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旅遊局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旅遊局,根據《中共銅仁地委辦公室、銅仁地區行署辦公室關於印發的通知》(銅黨辦發〔2010〕90號)和《中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委、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印黨發〔2010〕30號),設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旅遊局,掛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新聞出版局、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著作權局牌子,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地理位置

職責調整

(一)將原自治縣文化廣播電視局(新聞出版局、著作權局)、體育事業局、旅遊局職責整合劃入自治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旅遊局(新聞出版局、著作權局)。

(二)增加協調擬訂文化市場發展規劃,指導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的職責。

(三)增加對從事演藝活動和出版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的職責。

(四)加強推進公共文化服務、指導基層文化建設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職責。

(五)加強體育公共服務,促進多元化體育服務體系建設,推動全民健身的職責。

(六)加強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的職責。

(七)加強指導著作權保護工作的職責。

(八)加強旅遊的綜合協調、市場監管和應急救援職責。

(九)協助規劃部門對旅遊規劃工作實施監督。監督指導、審核全縣旅遊發展規劃及重點景區(點)的規劃實施及開發建設。負責組織全縣旅遊資源的調查、保護與開發。

(十)加強全縣旅遊市場行銷宣傳及協調聯絡職責。

(十一)加強全縣旅遊教育培訓和旅遊信息網路維護職責。

(十二)加強對信息網路視聽節目(包括影視類音像製品的網上播放)服務和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節目的業務監管職責。

(十三)增加對從事廣播電影電視節目製作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文化、廣播電影電視、體育及旅遊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和創作導向;研究擬定全縣文化、廣播電影電視宣傳、體育和旅遊工作的政策、法規及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全縣文化、體育、廣播電影電視和旅遊事業、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全縣文化、體育、廣播電影電視和旅遊事業、產業發展,管理全縣重大文化、體育、廣播電影電視和旅遊活動。指導、協調文化藝術、體育產業發展;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推動體育標準化建設;指導、管理社會文化事業;指導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站)事業和基層文化建設。

(三)組織推進文體廣電旅遊系統的體制機制改革。

(四)指導、監督全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負責文化藝術經營活動行業監管,指導對從事演藝活動民辦機構的監管工作;負責文藝類產品網上傳播的有關工作,負責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實行經營許可證管理,對網路遊戲服務進行監管(不含網路遊戲的網上出版前置審批)。

(五)統籌規劃全縣民眾體育、競技體育、青少年體育發展;負責推行全民健身計畫,監督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推動國民體質監測和社會體育工作隊伍建設;指導協調體育訓練、體育競賽、競技體育項目設定,組織重大體育競賽,指導優秀運動員隊伍建設,協調運動員社會保障工作;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監督體育運動中的反興奮劑工作。

(六)管理全縣新聞出版、著作權事業;指導出版、印刷、複製、發行企事業單位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與調整;對新聞出版、印刷、發行、複製單位和從事出版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行業監督管理;審核報批全縣新聞出版行業管理項目;組織查處違規出版物和違法違規出版活動,實施準入和退出管理;擬訂出版物市場“打黃掃非”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對網際網路出版活動和開辦手機書刊、手機電影電視、手機文學業務進行審核報批和監督管理。

(七)審核全縣報紙開版、刊期和期刊開本、刊期等項目的變更、記者站的設立並管理記者證,組織查處新聞違法活動;組織開展出版內容監督管理;查處著作權侵權案件。

(八)管理、指導全縣博物館、紀念館、陳列館的規劃建設,開展陳列展覽和對外工作;審核、管理有關組織、個人開辦的博物館、陳列室及民間收藏;歸口管理文物市場,協調有關部門打擊、查處文物違法犯罪活動。

(九)負責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申報和審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歷史文化名鎮(村)、民族文化生態保護區、民族村寨建設和保護規劃。

(十)擬訂文化、體育和新聞出版業科技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體育科技研究、技術攻關和成果推廣;負責文化、體育、新聞出版科技信息化建設。

(十一)擬訂並組織實施文化藝術、體育、新聞出版、著作權行業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承擔全縣性文化社團成立、變更、註銷的審查工作,指導協調體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運動員文化教育工作;負責新聞出版行業從業人員職業資格管理和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十二)歸口管理全縣對外文化、體育、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和著作權交流工作;按管理許可權審核、管理文物對外交流活動。

