偌大售樓部不見房價信息表
劉女士稱,她聽朋友介紹,昨天去了南陽路劉砦路口附近的升龍匯金廣場售樓部看房,一位姓王的銷售人員接待了她。經過反覆對比後,她相中了該項目二期一種戶型面積為126平方米的三房。
“我不喜歡住的特別高,就想讓他們看看15層上下的房子價位多少錢。”劉女士說,這位銷售人員說大廳里沒有擺放樓盤價格表,他得去查查價格。
“我在大廳里四處轉了轉,包括項目的‘五證’信息以及樓盤已售、在售房源信息都沒發現,後來姓王的銷售人員過來跟我說,15層的房子已經賣出去了,還有11層、14層和17層的同戶型同面積的房子。”劉女士說,據銷售人員介紹,11層該種房子的價格為每平方米8090.81元,14層和17層該種房子的價格為每平方米8069.53元和8250.38元。
“因為不知道整個樓盤的房價信息,我也沒法比較、參考,就放棄購買了。”劉女士說。
針對劉女士說的情況,本報記者昨日前往該售樓部了解,確實沒有發現公開擺放的樓盤表等價格信息。
房價信息不公開擺放違法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註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2011年,國家發改委發布通知規定“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在商品房交易場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標價牌、價目表或者價格手冊,有條件的可同時採取電子信息屏、多媒體終端或電腦查詢等方式”。
此外,該通知第十條規定,商品房經營者應當明確標示以下內容:(一)開發企業名稱、預售許可證、土地性質、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樓盤名稱、坐落位置、容積率、綠化率、車位配比率。(二)樓盤的建築結構、裝修狀況以及水、電、燃氣、供暖、通訊等基礎設施配套情況。(三)當期銷售的房源情況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銷售狀態、房號、樓層、戶型、層高、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四)優惠折扣及享受優惠折扣的條件。第十二條規定“對已銷售的房源,商品房經營者應當予以明確標示。如果同時標示價格的,應當標示所有已銷售房源的實際成交價格”。
2011年5月16日,河南省發改委發布的《河南省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施細則》也有相關規定,並發布主管部門投訴舉報電話:12358。
明碼標價不規範違反鄭州市規定
不僅《價格法》、國家發改委和河南省發改委出台有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的明確規定,鄭州市政府及相關部門對此也有明確規定。
其中,鄭州市物價局、鄭州市房管局2010年3月25日聯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規範商品住房銷售價格行為的通知》第二條第1款規定,商品住房銷售必須按國家規定明碼標價。第2款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住房銷售場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標價牌、價目表或者價格手冊。第3款規定,商品住房銷售明碼標價實行一套一標。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每套商品住房進行明碼標價,並要做到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標示醒目。按照建築面積或者套內建築面積計價的,還應當標明建築面積單價或者套內建築面積單價。
其中,第4款更是詳細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時應當明確標示與商品住房價格密切相關的內容,包括項目的五證信息,樓盤基礎設施配套情況,樓盤已售、在售房源信息,銷售時選聘的物業企業、收費標準等。
今年3月31日,鄭州市政府出台的貫徹“新國五條”的檔案“關於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第四條也再次規定,要“加強商品房價格管理市物價部門要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繼續嚴格執行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一房一價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