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南京鐵道職業技術學院創立於1941年,初名南京特別市立第一職業中學,先後更名為南京市第一職業學校、南京市立商業職業學校、南京市立財經學校。1953年,學校劃歸輕工業部管理,更名為南京工業會計統計學校,我國職業教育先驅黃炎培先生創辦的中華職教社商科同年併入學校。1955年,學校劃歸鐵道部管理,更名為南京鐵路運輸學校。1958年,學校更名為南京鐵道學院,1959年,復名為南京鐵路運輸學校。2002年,學校更名為南京鐵道職業技術學院,2004年,成建制由鐵道部劃歸江蘇省管理。2008年,原蘇州機電高等職業學校併入學校,設立蘇州校區。2011年,學校全面建成並啟用浦口主校區。2012年,蘇州校區併入蘇州大學。
歷經70餘年風雨,學校始終懷抱服務社會、報效國家的辦學理想。於民族危亡之際,學校留下了職教興國、艱苦創業的奮鬥足跡;建國後,學校在鐵路行業辦學半個世紀,為新中國鐵路發展輸送了大批優秀專門人才,享有“華東鐵路黃埔軍校”的美譽;升格建院以來,學校秉承優良傳統,堅持特色辦學,事業發展翻開歷史新篇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南京鐵道職業技術學院是經江蘇省人民政府批准、國家教育部備案的一所專科層次的全日制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三條 學校的中文名稱是南京鐵道職業技術學院,簡稱“南鐵院”。學校的英文名稱是Nanjing Vocational Institute of Railway Technology,簡稱“NIRT”。學校設有浦口主校區(江蘇省南京市珍珠南路65號)和建寧路校區(江蘇省南京市建寧路65號)。註冊地址:江蘇省南京市珍珠南路65號。學校可根據辦學需要設定分校區。
第四條 學校是實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業單位。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自主辦學和管理,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
第五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循高等教育和職業教育規律,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任務,履行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與創新職責,辦學生和企業滿意的學校。
第六條 學校堅持立德樹人,秉持“求真勵行”的校訓,傳承“團結、守紀、求實、創新”的校風,弘揚“團結、奉獻、拼搏、爭先”的學校精神,致力培養德業兼修的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
第七條 學校堅持產教融合,校企合作,踐行“走合作發展之路,與中國鐵路同行”的辦學理念,建設高水平、有特色、具有國際影響的中國軌道交通高職名校。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八條 學校由江蘇省人民政府舉辦,主管部門是江蘇省教育廳。學校舉辦者按照有關規定任免學校負責人,依法為學校提供辦學經費和資源支持,保障學校辦學條件,支持學校依據法律和學校章程獨立自主辦學,並依法對學校進行監管和考核。
因教育發展需要,經審批機關批准,學校可以分立、合併、更名及終止。
第九條 學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學校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自主制定教學計畫,開展教學資源建設,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四)自主設定和調整專業;
(五)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六)自主開展與境外學校及其他機構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七)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招聘人才、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九)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調節專業招生比例,多樣化選拔人才;
(十)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資助或者處分;
(十一)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十二)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十三)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學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職能與任務
第十一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首要任務,依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經江蘇省教育廳核定,確定辦學規模。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公民終身學習需求,開展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
第十二條 學校堅持專業設定與產業需求對接,堅持服務軌道交通行業與區域經濟,構建覆蓋軌道交通產業鏈主要崗位、面向區域信息技術和現代服務業的專業體系。建立與產業發展相協調的專業調整機制。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行業企業需求,制定和實施人才培養方案,堅持工學結合,校企協同育人,建立教學管理和質量保障體系,確保人才培養質量。
第十四條 學校堅持產學研協調發展,與多方共建協同創新平台,大力開展套用技術研究,為軌道交通行業和區域經濟技術進步、轉型升級提供服務。
第十五條 學校發揮自身優勢,開放教育教學資源,為行業企業員工開展技術技能培訓和學歷教育,為社區居民終身學習提供服務。
第十六條 學校實施國際化戰略,建立多層次、多領域的國際合作交流渠道,拓展師生國際視野。深化與軌道交通龍頭企業的合作,服務中國鐵路“走出去”發展戰略,培養具有一定國際競爭力的技術技能人才。
第十七條 學校履行文化傳承與創新的使命,堅持校企文化融合,注重文化育人,全面建設特色學校文化,在相關企業文化建設中發揮骨幹作用,把學校建成江蘇省鐵路文化的傳播中心。
第四章 教職工與學生
第十八條 學校教職工包括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等。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設定崗位,明確崗位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全員聘用制度,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契約管理。面向全社會公開招聘新員工。
