助求助對象與其親屬或所在單位聯繫,對沒有交通費返回其住所地或所在單位的,提供乘車憑證。協調公安、衛生、交通、鐵道、城管等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