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十)負責全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和勞動監察工作。 (四)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資福利股(技考辦)綜合管理和指導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工作。 (五)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股(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股)綜合管理和指導全縣社會保險工作。

簡介

根據《中共銅仁地委辦公室銅仁地區行署辦公室關於印發〈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銅黨辦發〔2010〕90號)和《中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委、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印黨發〔2010〕30號),設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加強統籌公務員和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二)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三)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四)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五)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充分就業。
(六)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主要職責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發展規劃及相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決定。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逐步建立規範化、科學化、法制化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制度。
(二)負責全縣行政機關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下同)綜合管理工作。貫徹實施《公務員法》及相關配套法律、法規;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務員管理政策措施;組織實施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擬訂公務員培訓計畫,負責組織全縣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做好公務員職位分類管理、聘任制公務員管理和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擬訂全縣公務員考試錄用計畫,配合上級有關部門做好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
(三)負責全縣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工作。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的管理辦法;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專家的選拔推薦、人才引進管理和各類來印工作人員的有關事宜;負責事業單位新增人員公開招聘考試及轉正定級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職務的初級評審及中、高級推薦呈報工作。
(四)貫徹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退休退職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制度;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的調控政策,完善最低工資制度和工資支付保障機制。
(五)負責全縣人力資源市場規劃開發工作。按照國家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規範統一的城鄉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有效配置和合理流動。
(六)負責受縣級以上獎勵、表彰人員的審核推薦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辭職、辭退、獎勵、懲誡、效能告誡、申訴控告和初任(聘)培訓工作;負責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配和特殊人員安置工作;負責機關、企事業單位技術工人和其他勞動者職業技術等級考評工作。
(七)負責軍隊營級以下轉業幹部的接收安置和崗前培訓工作。貫徹執行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維護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現役軍人和轉業軍官隨調家屬安置工作。
(八)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落實就業援助制度;擬訂就業資金管理和監督制度;做好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地有關農民工工作政策;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並執行職業技能鑑定的有關規定;會同相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鄉土人才的培養和激勵政策。
(九)負責全縣社會保險工作,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貫徹實施國家社會保險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稽核制度;組織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行政監管;負責執行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支付標準、診療項目、用藥及服務設施範圍、定點醫療機構與定點藥店費用結算審核管理辦法;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就醫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按照標準發放參保人員各項社會保險金。
(十)負責全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和勞動監察工作。組織實施和完善勞動關係政策和協調機制,依法受理、處理人事、勞動爭議案件,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負責人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勞動維權方面的舉報投訴案件。負責監督實施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待遇,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護實施細則,負責企業的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參與辦理評報國家和省級勞動模範,地級表彰的企業先進職工的有關事宜。承擔縣勞動鑑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擔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各項統計和信息工作,抓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系統建設,發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統計公告、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
(十二)受理涉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和突發事件。
(十三)承辦縣委、縣政府以及上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政務工作;負責秘書事務、會務安排、政務信息、文電處理、制度建設、機要保密、檔案管理、機關財務、人事勞資、機構編制、公共財產、後勤行政管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及計畫生育工作;負責本局的機關日常事務及政務公開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目標管理工作;負責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信息系統建設工作;負責車輛及辦公設備的管理和調劑使用;綜合管理局機關和局屬單位的固定資產;負責部門政務信息的收集、整理、發布和宣傳報導;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案和政協委員提案;負責史志和年鑑編修工作。
(二)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務員管理股(錄用調配股、軍轉辦)
綜合管理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及機關後勤服務人員;組織開展行政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及工勤人員的考核、獎懲、培訓、轉正定級、辭職辭退、年報統計、退休審批管理等工作;負責報送上級部門表彰、獎勵單位和人員的審核;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招考錄(聘)用、調配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負責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維穩工作。
(三)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股(專業技術職務管理股、職改辦)
綜合管理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負責全縣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工勤人員考核、獎懲、培訓、轉正定級、辭聘解聘、退休審批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和崗位聘用方案核准或備案事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綜合配套改革政策;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報統計工作。綜合管理全縣職稱工作,承辦初級職務評審和統一管理全縣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負責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的材料審核推薦上報工作;承辦專業技術人員證書、管理手冊年審、任期考核等日常工作;組織管理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的有關培訓;承辦全縣部分職稱報名考試工作;負責全縣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選拔、推薦和管理工作;負責急需緊缺人才的開發、引進工作。
(四)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資福利股(技考辦)
綜合管理和指導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工作。承擔工資福利改革的調研及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確定、正常晉升工資、調整工資標準、工齡認定、享受津貼補貼及其他有關福利待遇的審批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津貼補貼及其他有關福利待遇的審批和退休待遇的計發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認定、因公(工)死亡審核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審批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休假制度實施情況的監督與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技能等級考評工作。
(五)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股(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股)
綜合管理和指導全縣社會保險工作。貫徹執行國家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以及農村養老保險政策;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工作;負責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工作;擬定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監督各項社會保險政策的執行;負責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等審核上報工作並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全縣企業勞動者的工傷認定審核上報工作;辦理管理許可權範圍內的其他社會保險行政審核、審批工作;統籌執行企業職工遺屬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承擔勞動能力鑑定工作;負責企業職工工齡認定和承辦企業職工退休、待遇審批工作。
(六)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政策法規股(勞動關係股)
綜合指導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和勞動關係、勞動監察、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農民工工作;負責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綜合調研工作;負責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綜合管理與分析工作;負責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承擔民眾來信來訪工作;負責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審查備案和用工年檢工作;負責企業職工勞動關係的認定;負責監督勞動監察大隊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工作;擬訂勞動監察、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規範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負責勞動監察員、仲裁員的培訓與管理;負責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聘用契約鑑證工作和企業勞動契約備案工作;組織協調重大違法案件和突出事件的處理工作;組織實施勞動標準制度,完善企業最低工資制度和工資支付保障機制;協調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重點難點問題,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負責企業工資年報統計工作;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工作。
(七)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就業促進股(職業能力建設股)
綜合管理和指導全縣就業促進工作,擬定就業規劃、年度計畫和城鄉勞動者培訓教育與職業能力建設的有關政策和管理辦法;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貫徹執行國家省、地、縣有關就業和城鄉勞動者職業教育與技能培訓政策;負責全縣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相關工作;參與擬定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指導和規範全縣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指導企業經營管理的評價推薦工作;負責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工作;擬定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定青年見習制度並監督實施;統籌指導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擬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體系和全民創業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和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小額擔保貸款政策並監督實施;貫徹執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制度,負責全縣職業介紹中介機構的管理監督;會同有關部門擬定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的培養和激勵政策;負責全縣勞動者職業技能等級考試工作。
(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審批綜合股
負責按照有關法規政策和程式辦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事項;負責做好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事項資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微機錄入和政務信息公開工作。
黨組織和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1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股級職數8名。機關後勤服務人員事業編制2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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