(十三)組織推進廣播電影電視領域的公共服務,組織實施廣播電影電視重大工程,指導全縣廣播電影電視建設和發展,指導、監管廣播電影電視重點基礎設施建設。

(十四)負責廣播電影電視、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和業務的監管並實施準入和退出管理,負責對從事廣播電影電視製作民辦機構的監管;監管廣播電影電視節目、信息網路視聽節目和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的視聽節目,審查其內容和質量;指導廣播電影電視和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科技工作,負責監管廣播電影電視節目傳輸、監測和安全播出。

(十五)對宣傳、發展、傳輸覆蓋等重大事項進行指導、協調和管理。

(十六)負責全縣旅遊產業的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全縣旅遊產業發展,對旅遊業實行行業管理;擬訂縣內外旅遊市場開發戰略和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全縣旅遊整體形象宣傳和重點旅遊市場促銷活動,組織、指導旅遊產品的開發建設,培育和完善旅遊市場。

(十七)組織旅遊資源的普查工作;指導重點旅遊區和重點旅遊產品的規劃開發,引導休閒度假;研究旅遊投資方向,引導旅遊業社會投資和招商引資工作;負責旅遊統計、行業信息發布和旅遊信息化工作。

(十八)監督、檢查旅遊市場秩序和服務質量,受理旅遊者投訴,維護旅遊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規範旅遊企業、從業人員和經營者行為;擬定旅遊區、旅遊設施、旅遊服務、旅遊產品地方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旅遊企事業單位的旅遊安全,參與旅遊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指導旅遊行業精神文明和誠信體系建設。

(十九)指導、推薦旅遊區(點)、鄉村旅館的等級申報、評定和覆核工作。組織實施星級賓館的申報、評定、覆核工作和A級景區(點)的申報、評定、覆核工作。

(二十)指導、申報經營國際國內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旅遊公司;指導全縣旅遊市場的對外推廣;審核外來旅遊機構、旅行社在我縣市場準入資格,承擔全縣特種旅遊的相關工作。

(二十一)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旅遊人才規劃,指導全縣旅遊工作和全縣旅遊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實施旅遊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制度和等級制度。

(二十二)指導旅遊協會及其他旅遊行業組織的業務工作。

(二十三)承辦自治縣委、縣人民政府和地區廣播電影電視局、地區文化和體育局、地區旅遊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旅遊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保密、檔案、信訪、綜治、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安全生產、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工資以及幹部職工的教育、培訓、考核、職稱評定等工作。

(二)文化股

編制並組織實施全縣文化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協調文化產業發展。配合做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的創建保護和管理工作,負責文化科技管理工作和編輯局辦刊物。協調全縣性重大社會文化活動,指導重大藝術比賽、展覽、民眾文化活動。

(三)廣播電影電視股

負責全縣廣播電視“村村通”的建設規劃、管理和維護,有線電視的發展、規劃、維護與安裝,全縣廣播電影電視技術支持,全縣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廣播電影電視事業年度統計,組織開展農村公益性數字電影放映等工作。

(四)宣傳教育股

負責宣傳文化、體育、廣播電視、旅遊等工作;指導、部署、協調民眾性創建精神文明重大活動的開展;指導和協調、組織對外宣傳工作,組織協調對外新聞發布工作;負責政府網站和部門網站上的新聞宣傳工作。

(五)體育股

組織實施《全民健身計畫綱要》。擬定全縣體育工作發展規劃、工作計畫,組織發動全縣性體育競賽活動的開展,指導和推動全縣社會體育的發展。組織指導社會體育指導員、教練員、裁判員、體育骨幹人員的業務培訓,負責體育技術等級的申報、審批。指導學校體育工作,推動學校體育的發展。負責傳統項目學校的布局和檢查評比。負責指導和協助縣老年人體育協會和老年人體育工作。負責各類體育賽事活動的主辦和場館管理。

(六)旅遊股

負責擬定全縣旅遊中長期規劃並監督實施,調查、保護與開發旅遊資源;負責指導全縣旅遊商品設計、開發及各種宣傳促銷活動。

(七)行政審批綜合股

負責辦理文化體育廣播電視旅遊局(新聞出版局、著作權局)行政審批事項。黨組織和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旅遊局行政編制24名(暫使用事業編制19名,以後在縣直機關行政編制總額中逐步調劑到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股級職數7名。機關後勤服務人員事業編制3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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