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設定
內設機構
(一)政工科職責:
管理、指導局機關、司法所和直屬單位的政治思想教育;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黨務、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勞資、福利、職稱評定工作以及工、青、婦,離退休幹部、計畫生育工作;負責管理許可權內幹部的考察、任免工作和調配、招錄的審核工作;負責指導本系統幹部培訓工作。
(二)辦公室職責:
協調各科室的工作;研究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和指導司法行政的調查研究;負責機關文秘、統計、檔案、保密、保衛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
(三)公律股職責:
負責律師事務所設立的審核、報批工作;管理、指導、監督公證業務、律師業務工作;負責公證員、律師事務所及其執業律師的年審註冊工作;指導、管理政府公職律師。
(四)宣教股職責:
負責法制宣傳和法律常識普及工作;指導各行業的依法治理和法制宣傳工作;參與依法治市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對外宣傳工作。
(五)基層股職責:
管理、指導基層司法所、司法助理員和人民調解工作、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組織指導對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及社區矯正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組織培訓基層司法所行政人員及人民調解員;負責法律服務所執業證書和法律服務執照的年審註冊工作。
(六)紀監室職責: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紀監工作和內部審計工作。
直屬機構
(一)博羅縣法律援助處職責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援助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縣法律援助工作; 受理法律援助的指定或申請,組織、實施法律援助各項業務工作;
(二)博羅縣公職律師事務所職責:
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法律事務,及政府工作部門的法律顧問,為行政決策提供法律意見和法律依據;指導、協調各政府部門公職律師的法律業務,特別是為涉及政府和社會公眾重大利益的法律糾紛提供專項法律服務,或組織專家論證;協助縣法律援助處承擔部分法律援助案件;組織公職律師進行業務培訓,總結、交流工作經驗,提高執業素質;負責公職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及公職律師事務所業務經費的管理;開展各部門公職律師的合作與交流,維護其權益等。
(三)博羅縣公證處職責:
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以保護公民身份上、財產上的權利和合法利益。公證具體業務分為四大類:國內民事公證、國內經濟公證、涉外民事公證、涉外經濟公證。
掛靠機構
(一)縣普法辦職責:
承辦縣普法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負責全縣普法宣傳工作,組織學法培訓、考試、考核工作;指導各地區各行業的依法治理和法制宣傳工作;參與依法治縣和創建法治縣工作。
派出機構
各鎮(辦事處)司法所(職能略)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
(二)負責法制宣傳和法律常識普及工作,參與指導依法治理工作。
(三)指導協調法學教育、法學研究和成人法學教育工作。
(四)管理、監督、指導律師工作、企業法律顧問和法律援助工作。
(五)管理、監督、指導公證機構和公證業務活動。
(六)指導管理監督基層司法所、法律服務、人民調解、安置幫教和社區矯正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七)當好縣委、縣政府法制建設的參謀助手。
(八)指導司法行政系統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幹警的培訓和教育。
(九)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主要領導
局長 廖偉峰同志主持司法局全面工作;
局黨支部副書記、副局長黃麗萍同志分管政工、紀監、辦公室、工青婦工作;
副局長駱秀英同志分管法援處、公律股、公職律師事務所、公證處、中心法律服務所工作;
副局長余日春同志分管普法、宣教、基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