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古田商會

第四十條 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五條

商會簡介

南平市古田商會是經古田縣委統戰部批准,由古田籍在南平投資興業的非公有制企業及有關人士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經南平市民政局核准註冊,於2005年12月27日在南平市隆重成立。
商會在古田縣委、縣政府及縣各有關部門的關心下,在南平市各級領導的支持下,在全體古田籍政界、商界人士的積極擁護下隆重成立。商會現有會員企業90餘家,聯繫鄉賢100餘人。會員企業涉及閩北副食品經營、包裝裝潢、房地產、農業科技開發、加工、針紡織業、啤酒生產、百貨、交通、電子、紙業貿易、娛樂等行業,有的企業已成為本地龍頭企業,如大禾農牧發展有限公司、邵武和豐紡織有限公司、福建興華啤酒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平康虹副食品有限公司等企業資產都過億元。
古田商會堅持統戰性、經濟性、和民間性的統一,本著“公平竟爭、加強聯繫、提供服務、共同發展”的宗旨,發揮商會作為黨和政府聯繫非公有經濟人士的橋樑紐帶的作用,積極構建企業對外聯誼交流平台。商會圍繞當好助手、搞好服務、建好隊伍三個關鍵問題展開工作。做好會員提高素質、排憂解難、協調關係、調解糾紛、開拓市場、促進協作、維護權益等項工作。。商會將為南平與古田兩地的商貿交流架起金橋。共同致力于海峽西岸經濟綠色腹地建設作出貢獻。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商會定名為南平市古田商會
第二條 本商會是經古田縣人民政府同意,在南平市民政局依法登記,由古田籍在南平投資者興辦的非公有制企業及有關人士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依照《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貫徹執行國家改革開放和鼓勵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各項法律、法規、政策,廣泛團結商會會員,積極開展企業間的橫向聯繫,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努力為提高會員企業經濟效益和整體素質、為促進南平與古田兩地的經貿合作交流服務。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南平市工商聯(總商會)和南平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的住所在:福建省南平市東山路2號金輝廣場2508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一) 宣傳、貫徹我國改革開放和堅持以公有制經濟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方針政策,努力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快速健康發展。引導會員正確處理好國家、企業、個人三者之間的利益關係,提高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的自覺性;
(二)代表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了解會員企業發展中遇到的
困難和問題,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他們的合理意見、要求和建議,在會員和政府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當好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
(三)通過內引外聯和有關投資貿易服務,幫助會員企業開拓市場、發展生產。舉辦適應會員需要的培訓班、講習班、不斷提高企業的整體素質和科技含量;
(四)組織會員企業積極參加光彩事業和社會公益事業,造福社會;
(五)加強與海內外工商社團和工商界人士的聯繫,推進與國際商會接軌的進程;
(六)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各種經貿活動,加強南平與古田的聯繫,促進兩地經濟互利發展;
(七)組織會員交流生產經營管理經驗,積極開展聯誼活動,增進會員之間的感情,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及時為會員排憂解難;
(八)為會員提供必要的證明,協調會員與社會各部門的關係;(九)辦理政府及有關部門和會員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商會會員分企業會員和個人會員。
企業會員系指古田籍人士投資,在南平市內依法建立、註冊、登記,從事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非公有制企業。
個人會員系指古田籍在南平從事與經濟有關活動的人士。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講信譽、善經營,社會責任感強,熱心商會工作。
第九條 加入本商會的程式是:
(一)填寫、提交本商會統一印製的入會申請登記表;
(二)提交在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登記、註冊檔案的複印件;
(三)經商會理事會討論通過並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商會內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本商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三)參加本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有權通過商會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意見,要求維護合法權益;
(五)對本商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商會章程,執行本商會決議;
(二)按時交納會費,關心本商會工作;
(三)承辦本商會委託的事務和提供本商會所需要的有關資料;
(四)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企業會員失去法人資格者,本商會可終止其企業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商會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本商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以及商會理事會成員;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決定本商會重大工作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南平市工商業聯合會審查並經南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商會設立理事會,為常務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行使會員大會職權,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內部贊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南平市民政局和南平市工商業聯合會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南平市工商業聯合會審查同意,並報南平市民政局核准。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南平市工商業聯合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南平市工商業聯合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經南平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南平市工商業聯合會和南平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南平市工商業聯合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南平市工商業聯合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經南平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南平市工商業聯合會和南平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5年12月27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南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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