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太平洋無核區條約第二號議定書

【頒布部門】蘇瓦
【頒布日期】1986.08.08

【實施日期】1988.03.21

本議定書籤署國

注意到《南太平洋無核區條約》(《條約》)

茲協定如下:

第 一 條

每個簽署國承諾,不對下列各方使用或威脅使用任何核爆炸裝置:

(1)本條約各締約國;或

(2)第一號議定書的締約國對位於南太平洋無核區範圍內負有國際責任的任何領土。

第 二 條

每個締約國承諾不得支持本條約及其議定書的簽署國所採取的任何違反本條約及其議定書的行為。

第 三 條

每個簽署國可書面通知議定書保存人,表明自通知之日起接受由於根據本條約第十一條作出的條約修正案生效和根據本條約第十二條(3)擴大南太平洋無核區而對其按本議定書所承擔義務的任何修改。

第 四 條

本議定書得向法蘭西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開放供簽署。

第 五 條

本議定書須經批准。

第 六 條

本議定書具有永久性質,將無限期有效,但若簽署國認為與議定書主題相關的非常事件業已危害其根本利益,簽署國有權行使國家主權退出議定書。該國應在退出前3個月通知保存人,並陳述該國家所認為的危害其根本利益的非常事件。

第 七 條

本議定書應自各國向保存人交存批准書之日起對該國生效。

下列簽署人,經其政府正式授權,在本議定書上籤字,以昭信守。

1986年8月8日訂於蘇瓦,原文文本僅為英文。

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

代表法蘭西共和國

代表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代表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

代表美利堅合眾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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