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選舉產生議員
絕大多數西方國家的議員(包括大多數兩院制國家的上院議員)都是經由直接選舉產生。其具體方式,或採用多數制,或採用比例代表制。
採用多數制的國家,大都採用小選區制(即每一選區只產生1名議員)。採用比例代表制的國家則大都採用大選區制或全國選區制(即將整個國家作為一個選區)。有些國家(如德國、日本等)以混合制方式產生議員時,則全國選區、大選區採用比例代表制,小選區採用多數代表制。
多數代表制的“多數”要求,各國並不一致,有些國家僅要求獲得簡單多數即可當選(即得票最多者當選),而另一些國家則要求獲得絕對多數始能當選(即只有獲得超過半數選票才能當選)。在採用絕對多數制時,往往會出現第二輪投票,在第二輪投票時通常以對第一輪投票中得票較多的兩個候選人再投票,這時僅要求獲得簡單多數即可當選。採用多數制的國家通常是兩黨制國家。
比例代表制常見於西歐多黨制國家。選舉在大選區或全國選區中進行,選民對候選人或候選人名單投票。名單由政黨或政黨聯盟提名。選舉結果依據各名單所得票數在總選票中所得比例份額分配當選議員名額,再按名單上候選人排列順序產生當選議員。比例代表制在決定議員時,常伴有極其複雜的公式,且各國所採用的公式也極不相同:阿根廷、比利時採用最大平均數法,義大利、瑞士採用最大餘數法。
混合代表制近年來常成為一些國家選舉制度改革的一種選擇。在這種體制下,半數議員從全國選區按比例代表制產生,另半數議員則從各地小選區中按多數制產生。1999年俄羅斯國家杜馬議員選舉採用的就是這種體制。各國採用比例代表制時,為防止議會出現因內部政黨過多而影響有效運作的局面,大都對進入議會的政黨或政黨聯盟設定了最低限額(一般為總選票數的5%),只有得票超過這個限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才能參加全國選區議席的分配。
間接選舉產生議員一般出現在兩院制的上院議員選舉中,如法國參議員由選舉團選出,選舉團則按省組成,由本省的國民議會(法國下院)議員、省議會議員、本省各市議會議員組成;荷蘭上議院議員也是由省議會議員組成的選舉團選舉產生。
2.任命產生議員
在一些兩院制國家,上院議員常有由國家元首任命產生的情況:如共和制的義大利,總統有權依據憲法任命在社會活動、科學和藝術方面有巨大成就,為國爭光的公民為終身參議員,但不得超過5人;君主制的英國,女王有權任命終身貴族,作為終身貴族即成為上院議員(例如柴契爾夫人卸去首相職務後,被女王授予勳爵爵位,進入上議院)。此外,加拿大參議院全部議員都是任命產生的。
3.因特殊身份成為議員
在某些兩院制國家的上院議員中,有一些是由於其本人的特殊身份而成為上院議員的。具體情況分為兩種: 一種在共和制國家,有些國家憲法明確規定,總統卸任後進人參議院成為終身參議員,義大利、智利憲法都有此規定。
另一種在君主制國家,特別是英國上院議員,大都屬於這類情況。英國上院議員包括這樣幾部分人:王室貴族(君主的男性親屬)、世襲貴族、大法官(由英王任命的)、高級僧侶(教區大主教)和因功受封的終身貴族,其中教區大主教卸職後則離開上議院,不是終身議員,其餘都是終身議員。1999年英國上院進行改革,將取消世襲貴族作為上院議員的資格。
4.因遞補成為議員
在一屆任期中,當議員因死亡、職業不相容或其他原因出現職位空缺時,則出現因遞補而產生的議員。各國具體作法不同,通常會採用補缺選舉,原選區選民重新選舉產生,如英國。但也有其他作法:由原擁有該議席的政黨按選舉時提出的候選人名單排名順序,依次替補,如芬蘭、以色列;另一種作法是在選舉時就規定替補者,即候選人在提出競選申請時,同時提出替補者的名單與資料(替代者所需資格條件與候選人一樣),當候選人在競選中或當選後出現意外,就由原定的替補者替補,比利時、瑞典、墨西哥都採用這種作法。人們通常都傾向於補缺選舉,而認為後兩種作法只能反映選舉當時而不是現時的民意,忽略了可能出現的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