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保之

匡保之

匡保之,祖籍湖南雙峰,湖南省洞口縣高沙鎮人,中共黨員。

基本信息

人物歷程

1、1941年7月進高沙鎮觀瀾國小讀書。1947年7月考入湘西南名校蓼湄中學,於此學完國中、高中課程。

2、1953年7月考取中南政法學院法律系。

3、1955年7月畢業留校,安排在刑事訴訟法教研室任教員,不久即受派前往北京政法學院研究生班學習,1957年7月畢業 。

4、畢業後回中南政法學院工作,在校辦農場、工廠任採購員。

5、1958年被錯劃為右派分子。1962年2月下放回鄉,分派到高沙鎮中學任教員。

6、“文化大革命”中再次受到衝擊,於1969年4月下到洞口縣南泥公社勞動,時達10年之久。匡雖長期遭受不公正待遇,但從沒動搖理想信念,一直對自己嚴格要求,認真學習,踏實勞動,受到基層領導和社員的肯定。

事跡

匡保之1980年7月前往韶山律師培訓班學習半年。1981年4月調任洞口縣法律顧問處主任,同年當選為洞口縣人大代表、人大常委會副主任。1983年12月被推選為湖南省第一屆律師協會代表。1985年11月任湖南省第一律師事務所主任、一級律師,負責全面工作。1986年4月當選為湖南省第二屆律師協會代表、常務理事。匡在任省第一律師事務所主任期間,帶領全體成員勵精圖治,銳意進取,內抓管理,外拓業務,始終把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效益放在第一位,使事務所的辦案質量在歷年的檢查評比中一直名列前茅。

匡在擔任領導職務的同時,亦堅持辦理律師業務,數年間共辦案113件,並擔任25家單位的常年法律顧問,做了大量的答疑解惑工作。匡辦案時堅持“認真謹慎、公正嚴明、不徇私情、執法為民”的原則,強調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全力協助法院正確適用法律,敢於維護法律的尊嚴。其所辦案件均能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足,辯護或代理意見有理有據。在刑事辯護方面,很多案件通過匡的辯護改變定性,大多數案件得到了從輕、減輕處理,維護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在辦理經濟案件時,匡能根據法律和事實,分析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提出正確處理意見,為委託人挽回、避免經濟損失達410萬元。

1982年,匡編寫了《借鑑集》一書,在省內外發行兩萬餘冊。全書收集生動案例41個,每例均附有作者按語。該書問世後,得到省內各級司法行政領導人的肯定和從業人員的歡迎,對普及法律知識,正確處理經濟、民事糾紛等起到了積極作用。

1984年10月,湖南省對外經濟技術洽談會在長沙舉行,匡受聘擔任洽談會法律顧問,負責審查涉外經濟技術契約,為中外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洽談會上,匡審查涉外經濟貿易契約37份,對我方一些重大契約的失誤及時做了補救,使契約條款更加明確和完備,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日後出現不必要的契約糾紛。匡張雙照因此立功一次,《中國法制報》曾以《法律與經濟握手》為題,對其在洽談會上的法律顧問工作給予了高度評價。爾後匡再次受聘擔任省對外經濟技術洽談會法律顧問,並在日常工作中審查涉外契約20餘件,提出法律意見書或見證書上百份,給契約審查機關提供了審批依據,為對外經濟技術合作事業貢獻了一己之力。

此外,匡還兼任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顧問,經常參加省人大立法的審議工作,為地方法制建設發揮了一定作用。同時積極培養律師人才,先後幫助數十人學習法律知識並取得律師資格,擔任了北京大學、省女子職業大學、省廣播電視大學等近十所學校法律系學生的實習老師。為了解決家鄉請律師難的問題,匡在洞口縣高沙鎮組織了高沙法律顧問處,並積極協助拓展律師業務,促進了基層法律知識的普及和地方經濟的發展,得到了市、縣各級領導的肯定。

1992年1月,匡受聘擔任湖南省人民政府參事,1997年6月離任。1996年,時任省委書記王茂林就城市管理工作寫給長沙市主要負責人的一封信在《長沙晚報》發表後,匡和另外幾名參事就如何落實指示,切實治理整頓長沙市環境衛生的問題,從“切實管住主要垃圾源頭,按國家級衛生城市的要求建好公廁和垃圾站(箱),依法治市、持之以恆,建設重點示範區,以點帶面,推動全市文明建設”等四個方面提出《認真落實王茂林書記關於城管工作給長沙市主要負責人的一封信的幾點建議》。該建議提交省政府後,時任副省長唐之享當即作出批示,要求長沙市政府認真研究並函復參事室。

湖南位於長江中下游,屬亞熱帶濕潤季風氣候區,是我國優質烤菸的重要產區之一。匡和課題組參事在對邵陽、郴州等主要產地的烤菸收購情況進行了調研後,形成《當前烤菸收購中存在的四個問題》《警惕菸草大戰重演——請省有關部門重視桂陽烤菸收購問題》兩篇參事建議,指出當前烤菸收購中存在的四個問題,提出“加大菸草專賣執法力度、杜絕傷農事件發生、加強對菸農的思想教育工作、省財政在收購資金上給予支持”等建議,均被省政府《快訊》1997年第114期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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