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達協商會議

卡達協商會議

卡達協商會議,1972年成立,由35名成員組成。

地位

系諮詢機構,職能是協助埃米爾行使統治權力,會議成員全部由埃米爾任命,內閣大臣為該會議法定成員。會議職責是討論國家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政府行政管理等各方面的總體政策及國家預算。內閣制定的各種法律、法令及相關提案在提交埃米爾批准並頒布前須經議會討論,成員有權對內閣大臣提出質詢。議會可以根據憲法規定監督、控制行政權力,但不得干預司法當局職權範圍內的工作。會議成員任期4年,可以延長。會議下設秘書處和立法、財經、公共服務、內政外交4個委員會。

卡達系君主立憲制的酋長國,埃米爾為國家元首和武裝部隊最高司令,掌握國家最高權力,由阿勒薩尼家族世襲。政府適度推進政治改革,保持社會穩定。卡禁止任何政黨活動。

議會產生

卡達協商會議在開會 卡達協商會議在開會
選區劃分根據法律劃分為十個選區。每個選區選出四名候選人,由埃米爾指定其中兩人為出席諮詢委員會的選區代表。
諮詢委員會委員必須是卡達土著公民;當選之日應已滿24歲;未被宣布為品行不端,或已依法恢復名譽。選舉諮詢委員會委員應注意他們有無尊貴的社會地位、良好的判斷力和各方面的能力。
諮詢委員會的選舉有大選舉和補缺選舉。諮詢委員會任期3年,自當選後第一次會議召開之日算起。根據公眾利益的需要,委員會任期可以延長。選舉下屆諮詢委員會的辦法必須在本屆任期屆滿前30天內制定出來。卡達迄今為止僅舉行過兩次諮詢委員會選舉。現任委員會為第二屆,成立於1975年12月。1978年、1991年4月和1995年3月埃米爾曾三次決定延長委員會成員的任期。
補缺選舉是諮詢委員會成員席位出現空缺時舉行的選舉。諮詢委員會中選舉產生的委員席位如在其任期屆滿前因故出缺,須在委員會宣布出缺後的一個月內選出兩名候選人供埃米爾挑選其中之一補缺;如指定委員的席位出缺,則由埃米爾在委員會宣布出缺一個月內指定一人補缺。補缺委員的任期至前任委員任期屆滿時為止。如在三年任期的最後三個月中議席出缺,則不必選舉或指定補缺人選。
諮詢委員會委員總數為20人以上。諮詢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依據臨時憲法規定的方式選出的20名成員;從諮詢委員會以外任命的大臣,自就任大臣會議成員時起即自動成為諮詢委員會委員;埃米爾如認為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下令增加諮詢委員會指定委員,但不得超過三名。

職權

卡達臨時憲法賦予諮詢委員會如下職權:
1.討論大臣會議提出的法律草案,然後呈交埃米爾批准公布。
2.討論首相或受首相委託的大臣提出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或行政管理方面的國家總政策。
3.討論重大公共工程的預算。
4.就以上條款所涉及的事項提出建議。
5.對前三款所述事項的任何方面的問題,如涉及政府總政策,請首相作出說明;如涉及各部管轄之事項,請主管大臣作出說明。
此外,諮詢委員會可自行制定其內部規章,對諮詢委員會及其下屬委員會的工作程式以及有關辯論、表決、提出動議和開會的程式規則作出規定。
諮詢委員會不同於西方國家的那種立法機關,它實際上僅僅是較方便的顧問機構。埃米爾只在有關問題上聽取它的意見。因此,委員會成員以建議書的形式表達意見,並沒有西方議會作出的決議那種法律效力。立法權實際上仍然掌握在國家元首埃米爾手裡。不論是否徵求諮詢委員會的意見,基於國家安定和有序管理的需要,埃米爾同樣可以頒布法規和條例。

會議制度

卡達協商會議大樓 卡達協商會議大樓
諮詢委員會會議分年度例會和特別會議兩種形式。
諮詢委員會根據埃米爾的命令召集會議。年度例會應於每年10月下旬開始,會期至少八個月,在此期間每日舉行一次會議。埃米爾主持諮詢委員會年度例會第一次會議的開幕式並致辭。埃米爾認為必要時或應諮詢委員會過半數委員的聯名請求,可召集諮詢委員會特別會議。除經諮詢委員會同意列入議程審議的事項外,不得在諮詢委員會的任何會議上提出或討論其他問題。在特別會議上除討論為該次會議特別規定的議程外,也不得討論其他問題。除會期外,諮詢委員會非經邀請不得召開任何會議。違反規定召開的會議均屬非法。
諮詢委員會任何會議都必須有超過半數的委員出席才有效。如果委員達不到法定人數,會議應推遲2~8天舉行。埃米爾可下令諮詢委員會會議推遲舉行,但不得超過一個月。非經諮詢委員會同意,不得在同一會期再次推遲會議。會議完成預定議程後宣布休會。
諮詢委員會的決議以出席會議的委員的絕對多數通過才有效。如果表決結果贊成和反對的人數相等,議長有決定性投票權。諮詢委員會的任何會議都必須有超過半數的委員出席才有效。
選舉議長時採取無記名投票方法。

議員制度

委員會委員有義務忠於國家和埃米爾,維護國家安全,關心人民利益,遵守國家的憲法和各項法律。如果選舉產生的委員失去人民的信任和尊敬,經諮詢委員會四分之一成員提出和多數通過,其委員資格被終止;若是埃米爾指定的委員則須由埃米爾決定終止其委員資格。
不擔任大臣的諮詢委員會委員領取報酬,數額由法律規定。報酬自諮詢委員會委員宣誓就職之日起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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