第十九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勞動報酬、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評聘、福利待遇、評優評獎、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聘任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遵守《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範》,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二)珍惜愛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自覺為學校事業發展建言獻策;
(三)勤奮工作,恪盡職守,完成規定的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崗位要求的工作任務;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保護學生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五)愛護學校教育教學設施,合理使用學校資源;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聘任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學校實行人才強校戰略,尊重教師的辦學主體地位,支持教師開展教學、科研、企業實踐和社會服務活動,鼓勵教師提升雙師素質,並為其提供必要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二條 學校根據發展需要,遵循按崗申報、按崗評聘原則在授權範圍內開展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
第二十三條 學校不斷改善教職工工作、學習、生活條件,穩步提高教職工的福利待遇,努力為教職工職業發展創造條件。
第二十四條 教職工通過工會、教職工代表大會(簡稱教代會)、學術委員會等組織形式參與學校管理和監督。
學校建立教職工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設立教職工申訴委員會,依法處理教職工申訴,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具有學籍的受教育者。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六條 學校成立由主管領導、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和法律專家組成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該機構接受和處理學生申訴。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提起申訴。申訴委員會按照申訴受理、事實調查、審議決定的程式處理學生申訴。
第二十七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八條 學校繼承鐵路優良傳統,結合職業要求,培養學生實踐和創新能力,建立健全學生成長成才的服務支持體系,促進學生全面可持續發展。
第二十九條 學生通過學生代表大會(簡稱學代會)、團員代表大會等形式參與學校管理和監督,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和自我監督。
第三十條 學校完善學生權益保障機制,為學生提供良好的學習環境,充分保障學生行使合法權利,促進學生履行自身義務。
學校重視學生資助工作,關心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三十一條 在學校接受培訓、成人教育、在職學習等其他類型的無學籍的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校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
第五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一節 管理體制
第三十二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南京鐵道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現代大學制度。
第三十三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完成。
學校黨委的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二級學院、教學部等基層單位中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代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四條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
黨委會議事決策制度按照學校黨委會議事規則執行。
第三十五條 校紀檢監察部門是學校的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檢監察部門的領導下,協助黨委加強和做好學校的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保障和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十六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代會、學代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七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管理工作。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
第三十八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一)審議學校事業發展規劃、師資隊伍建設規劃、重大教育教學改革方案。審定學校科研發展規劃、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及專業建設規劃、專業教學標準。
(二)評定學校教學科研成果,推薦申報各類教學科研項目和成果。
(三)審定專業人才培養質量報告,審議學校人才培養質量年度報告。
(四)審定學術標準與規程、學術道德規範等學術管理制度。
(五)評審、評議或推薦評審教職工專業技術職務及高層次人才引進和培養計畫人選。
(六)受理學術爭議,監督、檢查和裁定師生員工的學術不端行為。
(七)指導其下設的專業建設委員會、質量評估委員會和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等開展工作,裁處各委員會存在的異議。
