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制定
2016年12月22日,南京市政府關於印發《南京市積分落戶實施辦法》的通知發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2019年2月1日,南京市政府關於修訂印發《南京市積分落戶實施辦法》的通知發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和省戶籍制度改革精神以及“放管服”工作要求,進一步加強人口服務和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若干意見》和《江蘇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穩定就業和生活的非南京戶籍人員,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申請積分落戶的,適用本辦法。
國家、省對落戶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積分落戶,是指按照積分指標體系要求,對申請人條件進行指標量化並賦分,達到規定分值,可以將申請人戶口遷入本市城鎮地區。
第四條 積分落戶遵循區域統籌、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市公安部門負責牽頭實施積分落戶工作,建設積分落戶信息管理系統,做好積分審核匯總、落戶資格確定等相關工作,指導各區公安機關做好申請受理、資格初審、落戶辦理等工作。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專業技術資格和職業技能類職業資格、社會保險、表彰獎勵等積分審核。
市發展改革、教育、規劃和自然資源、稅務、智慧財產權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徵信、學歷證書、住所、納稅、科技成果等積分審核。
第二章 申請條件和指標分值
第六條 申請積分落戶,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蘇省居住證》;
(二)正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且累計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不少於24個月;
(三)無嚴重刑事犯罪記錄。
第七條 積分落戶指標由基礎指標、加分指標和減分指標組成。
總積分為基礎指標與加分指標之和減去減分指標的累計積分。
第八條 基礎指標包括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連續居住年限。
(一)根據申請人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費情況按月賦分。
(二)根據申請人在本市居住情況按月賦分。
第九條 申請人的加分指標包括年齡狀況、婚姻狀況、文化程度、技術技能水平、服兵役情況、住房情況、落戶地區、納稅、社會服務、表彰獎勵、帶動就業、科技成果十二項指標。
(一)根據申請人年齡狀況確定是否加分及分值。
(二)根據取得國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門認可、認定的國內學歷(學位)的情況,可獲得相應的積分。學歷(學位)以申請人獲得的最高學歷(學位)為準,不累計加分。
(三)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證書的,可獲得相應積分。
(四)根據申請人服兵役情況確定是否加分。
(五)根據房屋的性質和面積確定分值和累計加分,最高不超過90分。本市有二套及以上產權房的,不累計加分。
(六)根據申請人婚姻狀況確定是否加分。
(七)根據申請落戶區域,確定是否加分及分值。
(八)根據納稅主體、金額、期限等,確定是否加分及分值。
(九)根據在本市參加社會服務的情況,確定是否加分及分值。
(十)根據獲得國家、省、市綜合性表彰獎勵的情況,確定是否加分及分值。
(十一)根據創業帶動就業人數,確定是否加分及分值。
(十二)根據科技成果的種類且在本市實際運用、創造效益的,確定是否加分及分值。
同時具有“納稅情況”和“帶動就業”加分指標的,只計一項加分指標,由申請人選擇。
同時具有“文化程度”和“技術技能水平”加分指標的,只計一項加分指標,由申請人選擇。
第十條 減分指標為本辦法附表所列的違法行為、不良信用、刑事犯罪記錄指標。
第十一條 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求,適時調整積分指標、標準分值。
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公安部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調整積分指標、標準分值,報市政府批准,並在中國南京網站等媒介公布。
第十二條 申請人符合本辦法規定,累計積分達到100分,即符合落戶條件。
第三章 申請受理
第十三條 區公安機關應當設立積分落戶申請受理視窗,受理積分落戶的申請材料。
受理時間為法定工作日。
第十四條 申請人可登入南京公安微信公眾號,進行網上模擬估分。達到規定分值的,可向本人擬落戶地區公安機關受理視窗遞交申請材料。申請人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收到申請材料後,承辦人員應噹噹場查驗。材料齊全的,應當立即受理;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補充的材料。
第十六條 區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同時將申請人資料錄入積分落戶信息管理系統,建立積分檔案,出具初審意見。
