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海市投融資平台企業財務總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市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投融資平台企業,各有關單位:
現將《北海市投融資平台企業財務總監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七日
北海市投融資平台企業財務總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投融資平台企業的日常財務監督,支持、引導企業正確運用各項理財自主權,確保會計信息真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財務總監派駐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北海市城市建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北海市路港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北海旅遊集團有限公司等投融資平台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本辦法所稱財務總監是指市財政局派駐投融資平台企業履行財務監督職責的人員。
第三條 市財政局負責財務總監的委派、任免、招聘、培訓、考核;協助貫徹執行有關財務政策和規定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委派及任職資格
第四條 財務總監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堅決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
(二)思想端正,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廉潔奉公。
(三)遵紀守法,熱愛財會工作,敢于堅持原則,勇於同違反國家財經法紀的各種行為作鬥爭,能夠維護國有資產所有者的權益。
(四)具有財會或相關專業大學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紮實的企業財會專業知識與現代企業管理基礎知識,熟悉經濟、財政、稅收、會計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並取得會計管理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五)實踐經驗豐富,業務能力強。具有5年以上的財務、會計、審計專業工作經歷,並具有良好的工作業績和職業道德。
(六)身體健康,能適應本崗位工作需要。
第五條 財務總監的委派採用委任和公開選拔兩種形式。委任是指市財政局從本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在職國家工作人員中直接選任。公開選拔是指向社會公開選拔擇優聘用。
第三章 職責、許可權和責任
第六條 財務總監履行下列職責:
(一)督促企業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有關財經法律、法規和規章,支持企業財務、會計、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及時發現和制止企業違反國家財經法紀的行為和可能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經營行為,並向市財政局和國有資產者代表機構報告,請求處理。
(二)督促、指導、協助企業建立健全內部財務、會計管理監督制度。
(三)審核企業重要財務報表。
(四)參與企業重大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
(五)參與擬定涉及企業財務方面的重大計畫、方案,包括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虧損彌補方案、內部承包方案、轉制方案、發行債券方案和其他重大融資方案等。
(六)參與企業重大財務決策活動,包括大額資金的使用和調度、貸款擔保、對外投資、產權轉讓、資產重組等。
(七)監督、檢查企業重要的財務運作和資金收支情況。
(八)支持企業抵制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行為。
(九)對企業領導班子的選拔、任用和考核提出意見,有關部門要認真聽取和研究。
第七條 財務總監行使下列職權:
(一)要求企業提供與財務收支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包括企業在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設立帳戶的情況、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資產評估報告以及辦理企業合併、分立、清算事宜出具的有關報告等,企業不得拒絕、拖延、謊報。
(二)檢查企業的會計憑證、會計帳薄、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企業不得拒絕。
(三)檢查企業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務收支的財務會計核算系統。企業應當向財務總監提供運用電子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財務收支數據以及有關資料。
(四)在履行職責時就有關問題進行調查。
(五)企業本級財會機構負責人的任免、調動和獎懲必須事先徵求財務總監的意見。
(六)對企業重大資金的使用和調度、貸款擔保、對外投資、產權轉讓、資產重組、發行企業債券等事項實行聯簽:
1.公司單項超過100萬元以上的對外投資、籌融資、貸款擔保、資產抵押、產權變動(包括公司全資、控股企業發生合併、分立轉讓、破產關閉、公司制改造、資產重組等和投資超過100萬元以上的參股企業轉讓所涉及的國有資產變動);
2.公司對專項資金的支出、政府資金的代收代付、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支出等;
3.公司為全資或控股企業的墊付10萬元以上的資金;
4.公司對全資或控股企業單項投資超過100萬元以上的;
5.公司對金額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呆壞賬及盤盈盤虧處理;
6.企業提取單筆5萬元以上的現金和轉帳20萬元以上的;
7.市財政局規定的其他事項。
凡屬上述聯簽範圍的事項,企業有關部門處理業務或請求付款時,必須送財務總監簽字後交企業負責人簽字;財務總監和企業負責人在實行聯簽意見不一時,由財務總監向市財政局請示辦理。
第八條 財務總監對下列事項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企業國有資產嚴重流失。
(二)在履行職責中因嚴重失誤或玩忽職守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三)對企業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未發現或者不制止、不報告所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四)企業會計信息嚴重失真。
第四章 報告制度
第九條 財務總監報告分為定期報告和重大事項報告兩種。
第十條 定期報告是指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面地報告受派單位遵守財務會計及相關財經法律、法規等情況。主要包括:說明履行職責情況;對派駐企業國有資產運營及主要財務指標完成情況作出分析評價;對履行職責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等。
定期報告時間為每季度一次,在季度後20日內上報,第四季度報告的內容應包括在年度總結報告中。
第十一條 重大事項報告是指財務總監應及時地向委派機構報告受派單位所發生的對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長期發展等方面有重大影響的經濟業務事項。
重大事項報告內容包括:
(一)企業違背聯簽制度規定,經財務總監提出仍不糾正的;
(二)在執行聯簽審批時,涉及財務總監與企業負責人意見不一致、經反覆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問題;
(三)因企業違法或重大經營失誤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或危及國有資產安全。
(四)其它重大事項。
重大事項報告隨時發生隨時報告。對於特別緊急事項可以先口頭匯報,隨後再補報書面報告。
第十二條 市財政主管部門對財務總監報告的情況,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如遇重大事項,報市委、市政府有關部門,由市委、市政府提出處理意見。
第五章 管理與獎懲
第十三條 財務總監實行輪換制度,一般任期3年,在同一企業連任不得超過6年。
第十四條 財務總監要建立日常工作記錄,特別是涉及企業國有資產重大舉措的事項,必須要有逐項的真實的原始記載。
第十五條 財務總監在任職期間,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不得超越職權範圍,干涉企業經營自主權。
(三)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四)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饋贈。
(五)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第十六條 財務總監在任職期間的工資保險福利由派出機關負責,標準由市財政局另行制訂。財務總監辦公、出差等工作待遇享受派駐單位相應級別待遇,經費由市財政局按規定標準撥付派駐單位包乾使用。財務總監不得領取派駐單位工資、獎金和各種津貼、補貼。
第十七條 市財政局負責對財務總監進行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中要注意聽取企業的意見。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和不稱職三個檔次。考核結果作為對財務總監任免和獎懲的依據。
第十八條 對認真履行職責,取得顯著成績的財務總監;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九條 財務總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派出機關予以免職:
(一)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違法亂紀或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瀆職、失職,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二十條 企業要全力配合、支持財務總監的工作,為財務總監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對於在配合、支持財務總監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企業,給予表彰獎勵。
企業有權向派出機關反映舉報財務總監的越權和失職行為。
第二十一條 企業領導人和其他人員有意迴避財務總監的監督或對依照本辦法履行職責的財務總監進行打擊報復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