(八)為學校的重大發展規劃、重大事項、重大合作項目、教學科研經費配置等提供諮詢。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由學術組織審議、評定的其他學術事項。
第三十九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由不同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也可吸收副教授參加,並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一定數量的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合作企業專家參加。學術委員會人數與學校的專業設定相匹配。
第四十條 學術委員會下設專業建設委員會、質量評估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等專門治學機構。專業建設委員會主要負責專業建設和教學改革的研究、指導、諮詢和決策。質量評估委員會主要負責人才培養質量的監控和評估。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主要負責教職工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評議或推薦評審。
學術委員會的議事規則和監督機制依照學校學術委員會章程執行。
第四十一條 二級學院設立教授委員會。二級學院教授委員會是二級學院黨政聯席會議領導下的教授治學的基本形式,是在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科研規劃、學術評價和人才培養質量評估等方面行使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的權力機構。
教學部參照二級學院設立教授委員會。
第四十二條 學校建立教代會制度。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是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制度制定和修改情況報告,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校園建設、學校管理和後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三)討論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通過校務公開、聽證會、諮詢會、代表巡視制度等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四)聽取和討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選舉教代會執行委員會委員和各專門委員會委員。
第四十三條 學校教代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每5年為一屆,每學年至少召開1次。學校工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承擔與教代會相關的工作。教代會執行委員會是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根據大會的授權,履行相關職責。
學校實行兩級教代會制度,校級教代會對二級學院(部)教代會工作進行指導。
第四十四條 學校工會是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過教代會和其他形式,組織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二)動員和組織教職工積極參加學校的建設和改革,努力實現學校制定的各項奮鬥目標;
(三)參與起草並通過直接涉及教職員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參與協調勞動關係和調解勞動爭議,監督學校做好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工作,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四)組織教職工開展各類學習培訓及文體活動。
二級學院(單位)設立分工會,分工會在二級學院(單位)黨組織和學校工會領導下,開展各項工作。
第四十五條 學代會是在學校黨委領導、學校團委指導下,學生行使民主權力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學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學代會委員會和學生會的工作報告,討論並決定學生會的工作方針和工作任務;
(二)選舉學校新一屆學代會委員會委員,選舉新一屆學生委員會委員;
(三)制定、修改學校學代會章程、學生會章程,並監督章程的實施;
(四)討論和決定應當由學代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五)聽取學校事業發展規劃、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發展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六)討論學校擬訂的與學生切身利益相關的制度和規定,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收集學生關於教學、生活、管理等方面的提案並聯繫有關部門及時予以答覆。
第四十六條 學代會每2年為一屆,每1至2年召開1次。大會閉會期間,由學校學生會主持日常工作。
學校黨委尊重和支持學生通過學代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二節 組織機構
第四十七條 學校按照科學規範、精簡高效和促進改革發展的原則,依法設立學校教學、科研、黨政等內部管理機構和直屬單位,明確職權職責配置,保障學校工作的有效運行。
學校黨政職能部門根據分工和學校授權,對二級學院、教學部的教學、科研、學生教育及黨建等工作履行指導、管理和服務職責。
第四十八條 學校實行兩級管理體制。學校根據專業建設和人才培養的需要,由校長辦公會和黨委會研究決定,設定二級學院和教學部。
第四十九條 二級學院是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的具體組織、實施與管理單位,在學校辦學過程中發揮主體作用,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二級學院的職責是:
(一)負責本學院人才培養工作。組織實施專業建設、課程建設、教學資源建設,開展學生綜合素質教育、創新創業及就業指導工作,加強日常教學管理和質量控制,確保人才培養質量。
(二)負責本學院師資隊伍建設工作。制定本學院師資隊伍建設規劃和實施方案,負責本學院教師師德建設和“雙師”素質培養、考核工作,建設高水平專兼結合的教學、科研團隊。
(三)負責本學院校內外實訓基地建設。對接產業升級和企業技術進步,滿足人才培養和社會服務需要,與企業共建真實、仿真的專項和綜合實訓基地,建立穩定的校外頂崗實習基地。
(四)組織開展本學院教科研、社會服務和國際交流活動。
(五)負責本學院的日常管理工作。擬定二級學院年度招生計畫建議,制定內部分配方案,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經費及資產。
