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房地產業協會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南寧市房地產業協會於2003年3月成立,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南寧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的領導,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市場交易、市場行銷策劃、經紀中介、房屋拆遷、裝修裝飾等企業單位自願參加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行業性、地方性和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目前已有會員單位約330家,其中,副會長單位於6家、常務理事單位11家、理事單位9家、基本會員單位約300家。
業務範圍主要有:
(一) 承辦政府及政府職能部門委託的房地產行業方面的各項工作;
(二) 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推動行業管理,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推進企業橫向經濟聯合和技術進步,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和經濟、社會效益;向政府提出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法規等建議;
(三) 收集國家房地產政策法規、經濟技術情報和市場信息、編輯出版行業刊物、文獻和有關資料;
(四) 組織會員單位經驗交流,制訂行規行約,開展行業自律,促進房地產行業的發展;
(五) 培訓房地產管理和技術人才,提高行業和企業科學管理水平和整體素質;
(六) 組織行業橫向交流,發展同全區、區外社團組織的友好往來,開展經濟、技術、學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會員服務

1、行業維權
及時把握市場動態,將政府的調控重點和政策取向準確地傳遞給企業,同時也將企業的要求和反映較為強列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向政府反映。利用房協自身的優勢在市場各方主體之間搭建起對話和交流的平台,溝通開發企業與政府、社會、民眾的聯繫。
2、行業自律
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建設。2005年,協會開展“誠實守信、合法經營”活動,向廣大會員單位發出誠信倡議,引導房地產企業樹立誠信經營理念,遵守公平競爭的市場規則,積極鼓勵企業誠實守信、誠信經營,營造良好的房地產市場氛圍。
3、市場研究與研討會
積極貫徹執行國家相關政策。近幾年,國家在對房地產市場實施巨觀調控的過程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規。協會積極蒐集整理有關檔案,編輯成冊,及時向會員單位傳達和發放,並通過研討、座談會等形式,幫助企業學習和領會檔案精神。
4、考察交流與專業培訓
會員將優先並享有優惠參加我會組織的培訓和國內外考察活動。我會可協助會員聯繫省內外樓盤參觀、與相關企業和行業交流。
培訓項目有:
房地產報建程式培訓;
房地產企業涉稅風險規避與納稅籌劃技巧培訓;
房地產開發項目工程造價管理培訓;
房地產法律、法規;
房地產企業財務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培訓。

會員管理

1、申請加入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擁護本協會章程;
(2) 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2、 會員入會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秘書處辦理入會手續,發給會員證書。
3、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我會活動、接受我會提供的服務;
(2)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對我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4)優先取得我會的信息及編輯出版的書刊和資料。
4、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我會章程;
(2) 執行我會決議;
(3) 按規定交納會費;
(4) 維護我會及行業的合法權益;
(5) 向我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5、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1) 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2) 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3) 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800元;
(4) 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6、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我會。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我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7、會員如不遵守我會章程,將由我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南寧市房地產業協會,簡稱:南寧市房協。英文譯文:The Real Estate Association of Nanning City(英文縮寫 REANC)
第二條 協會性質:南寧市房協是全市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市場交易、市場行銷策劃、經紀中介、房屋拆遷、修建裝飾等企業單位自願參加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行業性、地方性和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協會宗旨: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圍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在政府和企業之間起橋樑紐帶作用,傳達政府政策意圖,反映企業願望和要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規範行業行為,全心全意為企業服務,促進南寧市房地產業的振興和發展。
本協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行業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南寧市建設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南寧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東寶路翠園巷3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承辦政府及政府職能部門委託的房地產行業方面的各項工作。
(二)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推進行業管理,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推進企業橫向經濟聯合和技術進步,提高全行業整體素質和經濟、社會效益;向政府提出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法規等建議。
(三)收集、傳播國內外房地產政策法規、經濟技術情報和市場信息、編輯出版行業刊物、文獻和有關資料,舉辦房地產展銷會、交易會,開展諮詢服務;
(四)組織會員單位經驗交流,制訂行規行約,開展行檢行評,促進精神文明建設;
(五)培訓房地產管理和技術人才,提高行業和企業科學管理水平和整體素質;
(六)組織行業橫向交流,發展同全區、區外社團組織的友好往來,開展經濟、技術、學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七)為會員單位有償代辦資質申報、項目報建、年檢初審等手續及提供必要的服務。
(八)根據需要開展有利於本行業發展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凡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市場交易、市場行銷策劃、經紀中介、房屋拆遷、修建裝飾等企業單位。
(二)個人會員:熱心房地產事業,並有一定實踐經驗的專家、學者、社會知名人士或有關部門負責人。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有一定的經濟實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辦理入會手續,收繳會費,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要求就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並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政策性建議;
(三)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在經濟技術諮詢、業務培訓中享受優惠待遇;
(四)優先取得本協會的信息及編輯出版的書刊和資料;
(五)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有參加和退出本協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協會活動,完成本協會交辦的任務;
(四)按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五)關心協會工作,及時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無故一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每次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成員(個人會員除外)實行單位理事制,由理事單位派代表參加理事會。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第(一)、(三)、(五)、(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秘書處是常務理事會的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秘書處本著精幹、高效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工作部門。
第二十五條 為推動開展業務活動,協會可根據需要設定若干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是本協會聯繫會員單位的工作機構,不是獨立社團法人,其組成及任務如下:
(一)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員組成,負責處理本專業委員會日常工作;
(二)專業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緊緊圍繞協會的宗旨、業務範圍和工作計畫,針對本專業帶有共性的問題開展活動,提出建議,推進工作;
(三)專業委員會應根據本章程制訂工作條例,報常務理事會批准實施。專業委員會的工作計畫及重大活動,須事先報常務理事會審定,由協會秘書處統一協調。
第二十六條 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有關部門負責人、社會知名人士擔任名譽職務。
第二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或兼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心協會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連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三十二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專業委員會、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專業委員會、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捐贈及贊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之前,必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下接受由常務理事會研究確定的有資質的會計審計事務所審計。
第四十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並結合績效考核情況合理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 2007年9月26日南寧市房協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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