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羅非魚產業協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南寧市羅非魚產業協會是在南寧市民政局登記註冊,由全市羅非魚(含斑點叉尾鮰)產業苗種生產、飼料加工、成魚養殖、水產品加工出口企業和水產養殖技術推广部門等各相關企業及部門人員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協會在行業主管部門南寧市農業局的指導下開展活動。 協會由會長、副會長、理事組成理事會負責組織開展活動。邀請行業主管部門領導擔任榮譽會長和名譽會長。
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由秘書長、副秘書長負責協會的日常工作。
協會下轄養殖分會。分會成員全部由羅非魚(含斑點叉尾鮰)成魚養殖業主、技術人員組成,代表全市的養殖業主。
協會秘書處和養殖分會辦公地點:南寧市北湖北路33號農業辦公大樓3樓(南寧市水產技術推廣站內)。

會員管理

一、入會條件:
1、擁護本會的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2、合法從事水產業且具有一定資質標準的羅非魚養殖、加工、貿易、科研等單位(
包括專營和兼營單位);
3、具有一定水產經營額的生產者和經營者,包括各類與羅非魚產業有關的企業及事
業單位;
4、地方水產協會,經濟信息部門以及與羅非魚經營和養殖有關的其他單位和部門;
5、具有一定影響的水產專家、科研人員或熱心發展羅非魚產業的人士;
8、具有一定業績的羅非魚生產者、經營者和管理者;
二、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承認《南寧市羅非魚產業協會章程》
2、提交入會申請書;
3、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4、由理事會授權的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三、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監督權;
3、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優先得到協會提供的服務,要求本會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4、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四、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會的決議;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向本會提供水產生產經營情況和資料;
4、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反映各方面的意見和要求;
5、按規定繳納會費。
6、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2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
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7、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南寧市羅非魚產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譯名:Nanning tilapia Industrializ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具有法人資格的水產企業、事業單位和水產從業人員自願結成的行業性、非
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協助政
府搞好行業自律,向政府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代表和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全心全意為會員服
務,團結全體會員,提升南寧市羅非魚產業的整體競爭能力,促進南寧市水產事業的持健康發展,
繁榮南寧市水產經濟。
第四條 本會接受南寧市農業局和南寧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地點:南寧市明秀西路22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羅非魚產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為羅非魚產業持續、健康、快速發
展服務;
(二)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羅非魚產業的發展規劃,協調行業發展,代行政府授權的有關行業
管理職能;
(三)配合政府部門擬定產品標準,並進行監督、檢查、評比,向國內外宣傳我市名優水產品
(四)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業規章,規範行業行為,建立正常的行業秩序,保護合法經營,制
止欺行霸市,糾正行業不正之風,提倡正當有序競爭,反對不正當競爭;
(五)提倡科學管理、科技創新。引進國內外新技術、新工藝、新品種,組織專業技術培訓,開
展諮詢服務。提高行業的經濟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
(六)收集、整理、分析和向會員提供相關技術信息、資料,出版協會刊物,為會員提供服務
(七)加強同國內外相關行業的聯繫和交往,代表和組織安排相關貿易洽談和其他交流活動;
(八)會同有關方面調解羅非魚經營活動中的糾紛,接受投訴,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經濟實體,或舉辦民辦非企業單位;
(十)承辦政府或相關部門和單位授權或委託辦理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合法從事水產業且具有一定資質標準的羅非魚養殖、加工、貿易、科研等單位(包括專
營和兼營單位);
(四)具有一定水產經營額的生產者和經營者,包括各類與羅非魚產業有關的企業及事業單位
(五)地方水產協會,經濟信息部門以及與羅非魚經營和養殖有關的其他單位和部門;
(六)具有一定影響的水產專家、科研人員;
(七)熱心發展羅非魚產業的人士;
(八)具有一定業績的羅非魚生產者、經營者和管理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優先得到協會提供的服務,要求本會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向本會提供水產生產經營情況和資料;
(四)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反映各方面的意見和要求;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2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
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權
職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
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有理事會表決通過,
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
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行業規章和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
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
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
務主管單位審查、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
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有關單位及人士的捐款;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從事諮詢及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主要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或其他必要的支出,不得
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
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
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
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
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可根據實際,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
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
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
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
家的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5年5月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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