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作博弈的運用
在這種博弈中,國際制度主要解決個體利益和集體利益的衝突問題,當不存在一個起倡導作用的國家和存在很多數量的博弈者時,協作問題的解決需要一個集中化的機構,這就導致需要建立一個相對強勢的正式組織。因而制度的安排和設計具有強制性的特點,只有這樣,才能對個體的背叛行為加以約束,以實現集體利益的最大化。例如,在二戰之後建立起來的國際貿易制度,就是對大蕭條年代以鄰為壑政策所造成的結果的反應。形形色色的戰略核武器協定就是為了緩解國家在安全方面的囚徒困境,因此軍備協定具有高度的制度化形式。協作博弈與互動性權力
協作問題含有抑制背叛業已建立的外層空間安全機制的強烈動機,因為背叛會即刻付出代價。因此,促進外層空間安全合作必須把重點放在機制的維護上。正如施奈德所認為的,需要對機制加以維護,這就意味著,協作問題的解決方法應該是集中化的,這為建立正式外層空間安全機制創造了具有重要意義的角色。在協作博弈中,有兩個因素特別能促進外層空間安全合作。
第一,任何國家都需要獲得有關其他國家行為的廣泛信息,因為隱蔽的背叛對繼續外層空間安全合作的國家來說代價高昂,且會使施行報復的努力變得複雜。因此,應該對已承諾服從的協作行為加以廣泛的監管和評估。這與協調博弈的行為形成對照,在協調博弈中信息的交換應採取意圖通告的形式,以避免雙方都不喜歡的結局。根據權力互動的邏輯,在協作博弈中,國家將追溯性地交換信息;而在協調博弈中,則以前瞻性的方式進行。
第二,在協作問題中,國家應該尋求可以擴大未來影響的機制,以確保同外層空間安全合作有關的即時成本能由相互協助的長期收益予以抵消。正式的外層空間安全機制就能夠發揮這樣的功能。在沒有監管或強制執行的情況下,單獨的協定並不能保證外層空間安全合作。在國家無法充當企業家,並且存在許多博弈者的情況下,協作問題的解決方法需要集中化,於是就期望出現相對強大的正式外層空間安全組織。
對當前外層空間安全合作問題的研究強化了這種說法的可信度。分析表明,國際電信聯盟所制定的《無線電規則》(RR)是通信領域內最為重要的指導和依據,各國的無線電管理也往往接受其建議和指導,該組織是唯一一個負責分配地球同步軌道和無線電頻率的機構。通過嚴密有效地建立信心機制來促進相互協作,這時成員國的回應是,對於越來越多的爭端,均通過加強國際電信聯盟機制來加以解決。
然而,這一有關外層空間安全組織重要作用的發現,並沒有在外層空間安全機制中得到規範體現。在協作問題中,外層空間安全機制可能會使外層空間安全合作的努力變得複雜化。特別是,擴散性互惠原則和不可分割性規範,並不能有助於解決協作問題。有人對多次反覆的“囚徒困境”問題從理論和實證上作過研究。這些研究顯示,為維持外層空間安全合作而採用的具體的互惠權力互動,由於缺乏對背叛的直接報復,擴散性互惠不可能在要求較高的外層空問安全合作問題上有效地維持外層空間安全機制,雖然它在要求較低的情況下可能是有效的。在擴散性互惠原則下,成員依靠普遍的義務規範來促進外層空間安全合作。不過,要是國家不會因欺騙而受懲罰,那么,它們在面對短期的激勵時還是會繼續行騙的,儘管存在一種長期的義務感。倘若對欺騙者沒有構成具體的威脅,那么,為使即時回報最大化,進行欺騙的誘惑還會大大增加。尤其是在強制執行階段,嚴格遵守擴散性互惠的規範將在協作的情況下鼓勵“搭便車”。所以,除了可以提高處於這樣困境中的國家的義務感的那些機制外,還要找到一些擴散性互惠的妥協辦法以允許對特定問題領域中突出的“搭便車”者施加制裁。
同樣,從嚴格意義上講,不可分割性外層空間安全機制與協作困境的解決方法剛好相反。不可分割性與擴散性互惠原則結合在一起,就意味著不排斥並產生了公共性。如果所有的威脅和決定都同樣適用於機制的所有成員,而且所有成員必須一視同仁,那么機制將在以前私人物品存在的地方創造出公共物品。例如,外層空間安全合作安排要使防禦不再放在安排之內就變得極端困難,因為所有國家都把一個成員受到的威脅看成是對全體的威脅。集體選擇的困境在處理公共物品時產生了。與其解決這些困境,還不如對外層空間安全原則加以嚴格遵循,這樣反而會從私人物品中創造出公共物品。依據對這些規範的嚴格解釋,機制中的成員不能從機制空間安全利益中被排除出去,這些外層空間安全利益是在機制沒有與不可分割性和擴散性互惠原則達成妥協的情況下創造的。所以,外層空間安全機制為“搭便車”行為創造了大量的激勵因素。
