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國土資源局

南平市國土資源局位於南平市,屬政府部門,根據省委、省政府閩委(1986)9號檔案和建陽地區建署(1986)139號檔案精神,建陽地區土地管理局於1986年7月10日正式成立。

領導分工

(局長、黨組書記):主持南平市國土資源局全面工作。主管人事、財務工作。

李 榕(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協助局長工作。分管法規監察科、地籍測繪科、行政審批科、土地登記發證中心、測繪管理處、國土資源與地理信息管理中心。

張佳勝(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協助局長工作。分管征轉用地科,國土資源監察支隊,延平分局、閩北經濟開發區分局。主持用地報批、經營性用地招拍掛《出讓方案》初步審查會。

游詩祥(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協助局長工作。分管地質環境勘查科、礦產資源開發儲量科、礦產資源管理中心、水東國土資源中心所、水南國土資源中心所、江南新區國土資源中心所、延平西區國土資源中心所。

周肖白(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協助局長工作。分管辦公室(人事教育科)、監察室、機關黨委、規劃耕保科、土地開發整理管理中心。

何明星(副調研員):協助局長工作。負責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土地開發有限公司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人事教育科)

組織協調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承擔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信息、信息化、績效、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生、精神文明建設、政務公開、新聞宣傳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管理局機關國有資產和行政事務等。

負責承辦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承擔全市國土資源系統教育培訓和直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資格評定的審核工作。按照規定承擔縣(市)國土資源部門領導班子管理的有關工作。

(二)法規監察科

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政策和制度的調查研究;審查,修改有關部門和各科室起草的有關國土資源管理規範性檔案;負責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法制宣傳和法規培訓工作;負責市本級國土資源行政複議,負責本局行政處罰、行政訴訟和信訪複查工作;組織檢查、指導全市國土資源依法行政、信訪、行業性人民調解、村級國土資源協管員、以及全市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統計匯總工作;監督檢查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依法組織指導查處全市重大國土資源違法行為;負責全市國土資源法制工作。

(三)規劃耕保科

研究擬訂我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研究提出我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負責組織編制全市國土資源利用總體規劃、年度計畫以及基本農田保護、土地整理復墾、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地質災害防治等專項規劃,依法指導和審查下級國土資源有關規劃;參與城市規劃等其他相關規劃以及基本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的審查;承擔基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及時通報有關信息;負責國土資源系統科技工作;承擔基本農田保護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管理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辦理需市政府批准的國有荒山、荒地開發的立項審查、報批工作。負責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管理,組織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負責審查耕地占補平衡方案,組織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實施和資金撥補使用的督查。

(四)地籍管理科

承擔全市城鄉地籍管理工作。組織全市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統計、登記、發證、權屬變更和土地利用動態監測管理工作;負責規劃區內土地登記發證審核,土地權屬確認,土地證書年檢及資料公開查詢工作;負責土地使用權它項權利登記和管理;建立全市地籍信息系統,組織制訂全市地籍管理規劃、計畫和土地權屬管理規定;調處土地權屬糾紛。

(五)征轉用地科

負責組織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工作;承辦各類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和徵收徵用的審查、匯總、報批工作;負責辦理各類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和徵收審批、土地供應工作;參與大中型建設項目用地的前期工作;組織發布各類建設用地信息,跟蹤檢查各類建設項目土地利用情況。

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行為;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土地供應、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負責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會同物價部門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管理監督改制企業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工作。

(六)礦產資源開發儲量科

依法負責採礦審批登記發證;編制實施採礦權設定方案,管理採礦權市場;承擔礦產資源保護和保護性開採特定礦種的管理事項,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下達保護性開採特定礦種的開採總量控制指標;監管礦產資源開採活動,調處重大採礦爭議、糾紛;督促落實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

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管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登記、統計;組織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承擔礦產地儲備、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的事項;組織管理地質資料;組織開展礦產資源形勢分析,研究擬定礦產資源政策。

(七)地質環境勘查科

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起草並組織實施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指導全市地質災害監測、預報工作;組織全市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負責全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組織監測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承擔全市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和評價工作。

