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雁雲依

北雁雲依

2009年,濟南市民呂某給女兒起名為“北雁雲依”,辦理戶口時被當地派出所拒絕。呂某以女兒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成為全國首例姓名權行政訴訟案。

詳細

受社會關注的全國首例姓名權行政訴訟案在被中止5年後,2015年4月24日在山東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北雁雲依”要求辦理戶口登記的訴訟請求。

2009年,濟南市民呂某給女兒起了一個既不隨父姓、也不隨母姓的詩意名字——北雁雲依。在辦理戶口登記時,被當地燕山派出所以姓名“北雁雲依”不符合辦理戶口登記條件為由而拒絕。為此,呂某於2009年12月17日以被監護人“北雁雲依”的名義向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成為全國首例姓名權行政訴訟案。

此案經兩次公開開庭,因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於2010年3月11日裁定中止審理。2015年4月21日,歷下區法院根據有權機關對“姓名權”作出的司法解釋,決定恢複審理。

司法解釋

根據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立法解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撫養人以外的人撫養而選取撫養人姓氏;(三)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少數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原告法定代理人呂某提出的理由是否符合上述第(三)項規定,法院經審理認為,該項規定設定了在父母姓氏之外選取其他姓氏的兩個必備要件:一是不違反公序良俗,二是存在其他正當理由。原告“北雁雲依”的父母自創“北雁”為姓氏、選取“北雁雲依”為姓名給女兒辦理戶口登記的理由是“我女兒姓名‘北雁雲依’四字,取自四首著名的中國古典詩詞,寓意父母對女兒的美好祝願”。此理由僅憑個人喜好願望並創設姓氏,具有明顯的隨意性,會造成對文化傳統和倫理觀念的衝擊,既違背社會善良風俗和一般道德要求,也不利於維護社會秩序和實現社會的良性管控。

法院決定

歷下區法院依法決定,駁回原告“北雁雲依”要求確認被告燕山派出所拒絕以“北雁雲依”為姓名辦理戶口登記行為違法的訴訟請求。

對於網民普遍關心的原告呂某女兒有沒有落戶,以及落戶時是否還叫“北雁雲依”這一問題,辦案法官表示,呂某一家人已遷至南方某城市工作,在電話里明確答覆女兒至今仍未落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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