圍繞公共物品的單向行為還會在某種程度上犧牲擴散性互惠和不可分割性,使機制的好處不再包括其中。外層空間安全組織可以根據機制的規範制裁那些“搭便車”的國家,拒絕賦予“應得權利”。一般而言,應該預見到正式外層空間安全組織會對不可分割性和擴散性互惠規範作出種種妥協的反應,以允許在協作博弈中使國家安全利益私有化,並且制裁“搭便車”的國家。正如施奈德所認為的:“排他的可能性在減輕增多了的國家數量對安全合作方面的不利影響是特別重要的。”因此,以協作為特徵的問題領域中的機制,在考慮具體互惠和排他性的可能性時,將在該範圍和執行階段遠遠地脫離不可分割性和擴散性互惠規範。
迄今為止,協作的邏輯業已表明,外層空間安全合作在範圍和執行階段僅具有有限的作用。現在再轉向決策階段。決策依據外層空間安全原則進行,在“常態政治”期間,也就是在一組國家只是面對日常性的決定時,就可以節約交易成本。然而,公開和平等進程會使這些國家在面對重大決定時麻煩迭出。例如,一個外層空間安全組織在設法決定成員的預算交付份額時,或者需要對外部危機作出迅速反應時,外層空間安全決策就會給這個外層空間安全組織造成許多問題。在分配或危機的情況下,外層空間安全決策將比集中化機制牽涉更高的交易成本。此外,集體選擇的有關記載也指出了這個周期性問題。多數表決程式在一組選擇面前就可能不會產生決定性的結果,因為每一種新的選擇都需要得到多數同意。一個外層空間安全組織可能會發現,除非強制實行某種議程控制形式,否則,該外層空間安全組織自身就不可能對任何具體的提議達成一致決策,這再次表明,集中化的或者等級化的決策具有某種作用。
通過將緊急的問題授權給較小的行為體集團或允許這樣的次行為體在某些條件下執行議程控制,集團能夠克服外層空間安全決策的困難。沒有這樣的授權,很難想像能在危機中進行迅捷而成功的外層空間安全合作。通過把很難作出的決定和議程控制授權給較小的國家集團,外層空間安全組織能夠避免一些由外層空間安全決策所導致的交易成本問題。外層空間安全組織中的授權邏輯折射出立法機關的情形,在那裡形成了用來克服外層空間安全機制問題的諸如委員會這樣的體制。
外層空間安全組織一般都擁有大量的成員,大量的成員往往會給努力推進外層空間安全合作的那些國家帶來問題。由於成員眾多,國家之問空問安全利益的衝突增加,不了解其他國家的偏好和偷偷地“搭便車”的機會都會增加。正如上面所討論的,通過投入大量資源來監督和制裁“搭便車”的國家,外層空間安全組織能克服上面的困難。然而,通過化解衝突性問題而在某種程度上犧牲外層空問安全機制這樣的做法比較易行。將注意力集中在特定問題中的一些重要行為體身上,成員能夠避免因參與者過多而帶來的問題。
到目前為止,這些討論已經強調了外層空間安全組織在解決協作問題中所起到的作用,雖然這些關於外層空間安全機制的國際組織比較脆弱,例如,它們不能準確地反映出外層空間安全機制的原則。然而,分析已經說明了至少有兩種其他的解決協作問題的方法存在:較少數量的行為者中的霸權和自我執行協定。一個關於單一主導國家提供公共物品進而執行解決協作問題的方法的可能性的觀點在霸權穩定論的闡述中已經得到完全的解釋。這個理論的邏輯和經驗的弱點已經被廣泛地討論。但如果霸權有提供公共物品和/或承擔執行成本的激勵,權力互動形式就會從協作轉向勸說。霸權的規模創造了提供公共物品的激勵,因而改變了行為者的偏好次序,並產生了新的外層空間安全合作問題。同樣,解決協作問題的霸權方法只有在特定的國家權力結構的情況下才是有用的。因此,如果在沒有單個國家占主導優勢或者拼湊出一個“獨特的特權集團”的程度,霸權方法是沒有用的。
另一個對協作問題的潛在反應牽涉到決策階段雙邊主義的套用,而不是在那些決定範圍中多邊合作的套用。換言之,國家通過非歧視性原則的套用達成雙邊協定然後將其推廣到體系中的其他成員。與此相對照,外層空間安全機制在談判階段的套用意味著機制當中有更多成員的參與。
然而,在這些協定中,欺騙的誘惑一直都存在,這表明了外層空間安全規範將不能推廣到執行當中。比如通過“抵押品的交換”,國家也許能達成一些這樣的自我執行的協定。另一個數量問題的出現僅僅是因為談判一系列雙邊協定的高昂的交易成本,這些是協作所需要的一種自我執行協定模式。因此,如果不利用具有執行權的外層空間安全組織,通過最惠國待遇型的解決方法也能導致穩定的外層空間安全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