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北海市潿洲島旅遊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北政辦〔2011〕25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市直各事業、企業單位:
《北海市潿洲島旅遊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十三屆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北海市潿洲島旅遊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潿洲島旅遊發展資金的管理,加強財政監督,保證專項資金合理使用和專款專用,切實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國家旅遊局關於印發<旅遊發展基金補助地方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09〕47號)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潿洲島旅遊發展資金,是指為支持潿洲島旅遊發展,國家、自治區下達補助資金和北海市籌集的用於專項資助潿洲島旅遊發展項目的各類財政性資金。
第三條 潿洲島旅遊專項資金的使用要堅持“突出重點、重在導向、擇優補助、務求實效”的原則,通過旅遊專項資金及國家、自治區各級財政資金的導向性投入,引導促進各類社會資金對旅遊產業的投入。
第二章 資金來源及使用範圍
第四條 多渠道籌集潿洲島旅遊發展專項資金:
(一)積極爭取中央、自治區補助資金。
(二)市本級財政通過經費撥款安排部分資金。
(三)對潿洲島門票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並從中適當安排部分資金用於潿洲島旅遊發展資金。
(四)其他資金來源。
第五條 向上級申請資金程式。
由潿洲島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潿管委)根據《北海潿洲島旅遊區發展規劃》編制出潿洲島基礎設施建設和相應旅遊項目計畫,並提供申請國家和自治區旅遊專項資金需要的年度項目支出預算和項目文本,市旅遊局會同財政局按旅遊專項資金的使用原則、範圍、方式,聯合行文上報自治區旅遊局、財政廳。
第六條 市潿管委編制潿洲島旅遊發展資金的收支預算,經財政局匯總審核後按規定程式報批後執行。旅遊發展資金的收支預算必須平衡,不得出現收支缺口。
第七條 國家和自治區補助潿洲島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範圍必須嚴格遵循財政部、國家旅遊局印發的《旅遊發展基金補助地方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財行〔2009〕47號)的規定執行,重點用於潿洲島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及完善的項目。
(一)景區基礎設施項目包括:景區道路建設、景區安全設施、供水供電、排水排污、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及完善項目。
(二)公共服務設施項目包括:景區(點)廁所、停車場的建設和完善項目、通往景區的標識標牌、遊客接待中心等項目。
第八條 市本級資金籌資部分除用於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用途外,可用於潿洲島旅遊項目的前期工作支出和經北海市政府審定的旅遊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九條 潿洲島旅遊發展資金及項目的管理實行部門負責制。財政、旅遊、潿管委部門根據職能定位,按照分工負責、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的原則,共同承擔專項資金及項目的管理責任。
第十條 部門責任。
(一)市潿管委負責制定潿洲島旅遊發展規劃,編制專項資金預算;負責管理旅遊發展資金專戶,確保潿洲島旅遊發展資金按規定使用;確定旅遊發展項目,及時落實項目業主,督促項目業主按規定內容和進度推進項目建設並及時申請使用資金;準備向國家和自治區申請旅遊發展資金材料。
(二)市旅遊局負責督促工程進度,會同財政局監督資金使用;組織向上申報資金,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反規定使用資金提出處理意見。
(三)市財政局負責審核報批潿洲島旅遊發展資金預算,確定年度旅遊專項資金的預算規模,會同市旅遊局審核批覆專項資金預算;會同旅遊局聯合申報國家和自治區旅遊發展資金;並及時將資金撥付至潿洲島旅遊發展資金專戶;監督檢查專項資金使用情況並對有關違反行為要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在潿管委成立投資評審機構和潿洲島旅遊區財政局成立政府採購管理機構之前,市財政局負責對項目進行投資評審和審批政府採購。潿管委成立投資評審機構和潿洲島旅遊區財政局成立政府採購管理機構後,由市潿管委設立的投資評審機構和潿洲島旅遊區財政局(政府採購管理機構)負責對項目進行投資評審和審批政府採購。
第十一條 市潿管委開設潿洲島旅遊發展資金專戶,用於管理多渠道籌集潿洲島旅遊發展項目的財政性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戶開設變更按賬戶管理規定由市財政局審批。
對於用國家和自治區旅遊發展資金部分應單獨建賬管理,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使用,以備國家和自治區的檢查。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撥付實行報賬制和轉賬結算,嚴格控制現金支出。具體辦理流程:項目業主按工程進度進行申請,潿管委應對項目材料真實性、合規性進行核實,審核合格後由潿洲島旅遊區財政局直接將申請資金轉入收款人賬戶。
在審核撥付資金時,主要審核建設單位是否符合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程式,是否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是否保證工程進度。項目業主在申請支付資金時,應提供《項目工程進度情況表》,潿管委對其真實性進行核實。
第十三條 市潿管委每月第5個工作日前將上月資金使用情況、資金累計撥付情況和資金結餘情況匯總送市旅遊局、財政局。
第十四條 使用潿洲島旅遊發展資金的新開工項目,工程預(結)算需經政府評審部門審查認定,作為撥付資金和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辦理工程撥款和結算的依據。市潿管委按工程預算項目進度審核報賬。
第十五條 對結轉兩年以上仍未使用的非基建項目結餘資金,在編制新年度預算時應收回重新安排。對基建項目淨結餘資金,按國家有關基建財務管理規定處理;對結轉兩年以上的基建資金,由市潿管委商財政局、旅遊局進行調整,重新安排。
第十六條 項目業主和有關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方式擠占挪用潿洲島旅遊發展資金或用其償還欠債;不得用潿洲島旅遊發展資金建設娛樂設施、購置交通、通信工具和用於日常公務接待;嚴格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建帳、制帳、核算。保證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並發揮效益。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潿洲島旅遊發展資金投資項目實行工程進度月報制度。在每月第5個工作日前,潿管委將上月潿洲島旅遊發展資金投資項目的投資完成情況、工程進度報送市旅遊局、財政局。
第十八條 市財政局將會同市旅遊局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實地檢查。對使用效益不高的項目單位,責成相關部門及時糾正;對未按規定使用資金、騙取、挪用專項資金的項目單位,應當如數追回資金,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第十九條 監察、審計部門要對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於違反潿洲島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使用規定的,一經發現從嚴處理,並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國家、 自治區另有規定的,按國家、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旅遊局、市潿管委組織實施,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