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平市測繪管理規定》的通知
南政綜〔2011〕9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南平市測繪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南平市測繪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規範測繪行為,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福建省測繪管理條例》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含軍事測繪單位從事民用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南平市國土資源局是本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市)國土資源局是本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其業務受南平市國土資源局的監督和指導。
市、縣(市)級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測繪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測繪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測繪工作方針、政策;組織制定全市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測繪管理規定,並依法監督實施。
(二)負責組織全市重大測繪科技項目的攻關、測繪新技術的普及推廣和科技成果的轉化套用工作;負責組織全市測繪成果的評審及測繪科技獎勵管理工作;對在測繪科技進步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三)負責國家和省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測繪技術規範及標準的貫徹執行;負責對全市1:500、1:1000、1:2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數位化產品進行統一分幅及編號。
(四)會同本級有關部門依法組織編制全市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組織複測與加密全市平面和高程控制網;組織測制與更新市區和重點區域1:500、1:1000、1:2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組織編制、維護與更新全市綜合地圖集和普通地圖集;負責建立、維護和更新本行政區域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五)負責全市測繪航空攝影項目申請材料的核實及轉報工作;負責全市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核實及轉報工作。
(六)受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負責對全市申請丙、丁級測繪資質證書單位的資質條件進行考核,並提出推薦意見;負責丙、丁級測繪資質證書單位年度註冊和資質複審的審查工作。
(七)受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負責丙、丁級測繪資質單位測繪人員的測繪作業證審核、發件、註冊和驗證等工作;負責全市測繪執業資格報名、考試、註冊的接收報送等組織管理工作。
(八)負責對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測繪項目、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批准立項和核定財政補助之前的審核;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監督管理測繪項目的招標和發包活動;負責全市測繪成果質量監管,督促檢查測繪單位建立健全測繪成果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市場信用體系。
(九)負責全市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的接收、整理、歸檔、儲存及上報工作;依法確定測繪成果保管單位,及時彙編測繪成果目錄,向社會公布置,並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提供測繪成果資料。負責本級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提供的審批工作,核實市級有關單位使用所需省級以上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的申請;會同本級保密工作部門對使用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單位定期進行保密檢查。
(十)負責監督全市地理信息市場,建立地理信息系統的單位採用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或審核認定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機制,加強對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增值開發和套用服務,推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
(十一)負責全市的地圖編制、印刷、展示、登載和地圖產品生產銷售的監管工作,開展全市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市場,
(十二)負責全市測量標誌的管理與維護工作。按規定定期檢查、維護永久性測量標誌;負責全市永久性測量標誌遷建申請材料的核實並轉報工作。
(十三)負責全市測繪行政執法工作,查處測繪違法案件;負責下一級測繪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
(十四)負責全市測繪法制宣傳年度計畫制定和實施工作。協助做好測繪行業職工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
(十五)負責全市測繪工作綜合統計,並按年度匯總後上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十六)承辦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 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測繪工作方針、政策;制定縣(市)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測繪管理措施,並依法監督實施;指導鄉級人民政府做好測量標誌的保護工作。
(二)組織編制縣(市)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負責組織複測與加密縣(市)城鎮首級平面和高程控制網,測制與更新縣(市)1:500、1:1000、1:2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編制與更新縣(市)綜合地圖集和普通地圖集,建立、維護與更新縣(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三)負責對財政核撥的基礎測繪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與檢查。
(四)負責國家和省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測繪技術規範及標準貫徹執行。
(五)負責縣(市)測繪航空攝影項目申請材料的核實及轉報工作;負責縣(市)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申請材料的核實及轉報工作。
(六)開展測繪資質單位日常監管等有關工作;負責對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批准立項和核定財政補助之前的審核,提出立項意見;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監督管理測繪項目的招投標活動;負責縣(市)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督促測繪單位建立健全測繪成果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市場信用體系。
(七)負責縣(市)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的接收、整理、歸檔、儲存及上報工作;依法確定測繪成果保管單位,及時彙編測繪成果目錄,向社會公布,並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提供測繪成果資料。負責本級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提供的審批工作,核實縣(市)級有關單位使用所需省級以上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的申請;會同本級保密工作部門對使用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單位定期進行保密檢查。
(八)負責監督管理縣(市)地理信息市場,建立地理信息系統的單位採用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或審核認定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機制,鼓勵對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增值開發和套用服務工作,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
