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名片
博白縣公安局是維護地方治安的管理機構,下轄7個大隊1箇中心;下轄32個鄉鎮派出所;1個消防大隊,1個森林公安分局。
機構概況
(一) 內設機構:
1、綜合管理機構設定
(1)政工監督室
(2)法制室
(3)警務保障室
2、執法勤務機構設定
(1)指揮中心
(2) 國內安全保衛大隊
(3)刑事偵查大隊
(4)交通管理大隊
(5)治安管理大隊
(6) 巡邏防控大隊
(7)出入境管理大隊
(8)禁毒大隊
(二)其他機構設定:
1、博白縣看守所
2、博白縣拘留所
3、博白縣公安局強制戒毒所
(三)派出機構:
1、城關派出所
2、城東派出所
3、城南派出所
4、城廂派出所
5、馬頭嶺派出所
6、徑口派出所
7、浪平派出所
8、雙鳳派出所
9、三灘派出所
10、黃凌派出所
11、亞山派出所
12、水鳴派出所
13、永安派出所
14、頓谷派出所
15、那林派出所
16、江寧派出所
17、旺茂派出所
18、鳳山派出所
19、新田派出所
20、寧潭派出所
21、文地派出所
22、英橋派出所
23、大垌派出所
24、那卜派出所
25、沙陂派出所
26、東平派出所
27、沙河派出所
28、菱角派出所
29、松旺派出所
30、雙旺派出所
31、龍潭派出所
32、大壩派出所
(四)管理機構:
1、消防大隊
2、森林公安分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全國、全區、全市公安工作方針、政策和統一部署;研究、制定、部署全縣公安工作計畫、實施方案和措施;指導、監督、檢查全縣公安工作。
指導全縣公安法制工作,根據人民政府的委託,起草有關公安工作的規範性檔案草案。
(二)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情況,分析形勢,制定對策。
(三)組織、指導偵察工作,參與偵查或直接承辦重大疑難案件,協調和參與處置重大事件、重大治安事故和騷亂。
(四)指導、監督和直接承辦全縣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政治穩定和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管理戶口、門牌、居民身份證、邊境通行證、槍枝彈藥、危險物品等工作。
(五)依法管理國籍,組織、指導全縣公安機關對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工作。
(六)指導、監督消防工作。
(七)指導、監督和組織全縣公安機關對城鄉道路交通依法管理、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路障清理以及負責機動車輛管理、檢驗和駕駛員管理工作。
(八)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部位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民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九)組織、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對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公安機關的信息通訊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和監督、考察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對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強制戒毒所的管理工作。管理博白縣看守所及治安拘留所、強制戒毒所。
(十一)組織、指導全縣公安機關執法監督工作。
(十二)組織實施對黨和國家領導人、自治區、市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人以及重要外賓、重要會議、重大集會的安全警衛工作。
(十三)組織實施全縣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公安信息技術、行動技術和交通管理技術建設;組織、指導全縣安全技術防範工作。
(十四)制定全縣公安機關裝備、服裝配備、經費等警務保障計畫、制度;分配管理裝備物資。
(十五)根據公安部、自治區公安廳、市公安局的統一部署,組織開展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警方的交往與合作;
(十六)統一領導全縣武警部隊、武警消防部隊建設,對武警博白中隊和武警博白消防大隊執行公安任務及相關業務建設實施領導和指揮。
(十七)按許可權負責全縣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公安教育培訓及公安宣傳文化工作,檢查、監督落實情況;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幹部。
(十八)組織、指導全縣公安隊伍建設,制定全縣公安隊伍監督管理工作規章制度,分析隊伍狀況,提出對策;組織、指導全縣公安機關督察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實施對幹部的監督;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違紀案件。
(十九)公路、林業部門公安機關列入縣公安局序列,受主管部門和縣公安局雙重領導,業務工作以縣公安局領導為主。
(二十)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