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寧市重大項目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寧市重大項目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南府發〔2012〕74 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市級各雙管單位,市直各事業、企業單位:

現將《南寧市重大項目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2012年8月28日

南寧市重大項目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我市重大項目建設管理,提高投資效益,確保項目順利實施,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重大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南寧市行政區域內市級層面統籌推進重大項目(以下統稱重大項目)的組織、協調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項目,是指符合國家、自治區及南寧市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對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並按本辦法規定程式選定的項目。

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重點辦負責全市重大項目建設的綜合管理,並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重大項目的建設要求依法履行工作職責。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審核提出全市年度重大項目計畫。

第五條 市工信、教育、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環保、城鄉建設、規劃、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林業、文化、衛生、審計、體育、地震、安監、旅遊、質監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大項目的相關協調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重大項目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是重大項目推進的直接責任單位,負責本行政區內重大項目建設推進管理工作,督促本行政區內的有關行政機關和單位按照重大項目建設的要求履行工作職責。

第二章 項目確定

第七條 重大項目主要從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推動作用和重要影響的建設項目中選擇:

(一)基礎設施重大項目。

(二)主導產業、特色優勢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重大項目。

(三)現代服務業重大項目。

(四)農林水利重大項目。

(五)有重大影響的社會公益事業項目。

(六)節能減排、生態環保重大項目。

(七)保障和改善民生重大項目。

(八)市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重大項目。

第八條 屬於第七條規定的重大項目範圍,並符合以下條件的項目,可以申報成為重大項目:

(一)符合國家產業、土地、環保、安全生產、節能減排等政策。

(二)符合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等。

(三)項目總投資達到一定規模(具體標準依據每年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確定)。其中:重大基礎設施、主導產業、特色優勢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現代服務業、農林水利等領域項目單項投資規模應在10000萬元以上;社會公益、節能減排、生態環保、民生等領域項目單項投資規模應在3000萬元以上。

第九條 重大項目按照下列程式提出並確定:

(一)市直有關部門、各縣(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和市直屬投資公司根據項目的隸屬關係和屬地原則編制各自重大項目建設計畫,於每年第四季度向市發展改革委提出列入下一年度重大項目計畫的申請。

(二)市發展改革委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和綜合平衡,提出全市年度重大項目建設實施建議方案,經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三)重大項目建設實施方案經批准後,以市人民政府名義下發實施。

第十條 市級重大項目分為新開工、續建、投產和前期四類項目進行管理。

(一)新開工重大項目是指前期工作基本完成、能確保年內開工的項目。

(二)續建重大項目是指已開工、年內繼續建設但尚未具備竣工投產條件的項目。

(三)竣工投產重大項目是指計畫年內竣工投產的項目。

(四)前期重大項目是指正在開展前期工作、年內尚未達到開工條件的項目。

第十一條 申報新開工重大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業主落實;

(二)項目建設資金落實;

(三)完成立項(備案或核准)、規劃選址、土地預審(或土地審批)等主要環節審批手續,環境影響評價、節能審查、占用林地、水土保持等審批手續正在開展,其他審批手續齊備或正在開展。

(四)開工進度計畫安排明確,開工時間已確定。

第十二條 申報新開工重大項目時,需向市發展改革委報送以下書面材料:

(一)申請列入重大項目的申請報告;

(二)項目前期工作相關批覆檔案(複印件,原件備查);

(三)項目資本金或其他建設資金落實情況的有關檔案;

(四)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文本和項目建設情況簡要說明;

(五)項目業主情況;

(六)其它需要提供的申報材料。

第十三條 申報前期重大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業主落實或項目前期工作已有明確的責任單位;

(二)項目前期工作已啟動,且工作進度安排和目標任務明確。

第十四條 申報前期重大項目時,需向市發展改革委報送以下書面材料:

(一)申請列入重大項目的申請報告;

(二)投資協定或項目前期工作相關批覆檔案(複印件,原件備查);

(三)項目建設情況簡要說明;

(四)項目業主情況;

(五)其它需要提供的申報材料。

第十五條 建立重大項目滾動管理制度。市發改委根據項目建設的進度,每年年中研究提出年度重大項目滾動調整方案,經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六條 建立重大項目儲備制度。市發展改革委根據南寧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區域規劃及專項規劃,每年組織各縣(區)、開發區,各有關單位儲備一批對全市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帶動力強的項目,納入南寧投資項目信息庫進行儲備,實行信息化動態管理,及時更新,在編制年度重大項目實施方案或滾動調整計畫時優先納入。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條 重大項目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建立重大項目推進工作責任制,切實對本行政區域內重大項目的前期審批、土地徵收、建築物拆遷等工作給予大力支持,積極主動做好相關協調和服務工作。

第十八條 市發展改革委、市重點辦要發揮綜合協調職能,市工信、城鄉建設、交通、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教育、衛生、水利等部門要發揮行業管理職能,積極做好相關重大項目的前期指導、建設推進及跟蹤督促等協調服務工作。

