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省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基本制度;擬定全市環境保護政策、規劃、管理辦法和措施,經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國家、省、邢台市環境保護地方性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組織擬定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和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市內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協調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區域污染防治工作;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
三、負責落實全市減排目標;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組織擬定全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並監督實施,核查有關企業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全市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目標任務的完成。
四、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市政府規劃許可權,審核全市規劃核心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參與指導和推動全市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
五、負責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市政府和有關部門涉及環境保護的有關政策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
六、組織實施國家及省制定的大氣、水體、固體廢棄物、粉塵、放射物質、有毒化學品、噪聲等污染的防治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參與擬定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參與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八、負責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參與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電磁輻射的污染防治。
九、負責全市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工作;組織實施全市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監測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和信息報告制度。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參與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的有關工作。
十一、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