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簡介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γ遠距治療室(簡稱治療室,下同)的總體布局和設計中的防護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新建、改建、擴建治療室的防護設施設計的衛生審查和竣工驗收。
2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改版均不適用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足否可使用檔案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4792放射衛生防護基本標準
GB16351醫用γ射線遠距治療設備放射衛生防護標準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居留因子occupancyfactor(T)
表示某區域人員居留的程度。工作負荷乘以此因子,以對其區域當源處於工作位置時作為居留程度的修正。
3.2利用因子usefactor(U)
即有用線束的方向因子,是指有用線束射向某特定牆壁的時間比分。
3.3工作負荷workload
指γ源的使用程度。
3.3.1有用線束的工作負荷(W)
指距γ源1m處有用線束1周的空氣比釋動能。
3.3.2泄漏輻射的周工作負荷(W1)
指距γ源1m處泄漏輻射1周的空氣比釋動能。
4總體布局
4.1治療室可單獨建造,也可以建在建築物底層的一端。
4.2治療室及其輔助設施,如操縱室、檢查室、候診室等應同時設計,並根據安全、衛生、方便的原則合理布
置。
4.3治療室應採用迷路形式與操縱室相通。
4.4治療室應有足夠的使用面積,一般不應小於30m2。
4.5布置治療機時,有用線束不應朝向迷路。
4.6治療室應有良好的通風,一般為每小時換氣3~4次。
5禁止防護設計的基本要求
5.1禁止厚度的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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