(九)負責縣(市)地圖、印刷、展示和地圖產品生產銷售的監管工作;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工作。
(十)負責縣(市)測量標誌的管理與維護工作。定期檢查、維護永久性測量標誌;負責縣(市)內永久性測量標誌遷建申請材料的核實及轉報工作。
(十一)負責縣(市)測繪行政執法工作,查處測繪違法案件。
(十二)負責縣(市)測繪法制宣傳計畫制定和實施工作。協助做好測繪行業職工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
(十三)負責縣(市)測繪綜合統計,並按年度匯總後上報省、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十四)承辦省、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縣(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基礎測繪
第六條 基礎測繪是指建立本行政區域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和遙感資料,測制和更新國家基本比例尺、影像圖和數位化產品,建立、更新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實行統籌規劃、分級管理、定期更新、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七條 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維護和更新基礎測繪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測制和更新1∶500、1∶1000、1∶2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位化產品;
(三)建立、維護和更新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四)建設和維護基礎測繪設施;
(五)編制與更新本行政區域地圖(集、冊);
(六)國家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省人民政府測繪主管部門和南平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並將基礎測繪及其永久性測量標誌維護和保管的經費納入本級人民政府年度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同級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當年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實際需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畫,分別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基礎測繪成果按照下列規定更新:
(一) 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資料庫應當及時更新數據及資料;
(二) 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十年內複測一次;
(三)1∶500、1∶1000、1∶2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位化產品,三至五年更新一次。
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基於統一標準建立的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基礎上,建立本級地理信息數據的交換平台,健全交換機制,管理、收集、整合、提供本行政區域的地理信息數據,促進地理信息資源共享。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協調所屬部門建立地理信息資源共享和地理信息數據交換的制度和運行機制。
第三章 測繪市場監管
第十一條 測繪單位在實施下列測繪項目前,應當持相關材料報市或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國家四等及四等以上控制測量。
(二)比例尺1:500、面積大於1平方公里。
(三)比例尺1:1000、面積大於2平方公里。
(四)比例尺1:2000、面積大於3平方公里。
第十二條 凡在南平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業務的單位(含軍事測繪單位從事民用測繪),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測繪單位從事測繪業務,應持有省級以上(含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測繪資質證書》,在《測繪資質證書》規定的範圍內從事測繪業務;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應持有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測繪作業證》。
(二)測繪單位在《測繪資質證書》規定的範圍內從事測繪業務,可不受地區限制。本市行政區域外的測繪單位在南平市作業必須按第十一條的規定,到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測繪項目登記、備案,接受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三)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具有法人資格的,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不得以分支機構的名義從事測繪業務。
(四)測制測繪成果必須採用國家統一的大地坐標系統、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執行南平市統一的圖幅分幅和編號。城市或局部地區可採用南平市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但必須與國家平面坐標系統相聯繫,並經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省測繪局審查批准後方可使用。
(五)必須執行國家頒發的《城市測量規範》、《地籍測繪規範》、《工程測量規範》、《全球定位系統GPS測量規範》、《地形圖圖式》等規定的統一技術標準,執行有關行業標準、省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範。
(六)必須執行國家《測繪收費標準》。
(七)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申請測繪航空攝影的,應當具備法定條件,經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八)各測繪單位應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對測繪成果質量負責。接受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測繪成果質量監管。
第十三條 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業務的單位實施測繪資質監督檢查。
測繪單位應當接受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與測繪資質監督檢查有關的情況和材料。
第十四條 在本市從事委託、承接測繪及相關服務等市場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
第十五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有關部門在批准立項前應當書面徵求本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有適宜測繪成果的,應當充分利用已有的測繪成果,避免重複測繪。
第十六條 財政出資的測繪項目,依據有關規定實行項目招投標。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受理相關投訴,依法查處招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投標單位的測繪資質、測繪質量保證體系,測繪項目執行的測繪技術規範和標準等情況實施監督。
第十八條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測繪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作業限額承接測繪業務,並與委託方採用契約書的形式訂立書面契約。
測繪單位不得以掛靠方式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接測繪業務。
第十九條 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並及時將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業務單位的資質、業績、質量等情況向社會公布;對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市場活動的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等信用情況建立檔案,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測繪成果管理
