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鼓勵和促進企業上市暫行辦法

為鼓勵和扶持企業改制上市和再融資,加快企業利用資本市場融資步伐,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資本市場發展意見和自治區的實施意見,制定《北海市鼓勵和促進企業上市暫行辦法》。該《辦法》經北海市十三屆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2011年9月19日北海市人民政府以北政發〔2011〕33號印發。《辦法》分總則、促進企業上市聯席會議、資金扶持激勵機制、企業改制上市優惠政策、監督檢查、附則6章26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海市鼓勵和促進企業上市暫行辦法》的通知
北政發〔2011〕3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市直各事業、企業單位:
《北海市鼓勵和促進企業上市暫行辦法》已經市十三屆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北海市鼓勵和促進企業上市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和扶持我市企業改制上市和再融資,加快企業利用資本市場融資步伐,做大做強,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資本市場發展意見和自治區的實施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企業改制上市的扶持,實行政府主導、自願申報、集體決策和社會公示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的扶持對象是:註冊地在北海市轄區內的擬上市企業。
本辦法中所稱擬上市企業,是指註冊地在北海市轄區內,已聘請了改制上市財務顧問或證券中介機構,並向市金融辦報送《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改制上市備案登記表》(見附屬檔案1),取得市金融辦擬上市企業備案登記函的企業。

第二章 促進企業上市聯席會議

第四條 建立北海市促進企業上市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負責統籌研究全市促進企業上市工作,集中研究並協調解決擬上市企業在改制上市過程中的問題。聯席會議承擔以下工作:
(一)研究解決擬上市企業歷史遺留問題;
(二)依法協調企業上市涉及市內有關部門的審批事項;
(三)審議成員單位提交上會的事項;
(四)其他必要事項。
第五條 聯席會議由市金融辦提出,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長任召集人,成員單位包括市金融辦、發展改革委、國資委、財政局、科技局、住建局、國土資源局、商務局、人社局、統計局、環保局、規劃局、工商局、國稅局、地稅局、質監局、北海工業園區管委會、北海出口加工區管委會、北海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委會、鐵山港(臨海)工業區管委會。聯席會議議題涉及的其他單位也應當參加有關會議。
聯席會議下轄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金融辦。
第六條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當承擔以下日常工作:
(一)市金融辦負責聯席會議議題收集、整理;負責提出聯席會議的召開;整理匯總上報擬上市企業名錄;協調指導企業上市過程中的有關問題。
(二)各成員單位對涉及企業上市的行政審批審核及政策優惠等事項,指定專人督辦,簡化程式,提高效率。可以同步辦理的審批審核事項,進行同步辦理;有前置條件的審批審核事項,提前做好有關工作。
第七條 擬上市企業有特殊事項需通過聯席會議協調的;或者成員單位在審批審核企業上市過程中有特殊事項需協調的,可向市金融辦提出書面申請。經市金融辦審核,提出召集聯席會議。

