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北海市人民政府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海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的通知
市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北海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北海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明確部門職責,保障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及《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北海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上級撥付本行政區域以及本級根據有關規定安排具有指定用途的財政性資金,包括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等。
第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規範完善專項資金相關管理辦法。
第四條 北海市行政區域內管理使用專項資金,以及財政、審計、監察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專項資金,適用本辦法。
北海市駐外機構管理使用專項資金,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專項資金應當納入預算管理或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公開透明運行、績效目標考評和責任追究制度。對救災捐贈款,經市人民政府同意,也可指定賬戶,專項管理。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的領導,研究解決專項資金分配、管理、使用中的重要事項,明確專項資金審批額度、報批程式和公示辦法。
第七條 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初審,排序列入專項資金項目庫,建立項目儲備制度,實行項目滾動管理;提出項目計畫,組織項目實施;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進行全過程監督,定期向財政部門報告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指導項目實施單位管好用好專項資金;預算年度終了後,將專項資金按預算科目編入部門財務決算報表報送同級財政部門;配合財政部門做好專項資金管理工作。
第八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負責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管理使用制度,嚴格執行專項資金預算,按有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財務管理以及將專項資金支出情況定期報告業務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審計、監察部門。
第九條 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財務管理監督。制定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審核或審定資金分配計畫;對經批准的項目計畫下達預算,審核撥款;對資金實行監督管理和組織績效考評,出具績效考評報告,抄送審計、監察部門。
第十條 審計部門負責對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是否按規定分配管理使用專項資金以及履行監督職責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落實審計意見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監察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專項資金分配管理使用進行監督,依法對違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規定的單位、組織和個人進行查處。

第三章 分配使用

第十二條 對受理的專項資金申請,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對投資數額較大、專業性較強的項目,應當組織專家成立評審論證小組或者委託有專業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論證。對競爭性較強的項目,應引進競爭機制,採用政府採購方式,擇優選擇實施主體。對經濟、社會和環境有重大影響的項目,應當向社會公示,廣泛徵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依法應當進行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分配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按項目庫排序選擇,實行班子集體研究,嚴格按程式和許可權審批。涉及到補助個人的專項資金,應當建立健全發放手續,實行公示制度,做到公開透明。
第十四條 屬於上級下達的專項資金,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原則上應在收到上級下達資金的檔案20個工作日內擬訂資金分配方案。屬於本級安排的專項資金,也要及時擬訂資金分配方案。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原則上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必須按政府採購管理程式辦理。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安排用於個人和家庭的補助,由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授權專項資金使用單位,再由專項資金使用單位委託金融機構以“一卡通”或“一折通”等支付方式,直接發放到受益對象手中。對補助對象明確、用途單一的專項資金,實行“報賬制”的支付方式。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規定時限和項目進度撥付資金。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嚴格按照批准的範圍用途和規定的標準開支款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滯留、截留、挪用。確需調整的,應嚴格按程式報批。
第十八條 對採取評估論證、競價投標等辦法分配的專項資金項目完成後,應當由業務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組織驗收,並在預算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將結果報告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購建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固定資產管理要求辦理產權和財產物資移交、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 實行救災專項資金報送備案制度。各級分配管理使用救災款物的業務主管部門,須在救災款物分配使用的方案或計畫下達後15個工作日內將救災款物的收入、支出和結存情況抄報上一級業務主管部門,同時抄送同級財政、審計和監察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納入財政部門績效評價範圍的專項資金,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業務主管部門按要求進行績效評價,對項目實施內容、項目功能、資金管理效率、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等方面的內容進行全面、綜合考評。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當加強專項資金管理監督,確保資金使用的安全、合規和有效。年度終了或項目實施完成後,應當將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報告業務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 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專項資金監督檢查,每半年向同級財政、審計和監察部門報告專項資金監督檢查情況。業務主管部門開展專項資金監督檢查情況作為考核部門(單位)以及領導班子工作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四條 業務主管部門、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當發揮內部審計和監察機構的作用,明確工作職責,完善內部工作程式和監控制約機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檢查機構,切實履行好內部監督職責。
第二十五條 財政、審計和監察部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專項資金開展專項檢查,對業務主管部門和專項資金使用單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情況進行核查。
第二十六條 財政、審計和監察部門應當加強溝通與協作,建立健全聯席會議制度和信息通報制度,定期研究、通報專項資金監督檢查信息,形成監督合力。
第二十七條 充分發揮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拓寬信訪舉報渠道,建立健全舉報制度。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組織或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
(二)截留、挪用專項資金;
(三)滯留應當下撥的專項資金;
(四)貪污、私分、揮霍、浪費專項資金及其利息收入;
(五)在專項資金分配管理使用中不按本辦法有關條款執行;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單位、組織或個人有違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規定行為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各級、各部門原制定的有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與本辦法要求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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