編制全市地質勘查規劃、計畫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地質勘查成果;組織實施地質勘查工作標準、規範,協助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勘查資質;組織實施全市地質調查評價,會同財政部門負責市級財政地質勘查資金項目管理;協助實施部、省級地質勘查項目;管理礦產資源勘查,編制實施全市探礦權設定規劃,組織實施全市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全市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調處探礦權屬爭議、糾紛。

(八)行政審核審批科

負責初始土地和土地使用權變更、抵押登記;臨時用地審批,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核,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審核,建設項目供地審核,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審核、有償使用(出讓、作價出資或入股、租賃)審核、集體土地使用審核;負責各類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查工作。負責測繪項目立項和開工許可的審批工作;審核採礦權評估機構資格的認定,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制的單位資質;劃定礦區範圍、新設採礦權、採礦權延續、採礦權變更申請登記。

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及局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根據市政府機構改革精神,市國土資源局設立財務科,由市財政局派駐財務專員(正科級)。

直屬單位

(一)南平市國土資源局延平分局

負責延平區的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以及行政執法等工作。負責鄉鎮、街道國土資源所建設及管理工作;會同市國土資源局相關科室及部門做好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國土資源管理工作。

南平市國土資源局延平分局規格為正科級,機關核定行政編制1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另行規定。

(二)南平市國土資源局閩北經濟開發區(閩北產業集中區)分局

實行市國土資源局和閩北經濟開發區(閩北產業集中區)管委會雙重領導,在閩北經濟開發區範圍內依法履行國土資源管理職能。

南平市國土資源局閩北經濟開發區分局規格為正科級,機關核定行政編制1名,其中局長1名。

(三)南平市國土資源局武夷新區分局與閩北經濟開發區(閩北產業集中區)分局合署辦公。

機構概況

根據省委、省政府閩委(1986)9號檔案和建陽地區建署(1986)139號檔案精神,建陽地區土地管理局於1986年7月10日正式成立。根據南委(2001)110號《關於南平市級黨政機構改革 的實施意見》,南平市國土資源局由原南平市土地管理局和地質礦產資源局於2001年12月組建而成,是主管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職責是土地管理、礦產管理和測繪管理。南平市國土資源局主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法律及法規,依法行政,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把政府職能切實轉變到巨觀調控、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方面來,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資源管理機制,促進南平市經濟社會的全面進步和城鄉建設的持續、健康、協調發展。

市國土資源局內設8個職能科(室):辦公室(人事教育科)、法規監察科、規劃耕保科、地籍測繪科、征轉用地科(土地資產科)、礦產資源開發儲量科、地質環境勘查科、紀檢監察室;4個服務中心:水南、水東、江南新區、延平西區;2個派出單位:延平分局(含13個鄉鎮國土資源所)、閩北經濟開發區國土資源分局;1個掛靠單位:南平市庫區移民開發局;6個直屬事業單位:監察支隊、測繪所、礦產技術服務中心、土地開發整理中心、土地收儲中心、土地登記發證中心。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全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研究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市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全市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組織貫徹執行國家和省上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以及相關的技術規程和標準,起草並組織實施有關本市國土資源管理的政策,組織實施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指導監督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全市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並組織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有關專項規劃、計畫;組織編制全市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遺蹟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各項規劃執行情況;依法指導和審查下級國土資源有關規劃;參與報市政府、省政府和國家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查。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不含林木地權屬管理)。承擔監督檢查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爭議,指導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保證耕地總量的動態平衡。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對占用耕地、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等實施監督;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指導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依法承擔報市政府、省政府和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市土地利用現狀數據的責任。統一管理全市國土資源和城鄉地籍工作。制訂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城鄉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分等定級、以及土地抵押登記等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等行為,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會同物價部門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根據國家制定的目錄和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等審查建設用地項目,承擔報市政府、省政府和國務院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核工作,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不含煤炭礦種)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市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省級重大地質勘查專項工作,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全市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

(十二)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收益分配製度;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四)負責全市測繪和地理信息行政管理工作。編制全市基礎測繪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統一負責全市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和行業管理。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開展國土資源的科技工作和對外合作交流;按有關規定管理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領導。

(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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