第十七條 市公安部門應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照職責分工轉送相關部門審核。相關部門應當在收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公安部門出具審核意見。
第十八條 按照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區公安機關對積分信息管理系統中通過相關部門的減分項審核,總積分已達100分以上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辦理落戶手續。
第十九條 取得落戶資格的申請人按照以下原則確定落戶地點,登記本市常住戶口。
申請人應在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具有不動產產權證明的住宅用房落戶,登記為家庭戶。
不具備前款落戶條件的,可在直系親屬的具有不動產產權證明的住宅用房、政府提供給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租賃性住宅用房、與單位辦理公有房屋租賃的住宅用房、本地房產管理部門發放公有房屋租賃證住宅用房落戶,登記為家庭戶。
不具備前二款落戶條件的,可在申請人錄(聘)用單位集體戶落戶;單位未設集體戶的,可落戶在單位設在各級人才服務中心的集體戶。
不具備前三款落戶條件的,按公安機關居住證信息管理系統記載居住地址的社區戶登記戶口。
第二十條 獲得落戶資格的申請人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所列家庭戶落戶條件的,申請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隨遷落戶。隨遷落戶的,按照公安部門戶口遷移的有關規定提交相應材料。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積分落戶申請受理後,評分指標內容和分值發生變化的,在辦理周期內,積分不作調整。
申請人所得積分的分值為當次有效,下次申請重新計算。
申請人在落戶之前,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取消其積分落戶申請資格。
第二十二條 對積分落戶辦理中的受理、審核等有異議的,可向市公安等部門舉報、投訴;由市公安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查,並在15個工作日答覆當事人。對經核查異議成立的,市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遞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有效。故意隱瞞、欺騙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取消其當年申請資格,納入個人徵信系統,5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已辦理入戶的,撤銷戶口登記並退回原籍處理,依法取消因落戶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務待遇。
第二十四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積分落戶工作中獲悉的人員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合法穩定就業,是指在本市區域就業創業並正在繳納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
(二)直系親屬,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專業技術資格,是指參加國家統一考試、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評定的專業技術資格。
(四)職業資格證書,是指按照國家制定的職業技能標準或任職資格條件,通過政府授權的考核鑑定機構,對勞動者專業知識和技能水平進行評價和論證後頒發的國家資格證書。
(五)社會保險年限,是指在本市參加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的年限(含補繳社保的年限)。
(六)納稅,是指依法申報並已經完稅的稅款,且以“稅款實際入庫時間”為準,不含罰款、稽查查補和追繳的稅款。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對申請人相關時限要求,除有特別規定外,均計算至申請之日。
第二十八條 市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相應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辦法附屬檔案
南京市積分落戶指標及分值表
類別 | 序號 | 指標 | 指標內容及分值 | 責任單位 | 備註 |
基礎指標 | 1 | 參保情況 | 繳納南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分值按三個繳納時段區別賦分,已達24個月的,計分標準為每滿1個月計1分;超過24個月,已達60個月的,超出時段按每滿1個月計1.5分;超過60個月的,超出時段按每滿1個月計1.8分。 | 市人社局 | |
2 | 居住期限 | 居住分值按三個時間段區別賦分,連續居住已達24個月的,計分標準為每滿1個月計1分;超過24個月,已達60個月的,超出時段按每滿1個月計1.5分;超過60個月的,超出時段按每滿1個月計1.8分。 | 市公安局 | ||
加分指標 | 3 | 房產情況 | 面積每滿1平米計1分,最高不超過90分。政府提供的共有產權住宅用房,按本人產權比例計分。租賃住宅用房不計分。 | 市房產局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多套房面積不累計計分。與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以外的直系親屬共有產權的住宅用房不計分。 |
