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南寧市壯文社會使用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2月1日南寧市十三屆人民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市 長:周紅波
2013年5月15日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壯文在社會使用中的規範化、標準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壯文的社會使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壯文的社會使用,是指將壯文面向社會公眾使用。
第三條 市、縣(區)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壯文社會使用的管理工作。
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壯文社會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交通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壯文的社會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四條 面向社會使用壯文,應當標準、規範,字跡完整、清晰。為表達同一個內容而同時使用壯文、漢文兩種文字的,壯文的含義應當與漢文的含義一致。
第五條 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在社會用字中同時使用壯文、漢文兩種文字。
第六條 下列場合、設施的社會用字,應當同時使用壯文、漢文兩種文字:
(一)行政區劃名稱的標牌;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名稱的牌匾和公章;
(三)市、縣(區)政府政務網站、政報的名稱;
(四)機場、火車站、汽車站、港口、碼頭、博物館、展覽館、圖書館、體育館等公共場所名稱的招牌、標牌;
(五)市、縣(區)大型會議、重大活動所使用的標牌、橫幅;
(六)按規定應當同時使用壯文、漢文兩種文字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同時使用壯文、漢文兩種文字的,文字的書寫順序應當符合壯文在前,漢文在後的原則,並遵守以下規定:
(一)橫向書寫的,壯文在上,漢文在下;
(二)豎向書寫的,壯文在右,漢文在左;
(三)環形書寫的,壯文在左半環,漢文在右半環,或者壯文在外環,漢文在內環。
(四)兩種文字的字型規格應當協調,且壯文的字型寬度應當為漢文字型寬度的三分之一以上。
單獨使用壯文、漢文分別書寫且內容相同的兩個招牌、標牌,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文字書寫順序懸掛、擺放。
第八條 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使用壯文,以及企業、社會組織、個人自願在其招牌、牌匾使用壯文的,可以委託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機構免費代為翻譯。
第九條 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機構應當在翻譯工作中指導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正確使用壯文,在技術上協助有關部門對壯文的社會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條 在本辦法頒布實施前已經使用的招牌、標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組織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不同時使用壯文和漢文兩種文字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並可以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在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場合、設施使用的招牌、標牌,書寫、懸掛、擺放不標準、不規範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並可以處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壯文社會使用的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區劃名稱,包括市、縣(區)、鄉鎮等行政區域和市、縣(區)人民政府派出機構所轄區域的名稱。
本辦法所稱大型會議,主要包括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政治協商會議、農村工作會議、經濟工作會議、民族團結表彰會議等;重大活動主要指各類大型慶典活動、體育運動會、文化藝術節等。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