第十九條 全市各級行政審批部門要開闢重大項目審批“綠色通道”,儘量簡化重大項目審批程式,優先快速完成重大項目的立項(備案、核准)、規劃選址、用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節能、林地徵用、水土保持、抗震評估、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等方面審批和許可工作。

第二十條 市發展改革委、政務服務中心要建立和完善重大項目聯合審批、並聯審批機制,創新及改進審批方式,切實提高審批效率,縮短前期工作周期。

第二十一條 市國土資源、林業等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設立重大項目用地、占用林地專項指標,優先保障重大項目用地、占用林地,並依法做好用地、占用林地報批等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十二條 全市各級各部門在爭取中央、自治區資金和安排本級財政性資金時,要傾斜支持重大項目申報。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每年從市本級預算內投資中安排一定數量的資金,優先用於補助重大項目前期工作經費。

第二十三條 全市各有關部門要主動聯繫和服務重大項目建設,積極做好重大項目的融資推介、治安穩定、土地徵收、消防監督等工作,並在交通運輸、通信、供電、供水、供熱、供氣等方面優先保證重大項目建設需要。

第二十四條 重大項目享有國家、自治區和南寧市規定的相關優惠政策。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要繳納的有關費用,應按照規定標準的下限收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增設收費科目。

第二十五條 各級新聞媒體應積極宣傳重大項目建設的成就,營造全社會支持、參與重大項目建設的良好氛圍。

第四章 組織管理

第二十六條 重大項目組織實施實行責任制度。市直有關部門、各縣(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和項目業主主要負責人為相關重大項目推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直接責任人。各級部門必須做好行政審批、督促指導、征地拆遷、資金落實等服務工作;項目業主負責組織力量,具體開展重大項目前期、籌融資、建設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建立重大項目建設進度目標責任制。項目業主要制定項目年度投資目標、開竣工計畫和主要工程形象進度計畫,經市發改委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下達執行。各責任單位要採取非常措施,全力以赴推進,確保項目進度按計畫完成。

第二十八條 建立重大項目部門聯席協調會議制度。市重點辦、政務服務中心及發展改革委負責定期召集市直有關部門召開部門聯席會議,協調解決項目前期工作及建設推進中的突出問題。

第二十九條 建立重大項目信息月報及通報制度。各縣(區)、開發區相關審批職能部門或項目業主須按要求在每月2日前在南寧市投資項目信息庫系統中填報或更新上月重大項目進展情況、存在問題及工作建議等有關信息。市發展改革委對重大項目月度進展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後,於每月中旬向市人民政府報告上月重大項目運行情況,並向全市有關部門通報。

第三十條 建立重大項目督查督辦制度。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要會同市直有關部門組成聯合督查組,每季度對全市重大項目進行督促檢查,對推進不力的地方和部門,及時下達督辦檔案,要求整改。市發展改革委根據全市重大項目的進展情況,不定期對重大項目進行抽查,抽查情況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市直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本行業的重大項目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建立重大項目約談制度。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委託的有關部門,對未履行職責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嚴重影響重大項目順利實施,造成項目建設目標任務難以完成的責任單位或項目業主進行約談。約談後在規定期限內對有關問題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實施約談的部門提請市人民政府對其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 重大項目建設要全面遵守國家、自治區及南寧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制度的規定,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資本金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契約管理制。

第三十三條 參與重大項目建設的有關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制度的規定,做好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環境保護等專項工作。

第三十四條 屬於政府投資的重大項目,應依法接受審計和稽察,項目業主要及時組織對建成項目的竣工驗收,市發展改革委應會同有關部門選擇部分項目開展後評價工作,並將評價結果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 項目業主應按國家、自治區及南寧市的有關規定,主動公開重大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第五章 考核獎懲

第三十六條 市直有關部門、各縣(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推進全市重大項目建設和管理的工作及成效,納入其年度績效考核範疇。

第三十七條 建立全市重大項目考核獎勵制度。市人民政府每年對年度全市重大項目建設和推進工作成績突出的責任單位進行表彰和獎勵。具體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八條 重大項目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重點辦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不再將該項目列入年度重大項目計畫:

(一)因項目業主原因,新開工項目超過計畫開工時間一年以上仍無法開工的;

(二)因項目業主原因,項目緩建一年以上或終止建設的;

(三)項目實施中出現重大質量、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並造成重大影響的;

(四)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因未執行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

(五)違反國家、自治區和南寧市的有關法律法規,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三十九條 各有關部門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

(一)侵占、截留、挪用重大項目建設資金的;

(二)無故或以不正當理由延遲重大項目財政資金撥付,影響施工進度的;

(三)在對重大項目進行行政許可過程中,無故延遲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批覆,影響項目實施的;

(四)由於行政不作為或越權行為,影響重大項目實施的;

(五)違反國家、自治區及南寧市有關規定,擅自對重大項目收費、攤派、罰款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在南寧市行政區域內由南寧市組織推進的國家、自治區層面重大項目的建設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擬申報列為國家、自治區層面重大項目的項目,優先從市級層面重大項目中推薦,其它項目則要符合市級層面重大項目的標準才能申報。具體申報程式按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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