第三章 資金扶持激勵機制

第八條 市政府每年通過財政預算統籌安排一定數量的財政資金,扶持培育企業上市。扶持資金的開支範圍是:企業為改制、上市而實際發生的輔導、保薦、審計、法律、資產評估和辦理工商登記變更手續等費用。
第九條 扶持資金項目及標準:
(一)擬上市企業完成改制及股份有限公司工商註冊登記,
一次性給予該公司10萬元(人民幣,下同)的改制工作資金扶持。
(二)擬上市企業進入上市輔導期給予該公司30-50萬元經費扶持。註冊資金在人民幣5000萬元(含5000萬元)以下的,給予30萬元的資金扶持;註冊資金在人民幣5000萬元至1億元(含1億元)的,給予40萬元的資金扶持;註冊資金在人民幣1億元以上的,給予50萬元的資金扶持;
(三)擬上市企業首次發行股票募集資金在1億元及以下的,一次性給予50萬元的資金扶持。超過1億元的,每增加5000萬元,再增加扶持資金5萬元;對每家企業的扶持資金最高限額為100萬元。
第十條 企業改制上市的扶持資金申請採取申報核准制。由符合相關條件的企業向市金融辦報送申請材料。
(一)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申請扶持資金時,應提供如下基礎資料:
1.《北海市上市扶持資金申請表》(見附屬檔案2);
2.股份有限公司工商註冊登記檔案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複印件(驗原件);
3.企業股份制改制公司章程、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三年的財務報告、法律意見書。
(二)符合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的企業申請扶持資金時,應提供如下基礎資料:
1.《北海市上市扶持資金申請表》(見附屬檔案2)
2.企業的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驗原件);
3.企業與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證券機構簽訂的輔導上市工作協定複印件(驗原件)
4.上市企業輔導確認函複印件(驗原件)。
(三)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企業申請扶持資金時,應提供如下基礎資料:
1.《北海市上市扶持資金申請表》(見附屬檔案2);
2.企業的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驗原件);
3.中國證監會批覆企業上市檔案;
4.上市後首次公開發行募集資金數額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北海市金融辦負責受理企業的扶持資金申請材料,並進行初步審查。初步審查合格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發給受理回執。初步審查不合格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之內書面告知企業需提交的補充材料。企業1個月內未補充相關材料的,視為放棄此項申請。
第十二條 市金融辦會同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全面審查和檢查,核定扶持資金金額。
第十三條 市金融辦將扶持情況在北海市政府入口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有異議的,可以向市金融辦提出。由市金融辦進行審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市金融辦、財政局聯合上報市政府審批。
第十四條 享受扶持資金的企業憑北海市政府批覆檔案到市財政局簽訂《企業上市扶持資金協定書》並辦理撥款手續。《企業上市扶持資金協定書》格式及財務處理由北海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 企業改制上市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 對擬上市企業上市過程中改制重組,涉及土地使用權證、房產證、車船使用證、專利技術、自有品牌產權等過戶登記,企業控股股東或法人代表沒有發生變化的,地方行政事業性規費徵收,按照政策能免的給予免收。
第十六條 擬上市企業為上市目的而改制設立股份公司的,因資產評估增值而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不超過其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50%部分給予財政補助。擬上市企業上市過程中因調整以前年度應納稅所得或應稅收入而補繳的所得稅,由同級財政按不超過其補繳稅款地方留成50%部分給予財政補助。
第十七條 擬上市企業申請政府預算內的各類技術改造、技術開發與創新、科技成果轉化以及專項貼息資金等專項資金,凡符合條件的,有關部門要優先予以安排。
第十八條 發展改革、財政、經濟、科技等有關部門對擬上市企業在申報國家高新技術產業化基金和自治區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風險投資基金、國家高技術產業項目配套資金、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國債項目財政貼息資金等各類政策性資金方面給予優先支持。
第十九條 對擬上市企業申請募集資金的投資項目,政府優先安排用地報批指標,發展改革、經濟、商務、工商等相關部門優先辦理立項、上報或核准手續,國土資源部門優先辦理用地預審手續。
第二十條 國有企業改制上市時,待處理的流動資產損失、產成品損失、遞延資產的潛虧掛賬和逾期3年確定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經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准,可用企業所有者權益進行沖減。
第二十一條 對擬上市企業引進的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及專業技術人才家屬(父母、配偶、子女)落戶實行自願政策、對其配偶就業、子女入學給予優先照顧。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擬上市企業3年內未實現上市的、須在滿3年扶持期限後的3個月內,將所獲得的扶持、獎勵、財政補助、減免金額全額退還北海市財政局。逾期不全額退還的,北海市財政局將按每日1‰加收滯納金。
第二十三條 北海市財政局對扶持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財經紀律、騙取扶持、獎勵資金的企業、個人,按有關規定處理或移交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對騙取扶持資金行為的,市金融辦3年內不受理其上市扶持資金資助申請,並將其及相關責任人列入北海市不誠信名單。
第二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涉及的相關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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