第二十條 測繪成果實行匯交制度。屬於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匯交副本;屬於非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匯交目錄。測繪成果的副本和目錄實行無償匯交。
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在測繪項目檢驗合格後三十日內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後,出具匯交憑證,並及時公布測繪成果目錄。非基礎測繪成果目錄由測繪單位辦理匯交。
屬於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項目技術設計書。
(二)項目技術總結。
(三)測繪成果副本。
(四)檢查驗收報告。
第二十一條 基礎測繪成果由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統一管理、提供;非基礎測繪成果由測繪項目出資人或承擔國家投資測繪項目的單位負責管理,並接受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基礎測繪成果實行使用許可制度,申請使用市、縣(市)基礎測繪成果的,申請人應持下列材料向市或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一)基礎測繪成果使用申請表。
(二)單位介紹信(函)。
(三)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加蓋單位印章。
(四)依法應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受理申請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決定。準予使用的,由基礎測繪成果管理單位與申請人簽訂相關協定後提供;不準予使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入的基礎測繪成果歸國家所有,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法律法規明確無償使用的範圍除外)。收取的經費專款用於基礎測繪和測繪管理。
各級測繪主管部門應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投資基礎測繪領域。其依法投資所形成的基礎測繪成果歸出資人所有,可以有償提供社會使用。
第二十三條 基礎測繪成果與國家投資完成的測繪成果用於下列範圍的,應當無償提供。
(一)用於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
(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政機關及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和軍隊因防災、減災、國防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的。
(三)政府及所屬部門用於資源調查、規劃、行政管理、社會管理的。
第二十四條 使用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所產生的衍生品應當在最終驗收後30日內將衍生品副本匯交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 測繪成果應當做到充分、合理利用。
(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依法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二)使用涉密基礎測繪成果的,經審批後應當簽訂保密協定;
(三)委託第三方利用涉密測繪成果進行開發、利用的,委託方應當與第三方簽訂保密協定並送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使用基礎地理信息的單位身份變更或者使用單位對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用途改變時,應當向原提供單位提出申請,重新簽訂有關協定。
(五)測繪成果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提供測繪成果的部門或者測繪成果所有權人同意,不得擅自複製、編輯、轉讓、轉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測繪成果。
第二十六條 有關單位生產、處理、使用、保管、銷毀屬於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應當依據相關保密法律法規進行管理,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國家秘密測繪成果保密制度,完善測繪成果的索取、登記、入庫、借用、審批手續,並有專人負責測繪成果的索取、保管和保密管理工作。
(二)國家秘密測繪成果未經具備保密管理許可權的部門批准,使用單位不得複製、轉借,經批准複製的,按原密級管理。
(三)儲存、使用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計算機及其網路不得與網際網路連結,並遵守涉密計算機保密管理規定。
(四)銷毀國家秘密測繪成果應當經本單位主管領導審核批准,按規定進行登記、造冊和監銷,並報市或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五)國家秘密測繪成果遺失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國家秘密已經泄露、可能泄露的,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及時報告當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保密工作部門。
第二十七條 測繪項目出資人或測繪成果使用者有權就測繪質量問題向測繪單位查詢,測繪單位應當如實告知。
測繪項目出資人或測繪成果使用者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訴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處理。
第二十八條 在遵守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地理信息資源應當實行共建共享。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地理信息資源的共建共享機制、交換制度,拓寬測繪成果的使用範圍。
第五章 測量標誌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量標誌遷建申請測量的核實和轉報工作,定期檢查、維修和保護永久性測量標誌,並可以將測量標誌委託有關單位保管、維護,建立測量標誌檔案。發現測量標誌損毀或者受到危害時,應當按規定修復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測量標誌的義務,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誌,不得侵占永久性測量標誌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測量標誌安全控制區內從事危害測量標誌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第三十一條 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誌。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遷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誌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設單位必須依法向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遷建審批手續,所需遷建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
申請遷建永久性測量標誌,申請單位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建設工程立項及規劃批准檔案;
(三)建設工程總平面圖;
(四)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
第六章 地圖管理
第三十二條 編制地圖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測繪資質。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本轄區紙質地圖及電子地圖的, 在地圖印刷或者展示前應當將試製樣圖或樣品依法報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利用公開版地圖為載體標載企事業單位名錄或者以地圖做廣告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許可手續後,方可編制出版。
第三十三條 承擔地圖印刷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出版物印刷許可並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承擔印刷任務。編制、出版和印刷屬於國家秘密的地圖,應當遵循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國家秘密地圖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出版、發行、銷售或者展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福建省測繪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