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公安局選拔任用領導幹部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公安機關領導幹部的選拔任用工作,切實加強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為打造特別能戰鬥公安機關提供有力的組織保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法律規定,結合南通公安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簡介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公安機關領導幹部的選拔任用工作,切實加強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為打造特別能戰鬥公安機關提供有力的組織保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法律規定,結合南通公安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領導幹部,包括科級領導幹部和股(所、隊)長。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區全體公安民警。

第四條 選拔任用領導幹部,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黨管幹部原則;

(二)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

(三)民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

(四)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

(五)民主集中制原則;

(六)依法辦事原則。

第五條 晉升領導職務的人員,必須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熱愛公安事業,熟悉和掌握相應的業務知識,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必須具有勝任領導工作的政策理論水平、組織領導能力和開拓創新能力;必須具有較強的民主作風,勤政廉政,身體健康。

晉升各級領導職務人員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1、必須為近兩年年度考核優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稱職以上等次,且當年度績效考核被評為一、二級等次;

2、必須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3、必須通過相關的法律、業務知識和體能測試,提任基層所隊長的,必須經過正規培訓獲得所隊長任職資格證書;

4、提任正科級領導職務的,年齡應在50周歲以下(其中女性48周歲以下),擔任主任科員或任副科級領導職務兩年以上;提任副科級領導職務的,年齡應在45周歲以下,擔任副主任科員或任科員三年以上(其中軍轉幹部任科員一年以上);提任股(所、隊)長職務的,年齡應在40周歲以下,任科員兩年以上;

5、提任科級領導職務的,至少應具有一年以上的基層一線工作經歷(具有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除外);提任分局領導班子成員的,必須具有在基層所隊任職的工作經歷;

6、必須符合國家公務員任職迴避制度的規定。

第六條 科級領導職務的選拔任用,必須經過以下程式:

1、民主推薦。根據崗位及工作需要,由組織人事部門在一定範圍內組織民主推薦,推薦結果報市局黨組研究。

2、組織考察。市局黨組研究確定考察對象,並由組織人事部門從德、能、勤、績、廉等五方面進行考察,注重考察工作實績。

3、確定人選。市局黨組根據民主推薦和考察情況,確定擬任人選,並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審。

4、公示、任命。將擬任人選在一定範圍內公示7天;對公示無異議的,發文任命。

第七條 股(所、隊)長的選拔任用工作參照科級領導職務的選拔任用程式進行,並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批。

第八條 科級領導職務由市局黨組管理;分局和交巡警支隊的股(所、隊)長職務由分局和交巡警支隊負責管理,報市局政治部審批;市局其他部門的股(所、隊)長職務由市局政治部管理。

第九條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是公安機關選拔任用領導幹部的方式之一。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在市局黨組領導下進行,由人事部門具體組織實施。一般經過以下程式:

1、制定並公布實施方案;

2、報名與資格審查;

3、筆試、面試;

4、民主測評、組織考察;

5、市局黨組討論決定;

6、按程式辦理任職手續。

第十條 本辦法從發文之日起實施,由市局政治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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