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歷次會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 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一般每兩個月舉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時候,可以臨時召集會議。

會議簡介

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一般每兩個月舉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時候,可以臨時召集會議。會議由委員長召集並主持。委員長可以委託副委員長主持會議。會議必須有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常委會舉行會議,應當在會議舉行七日以前,將開會日期、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常委會組成人員;臨時召集的會議,可以臨時通知。

歷屆會議

次序時 間主 要 內 容
第六次 2013年12月23日至28日 會議聽取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軍事設施保護法修正案草案、海洋環境保護法等7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說明。會議還聽取了《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的議案、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決議草案、提請審議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的議案說明。 >>
第五次 2013年10月21日至25日 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關於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會議表決了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個別代表的代表資格的報告。>>
第四次2013年8月26日至30日 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關於批准《〈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新增列九種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修正案》和《〈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新增列硫丹修正案》的決定。會議還表決了任免案。>>
第三次2013年6月26日至29日 會議表決通過了特種設備安全法和關於修改文物保護法等12部法律的決定。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4號、5號主席令,分別予以公布。會議分別表決批准了《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組織和舉行聯合反恐演習的程式協定》和《關於在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境內組織和舉行聯合反恐行動的程式協定》。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2012年中央決算的決議,批准了2012年中央決算。>>
第二次2013年4月23日至25日 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名單和其他任免案。 >>
第一次2013年3月19日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主持會議並發表重要講話強調,要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堅持依法治國,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團結一心、開拓前進,推動人大工作邁出新步伐、邁上新台階;根據通過的議程,會議經表決進行了人事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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