(六)履行學校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條 學校黨委在二級學院設立黨組織。二級學院黨組織依照《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開展工作,在本學院工作中發揮政治核心作用。
二級學院實行黨政共同負責制,建立黨政聯席會議制度。黨政聯席會議是二級學院黨政共同負責制的決策形式,討論決定二級學院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項。
第六章 學校與社會
第五十一條 學校堅持開放辦學,促進學校與社會的緊密聯繫,吸納社會力量參與辦學,健全和完善社會參與、支持、監督的工作機制。
第五十二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學校理事會是支持學校發展的諮詢、協調、審議和監督機構,是學校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整合資源的重要組織形式和制度平台。
理事會由學校及職能部門相關負責人和所在地政府、教育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企事業合作單位、校友、師生等代表組成。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學校事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專業建設規劃、重大改革等重要事項進行決策諮詢或參與審議;
(二)參與審議學校開展社會合作、校企合作、協同創新的整體方案及重要協定等,並就此提出諮詢建議,支持學校開展社會服務;
(三)及時提供行業、產業和區域經濟發展的最新信息,使學校的人才培養工作更好地適應和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四)研究學校面向社會籌措資金、整合資源的目標、規劃等,監督籌措資金的使用;
(五)參與評議學校辦學質量,對學校辦學特色與教育質量進行評估,提出建議或意見;
(六)討論和決定理事會本身改革與發展的相關事項。
理事會議事規則按照學校理事會章程執行。
第五十三條 學校建立若干專門理事會,圍繞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文化傳承與創新等領域,打造利益共同體。
學校支持二級學院成立校企合作委員會,整合社會資源,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和社會服務能力。
第五十四條 學校建立校友會。學校校友包括在學校學習或工作過的師生員工。校友會是由校友自願組成的聯誼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根據校友所在區域分布,下設若干地區校友分會。
校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凝聚校友,加強校友與母校、校友間的聯絡和交流;
(二)服務校友,以多種形式為校友的工作和學習提供便利;
(三)整合校友資源,鼓勵校友回報母校,參與母校改革與建設,促進母校和自身事業的共同發展。
校友會議事規則按照學校校友會章程執行。
第五十五條 學校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加強與國內外各界聯繫、合作,籌集辦學資金,資助貧困學生,獎勵有突出貢獻的師生員工,改善辦學條件,推動學校事業發展。
教育發展基金會議事規則按照學校教育發展基金會章程執行。
第五十六條 學校加強與地方政府部門、行業企業、社區的交流與合作,努力提高服務能力和水平,爭取各方支持,促進共同發展。
第五十七條 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七章 資產與經費管理
第五十八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和經費的使用與管理制度,為開展辦學活動、服務師生員工發展提供保障。
第五十九條 學校國有資產是指由學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撥給學校的資產,學校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學校國有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對外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學校建立和完善資產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對外投資和資產處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體系。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學校名稱、聲譽和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
第六十條 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繳款、接受社會捐贈等其他收入。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 的原則,實施預算管理和控制,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防範財務風險,規範校內經濟運行秩序,接受上級監督。
第六十一條 學校積極拓寬辦學資金來源渠道,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部門面向社會、企業籌措經費,保證辦學經費逐步增長。
學校積極接受社會各類捐贈。學校接受捐贈及使用的原則為:符合國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各類捐贈必須是捐贈者的自願行為;學校給予捐贈者各種形式的獎勵;尊重定向捐贈者意願,其捐贈資金或實物不挪作他用;接受捐贈者監督與指導。
第六十二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八章 學校標識與校慶日
第六十三條 學校標識包括學校徽志、徽章等。
徽志:以漢語拼音字母“NT”作幾何變化,通過刺線、弧道及1941的勾白結合於圓構成;圖形中飛馳的列車,體現鐵道行業特徵;外環為中文校名、英文校名。
徽章: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校旗:標準長方形旗幟,中央印有學校徽志和中英文校名。
校歌:《夢開始的地方》。
第六十四條 校慶日為每年11月的最後一個星期日。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的制定與修改,須經學校教代會審議、校長辦公會審核、學校黨委會審定,由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發,報省教育廳核准後發布。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解釋。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