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研究探討房地產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向政府提出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法規等建議;
(二)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推進行業管理,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推進企業橫向經濟聯合和技術進步,提高全行業整體素質和經濟、社會效益;
(三)承辦政府主管部門、社會團體或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具體工作和事項;
(四)收集、傳播國內外房地產政策法規、經濟技術情報和市場信息,編輯出版行業刊物、文獻和有關資料,舉辦房地產展銷會、交易會,開展諮詢服務;
(五)培訓房地產管理和技術人才。提高行業和企業科學管理水平和整體素質;
(六)組織行業橫向交流,發展同區外社團組織的友好往來,開展經濟、技術、學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七)根據需要開展有利於本行業發展的其它活動。
會員管理
廣西房地產業協會會員管理辦法
一、會員範圍:
承認廣西房地產業協會章程,自願履行會員義務的下列單位和個人,可成為本協會的單位會員與個人會員:
(一)、凡在我區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與管理,已取得國家或自治區建設廳資質證書的房地產開發、評估、經紀、諮詢、物業、白蟻、拆遷等企事業單位自獲得資質證書之後,以及熱心房地產行業的相關單位,自願履行入會登記手續,即為廣西房地產業協會的單位會員。在作為廣西房地產業協會單位會員期間,如單位情況有所變更,需按廣西房地產業協會聯絡員管理制度及時上報基本情況。
(二)、凡我區獲得國家註冊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的持證人員自申請註冊之後,以及熱心房地產行業的其他人員,自願履行入會登記手續,即為廣西房地產業協會的個人會員。在作為廣西房地產業協會個人會員期間,如個人情況有所變更,需按廣西房地產業協會聯絡員管理制度及時上報基本情況。
二、會員的登記和管理:
各相關單位按協會章程和規定自願履行會員入會登記手續。
(一)、廣西房地產業協會秘書處負責全區會員的管理,並將會員按專業性質歸屬各專業委員會,同時,各專業委員會有為協會積極發展會員並催繳會費的義務。
(二)、凡廣西房地產業協會會員,我會製作發給廣西房地產業協會會員牌匾及會員證書。
(三)、各市房協及市房協的會員單位如要成為廣西房地產業協會的會員單位,可以自願為原則,履行入會手續,成為我會會員後即履行會員義務,享受會員待遇。
三、會員享受的優惠待遇:
為了提高協會的凝聚力,更好地為行業服務,為廣大會員服務,根據廣西房地產業協會章程,凡廣西房協會員可享受如下優惠待遇。
(一)、免費贈送《廣西房地產》雜誌、《房地產信息》和秘書處、雜誌編輯部編印的有關信息、資料;
(二)、在《房地產信息》免費刊登或在《廣西房地產》雜誌及房地產樓市副刊上按優惠價刊登會員單位介紹、商品房信息、招商項目及物業管理信息;
(三)、優先參加協會組織的業務培訓,培訓費按八折收取;
(四)、免費提供法律培訓和諮詢,優惠提供法律服務;
(五)、免費查詢房地產法規信息和查詢行業有關資料,優惠提供經濟技術、政策法規信息資料;
(六)、優先參加協會組織的國內外參觀考察活動和國內外房地產技術資訊、信息交流、產品推介及會展招商活動,免費向會員推介房地產新材料、新技術;
(七)、在會員及各專業間牽線搭橋,免費為會員單位開發的樓盤推介國內外優秀物業管理公司,為會員接盤從事物業管理和中介服務項目及引進從業資格人員提供信息;
(八)、優先辦理會員單位申報資質及年檢手續,協助辦理個人會員執業、從業資格註冊、年檢及崗位證書復檢等,免收手續費(辦證費自理)。
四、會員單位設立聯絡員加強溝通:
為了健全協會會員管理機制,加強協會與會員單位的信息溝通,構築良好的雙向交流渠道,要求每個會員單位指派一人作為廣西房地產業協會會員單位聯絡員。
(一)廣西房地產業協會會員單位聯絡員管理辦法由協會會長、秘書長及各部門領導監督實施,協會指定專人負責會員管理及聯絡,其職責為:負責會員資料、檔案的日常維護與更新;向會員單位傳送協會各種信息刊物、檔案通知;定期與會員單位聯絡員聯繫溝通,收集會員單位所反映的意見或問題,及時向協會領導報告並反饋給會員單位;做好協會會員的會費收繳工作;所有會員單位的一切資料管理嚴格遵守協會保密制度,不得對外泄漏。
(二)本辦法的實施需要會員單位予以配合。每個會員單位確定1名負責會員基本情況上報和信息交流的聯絡員。該聯絡員的工作應相對穩定,建議推薦有一定的溝通能力,在單位可以起到承上啟下作用的辦公室主任或相應的工作人員擔任。聯絡員職責:負責本單位與廣西房地產業協會的日常聯絡工作;負責本單位基本情況檔案更新報告工作;向協會諮詢房地產業相關問題、獲取幫助;接收協會傳送的各種信息刊物以及通知檔案;代表會員單位向協會提出工作意見;提請領導安排及時做好會費繳納工作等。
(三)建立會員單位基本情況檔案更新制度的具體做法:
1、協會統一制發《廣西房地產業協會會員單位基本情況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將會在本辦法實施之初發放給會員單位,由各會員單位聯絡員負責填寫,並加蓋單位公章後,在15個工作日內報送協會秘書處。
2、如無特殊情況,每季度協會聯絡員將對協會備案的會員單位基本情況核准一次。當會員單位的基本情況變更後,會員單位聯絡員應在自己單位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15個工作日內向協會提交最新情況,即對原來上報的情況進行增刪、修改,填寫新的《登記表》加蓋公章後通過傳真或電子郵件 報送協會,以保證協會與會員單位的交流渠道暢通。
3、當會員單位的聯絡員變更時,原聯絡員應做好交接工作。新聯絡員應填寫《登記表》,並報送協會。
4、如會員單位基本情況無變動,會員單位的聯絡員無須上報說明,協會的聯絡員將積極跟你保持聯繫。
5、如因會員單位對本單位基本情況填報不全而引起與協會的聯繫不暢通、信息反饋不及時,會員單位聯絡員應主動、及時聯繫協會,協會將與會員單位繼續進行溝通。
(四)廣西房地產業協會今後每年對會員單位的聯絡員進行評比,對在信息溝通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優秀聯絡員予以表彰。
(五)協會將對會員基本情況檔案實行動態管理,及時與各會員單位的聯絡員進行聯繫。考慮到會員單位對協會傳達信息的時效性需求,協會將會 在某些信息傳達工作中採用電子郵件等網路捷徑,以最快速度將信息傳遞給會員單位。
(六)當在工作中需要廣泛聯繫會員單位時,協會每個工作人員均有義務積極協助,分片分工負責,共同完成協會工作。
五、專業委員會的權利:
(一)、各專業委員會有自主發展會員的權利,並按章程或工作條例規定對其會員進行日常監督與管理。
(二)、各專業委員會負責向所屬會員傳達廣西房地產業協會的有關檔案、會議精神,自主開展各項活動,協助區房協進行行業管理、業務培訓及證書註冊復檢等工作。
(三)、各專業委員會對會員違反章程、有關政策法規以及不遵守職業道德和拖欠會費的行為,有向廣西房地產業協會如實反映情況並提出處分意見的權利。
