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南通市級旅遊度假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通政辦發〔2012〕4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南通市級旅遊度假區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南通市級旅遊度假區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整合利用旅遊資源,培育新的經濟成長點,加快發展旅遊業,依據《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旅遊業的意見》(國發〔2009〕4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級旅遊度假區是指經市政府批准設立的,地域界限明確、旅遊項目集聚發展、集中提供度假、休閒、觀光、旅遊等綜合性服務的特色經濟區域。
第三條 市級旅遊度假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全市旅遊發展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已編制度假區總體規劃;
(二)地域界限明確,原則上陸域面積不少於5平方公里,所依託城鎮具有良好的旅遊發展條件,區位、交通和資源優勢明顯;
(三)公共設施、旅遊度假設施配套完備,總床位數500張以上,三星級以上設施50%以上;
(四)環境質量達到相應國家標準,其中空氣品質應達到GB3095的二級標準,噪聲質量應達到GB3096的1類標準,地表水質量應達到GB3838的III類標準,土壤質量應達到GB15618的II類標準,生活飲用水質應符合GB5749的要求;
(五)區內用於出售的房地產項目總建築面積與旅遊接待設施總建築面積的比例應不大於1:2。
第四條 市級旅遊度假區的申報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提出,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機構編制等部門進行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
第五條 申報市級旅遊度假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總體規劃;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批覆;
(四)基礎設施建設和已批覆的項目情況;
(五)區域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及審批檔案;
(六)其它有關檔案、資料。
第六條 市級旅遊度假區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名稱開展對外行銷宣傳。
第七條 南通市城市規劃區外的市級旅遊度假區,其總體規劃由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市政府批准。
南通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市級旅遊度假區,其總體規劃由南通市規劃局會同南通市旅遊局組織編制,報市政府批准。
法律、法規對規劃的編制、審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編制市級旅遊度假區規劃應當注意保護自然和文化遺產,維護生態平衡。
第九條 經批准後的市級旅遊度假區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調整或修改的,應當按規定程式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條 市級旅遊度假區的建設應當堅持統一規劃、注重特色、有序開發、持續利用的原則,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的統一。
第十一條 市級旅遊度假區內的建設項目(包括擴建、翻建各種建築物),其布局、高度、體量、造型等應當與周邊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第十二條 市級旅遊度假區建設應當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建設項目必須貫徹集約用地的原則,確需使用耕地的,應當按照國家、省和市明確的程式辦理。
第十三條 經批准設立的市級旅遊度假區,可設定管理委員會,其機構編制根據度假區規模和承擔的任務,按規定程式確定。
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管理委員會可與市級旅遊度假區所依託的城鎮人民政府採取合署辦公、區鎮合一、交叉任職等一體化管理模式。
第十四條 市級旅遊度假區鼓勵投資經營下列項目:
(一)旅遊公共基礎設施和旅遊信息服務;
(二)度假酒店、主題餐飲、旅遊商品、生態體驗等特色項目開發;
(三)商務、休閒、遊覽、娛樂、體育、健身、文化創意等項目;
(四)規模適當的旅遊裝備產業項目;
(五)與旅遊相關的其它項目。
第十五條 經批准設立的市級旅遊度假區,享受下列政策扶持:
(一)旅遊項目在技改、稅費等方面與工業項目同等對待,酒店用水、用電、用氣價格與工業企業同價;
(二)交通連線線建設納入城市綜合交通規劃,參照農村公路建設補貼標準給予補貼;
(三)酒店、娛樂等企業購置使用國家相關所得稅優惠目錄範圍內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業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四)對列入省、市重點項目的休閒、度假、公共設施項目,優先安排用地計畫;
(五)省、市各類引導資金優先扶持;
(六)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規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第十六條 市級旅遊度假區內的企事業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承擔保護生態環境和防治環境污染的責任。
第十七條 市級旅遊度假區內禁止採礦採石、挖沙取土、採伐林木,禁止隨意傾倒土石、垃圾、廢渣等固體廢棄物,禁止排放超過國家和省規定標準的廢水、廢氣、粉塵。
第十八條 市級旅遊度假區內門票等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須按規定報經價格管理部門批准後執行,明碼標價,不得將免費的公共服務項目擅自轉為有償服務。
第十九條 鼓勵組建度假區開發建設投融資平台,創新度假區開發建設模式。
第二十條 對開發有序、管理規範、效益突出、具備示範效應的市級旅遊度假區,優先推薦申報省級和國家級旅遊度假區。
第二十一條 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城鄉建設、機構編制等部門,定期對市級旅遊度假區開發建設進行綜合考核(考核細則另行制定),對不符合規範要求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報請市政府予以撤銷。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