4 | 年齡情況 | 40周歲的計5分,每減少1周歲增加1分,最高不超過20分。 | 市公安局 | 40周歲以上不賦分。 | |
5 | 婚姻狀況 | 配偶系本市戶口,辦理結婚登記一年以上的(符合投靠配偶政策除外),且一直維持該婚姻狀況的計10分。 | 市民政局 | ||
6 | 兵役情況 | 參軍退出現役的計20分。 | 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 義務兵退出現役證、士官退出現役證,軍官轉業證書、文職幹部轉業證書等 | |
7 | 文化程度 | 1.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計140分。 2.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計100分。 3.本科學歷(學位)計80分。 4.大專或高職學歷計60分。 5.普通高中、中專或中技學歷計40分。 | 市教育局 | 同時具有“文化程度”和“技術技能水平”加分指標的,只計一項加分指標,由申請人選擇最高學歷、技術技能等級或資格計分。 | |
加分指標 | 8 | 技術技能 水平 | 1.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計80分。 2.國家職業資格四級計60分。 3.國家職業資格五級計40分。 | 市人社局 | |
9 | 落戶區域 | 申請落戶江寧區加30分、浦口區加40分,申請落戶六合區、溧水區、高淳區加50分。 | 市公安局 | 落戶其他行政區不加分。 | |
10 | 納稅情況 | 1.個人近3年在本市連續累計繳納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稅款每滿1000元加5分,利息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稅款每滿5000元,加5分。 2.個體工商戶近3年在本市連續累計繳納各項稅收每滿1000元以上,加5分。 3.個人以投資人、自然人股東、出資人(合伙人)身份,根據其在本市所有企業近3年實際在本市連續累計繳納各項稅收,以其投資份額和持有股權月份計算納稅額,累計達到50萬元以上加50分,每超5萬元加10分。 4.個人擔任法定代表人,根據其在本市所有企業近3年在本市連續累計繳納各項稅收,累計達到50萬元以上加50分,每超5萬元加10分。 5.本市所轄企業的股東、法定代表人的,其企業3年內納稅信用等級最高評價為A級的加10分,B級的加5分。 | 市稅務局 | 前四類只能任選其中一類計分,不累計計分,最高分不超過100分。有多家企業的以納稅信用等級最高的企業為評價依據。 | |
11 | 表彰獎勵 | 1.獲得國家級綜合性表彰獎勵的,每次加80分,最高不超過160分。 2.獲得省級綜合性表彰獎勵的,每次加50分,最高不超過100分。 3.獲得本市級綜合性表彰獎勵的,每次加30分,最高不超過60分。 | 市人社局 | ||
12 | 社會服務 | 1.在本市參加無償獻血的,每次加2分,最高不超過40分;參加本市無償獻血並獲得國家級奉獻獎,每次加50分,最高不超過100分。 2.在本市參加志願服務並被認定為一至五星級志願者的,每個星級加4分;只計最高星級分,不累計加分。 3.參加政府認定的慈善單位組織的慈善捐贈的,每千元加2分,累計不超過10分。 4.正在從事養老服務並簽訂勞動契約,每滿1年加3分,累計不超過30分。 | 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市文明辦 市民政局 | ||
13 | 帶動就業 | 1.創業並帶動5人以上穩定就業(簽訂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加40分。 2.創業並帶動5人以上者,每增加帶動10人穩定就業(簽訂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加10分。 | 市人社局 | 最高分不超過80分。 | |
加分指標 | 14 | 科技成果 | 1.授權發明專利,每獲得1項加30分。多人共有專利的,申請人所得分數按30/(人數+1)計算,申請人為第一專利權人的,加計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2.授權實用新型專利,每獲得1項加10分。多人共有專利的,申請人所得分數按10/(人數+1)計算,申請人為第一專利權人的,加計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3.授權外觀設計專利,每獲得1項加10分。多人共有專利的,申請人所得分數按10/(人數+1)計算,申請人為第一專利權人的,加計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 | 可累計加分,最高不超過80分。科技成果未在本市運用並產生實際效益的,不予積分。 |
減分指標 | 15 | 違法行為 | 近5年內曾被行政拘留的,每次扣減20分。 近5年內曾被強制戒毒的,每次扣減20分。 近5年內曾被收容教育的,每次扣減20分。 | 市公安局 | |
16 | 失信行為 | 1.一般失信的,每項減20分。 2.較重失信的,每項減少40分。 3.嚴重失信且在公共信用信息系統黑名單管理的有效期內,取消積分落戶資格。 | 市發改委 市大數據管理局 | 各項失信應累計減分。因違法行為被列入個人不良徵信的,不重複減分。 | |
17 | 刑事犯罪記錄 |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刑罰的,按照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限(月)乘以10減分。 | 市公安局 |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