六、本辦法經會員大會通過後,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社會團體名稱:廣西房地產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由全區各市房地產業協會和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房地產交易、經紀中介、房地產評估、設計、房屋拆遷、住房改革、修建裝飾、白蟻防治等企事業單位和房地產管理部門自願參加組成的行業性、地方性和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和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圍繞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揮政府和企業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傳達政府政策意圖,反映企業願望和要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規範行業自律行為,促進廣西房地產業健康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廳和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南寧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研究探討房地產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向政府提出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法規等建議;
(二)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制訂行規行約;推進行業管理,規範市場,打造品牌;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推進企業橫向經濟聯合和技術進步,提高全行業整體素質和經濟、社會效益;
(三)承辦政府主管部門、社會團體或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具體工作和事項;
(四)收集、傳播國內外房地產政策法規、經濟技術情報和市場信息,編輯出版行業刊物、文獻和有關資料,舉辦房地產展銷會、交易會,開展諮詢服務;
(五)培訓房地產管理和技術人才,提高行業和企業科學管理水平和整體素質;
(六)組織行業橫向交流,發展同區外社團組織的友好往來,開展經濟、技術、學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七)根據需要開展有利於本行業發展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一)單位會員: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各市房地產業協會以及從事房地產管理和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市場交易、經紀中介、房地產評估、房屋拆遷、住房改革、白蟻防治等與房地產業鏈相關的企事業單位”。
(二)個人會員:熱心房地產事業,並有一定實踐經驗的專家、學者、社會知名人士或有關部門負責人。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支持本會的工作;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要求就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並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政策性建議。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在經濟技術諮詢、業務培訓中享受優惠待遇;
(四)優先取得本會的信息及編輯出版的書刊和資料;
(五)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協會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
(四)按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五)關心本會工作,及時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無故一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受刑事處罰的;
(三)個體言行對本會名譽造成重大損毀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訂或修改本會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每次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知,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成員(個人會員除外)實行單位理事制,由理事單位派代表參加理事會。
第十八條 理事會由理事組成,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辦公會議負責檢查、督促和處理決議實施的有關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秘書處是常務理事會的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秘書處本著精幹、高效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工作部門。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心協會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連任期不得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專業委員會、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決議。
(四)負責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捐贈及贊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本《章程》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的制訂或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經會員大會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會員大會審議通過的會費標準須在1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並向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提交由具備資質的會計中介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可參照國家有關規定並結合績效考核情況合理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經會員大會通過後15 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民間組織記管理機構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7年1月26日第七屆二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民間組織登記關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