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皮縣環境保護局

1、監督檢查國家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全縣大氣、水體、土壤、礦藏等環境保護工作。 6、負責管理全縣環境監測工作,組織管理全縣環境監測網路,負責環境統計和環境信息網的建設。 8、負責制定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環境保護產業發展規劃,組織對環境保護設備的質量監督和認證申報工作,組織指導環境保護示範工程建設,組織管理環境標誌工作。

機構概況

南皮縣環境保護局是南皮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1997年建局,機關行政編制7人,事業編制25人。內設5個股室,分別是辦公室、法規宣教股、規劃財務股、污染防治及環保科技股、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股(與污染防治及環保科技股合署辦公)。下設2個事業(股級)單位,分別是南皮縣環境監察大隊和南皮縣環境監測站,具體承擔著全縣區域內的各項環境監察、環境質量監測工作任務。
先後獲得:“全國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先進集體”、“河北省環境保護系統十佳環保局”、“滄州市2010年度減排先進縣”;南皮縣“實績突出單位”、“優秀基層黨組織”等榮譽稱號,連續8年被滄州市委、滄州市政府評為“文明單位”。

主要職責

在縣政府的領導下,依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對轄區內的環境實施統一監督管理,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持續、協調、健康發展。
1、監督檢查國家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全縣大氣、水體、土壤、礦藏等環境保護工作。
2、組織擬定全縣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參與制訂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國土開發整治規劃、區域經濟開發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及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審核城鎮總體規劃的環境保護篇章。
3、負責監督管理全縣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有毒化學品及噪聲、振動、電磁輻射等環境監察和污染防治工作。
4、負責排污申報登記與排污許可證、排污收費、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等環境管理制度的實施,審批限額以下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及區域開發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5、管理環境監察、環境執法和環境稽查工作,依法查處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行為。
6、負責管理全縣環境監測工作,組織管理全縣環境監測網路,負責環境統計和環境信息網的建設。
7、負責監督全縣自然保護工作,統籌規劃全縣的自然保護區,負責生態縣、生態鄉建設規劃和計畫,指導生態農業建設和鄉鎮企業污染防治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資源開發活動。
8、負責制定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環境保護產業發展規劃,組織對環境保護設備的質量監督和認證申報工作,組織指導環境保護示範工程建設,組織管理環境標誌工作。
9、組織和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普及環境保護知識,表彰環境保護先進集體和個人。
10、調查與處理環境污染事故和造成生態破壞的行為;辦理人大、政協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議案、提案;接待和處理民眾來信來訪。
11、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1、辦公室。負責局機關日常管理及行政事務;協助局領導綜合情況、研究政策,密切及協調各方面的工作關係;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安全、保密、督辦、政務公開等工作;擬訂全縣環保目標計畫,並組織考核;組織開展環境監測與環境應急業務;負責縣級環境監測網和全縣環境信息網建設;組織擬訂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案;負責來人、來客的接待服務工作;督促辦理人大代表建議、議案和政協委員提案有關工作。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負責環保系統領導幹部雙重管理有關工作;負責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有關事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環境保護培訓和繼續教育相關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2、計財股。組織編制全縣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協調、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負責機關的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3、法規宣教股。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市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負責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承擔機關行政應訴工作;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活動;負責環境保護新聞發布工作。
4、污染控制及環保標準產業發展股。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跨界河流斷面水質考核管理、流域生態補償等環境管理制度;組織編制有關污染防治規劃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對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開展全縣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與生態農業建設。
負責規劃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管理;負責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暫停審批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負責核安全、輻射安全管理;參與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對放射源安全、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的污染防治實行監督管理;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的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承擔實施國際條約的有關工作。
負責推進環境保護科技發展工作,指導環境保護科研和技術工程示範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環保產業發展;提出對外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負責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事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5、污染物排放總量辦公室(與污染控制及環保標準產業發展股合署辦公)。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提出全縣總量控制計畫;組織實施總量減排工作;負責全縣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6、環境監察大隊。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頒發的有關環境監察排污收費等方面的方針、政策、法規,監督檢查其實施情況;負責排污申報登記及核實工作和提出污染源監測計畫,建立收費檔案;依法對廢水、廢氣、廢渣、噪聲、放射物質等污染源進行現場監察,並按規定徵收排污費;現場監察中負責對爐、窯煙塵黑度、噪聲實行監測;負責對污染源、污染治理設施運轉情況、海洋和自然生態環境監督檢查;負責環境信訪、污染事故、環境糾紛的調查處理,參與“三同時”項目和污染防治項目的竣工驗收,並監督實施;執行各級政府及環境保護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負責排污費財務管理,排污費年度收支預算的編制和排污費財務統計報表的編報匯審工作;參與環保補助資金和污染治理資金使用計畫的安排;負責監督檢查污染治理資金使用計畫的執行情況。
7、環境監測站。按照國家監測技術規範負責開展轄區內環境質量監測工作;對轄區內的污染源實施監督監測,建立污染動態檔案,為排污費、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申報登記和許可證的發放、污染事故及糾紛事故處理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的實施提供法律依據;負責環境質量和污染源監測年度計畫的制定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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