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海市教育項目用地供地暫行辦法》的通知
北政發〔2011〕1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市直各事業、企業單位:
《北海市教育項目用地供地暫行辦法》已經市十三屆人民政府第9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北海市教育項目用地供地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教育項目用地的管理,規範用地手續辦理程式,促進我市教育項目協調迅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我市轄區(海城區、銀海區、鐵山港區)範圍內的教育用地供地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教育用地是指按照北海市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從事教育活動的國有建設土地。
第四條 屬於《劃撥用地目錄》規定的非營利性教育用地以及其他國家規定可以劃撥方式供應的教育用地,可以通過劃撥方式供地。
除此以外的其他教育用地可以協定出讓方式供地。同一地塊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須採取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五條 擬組織供應的教育項目用地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城市規劃。
第二章 資料提交
第六條 教育項目業主應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
申辦教育項目用地預審需提交材料:
(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
(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擬建項目的基本情況、擬選址占地情況、擬用地面積確定的依據和適用建設用地指標情況、補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補償費用和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的擬安排情況等;
(三)項目建議書批覆檔案或者項目備案批准檔案;
(四)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擬選址位於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確定的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提交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五)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是否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證明材料以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及認定意見。
(六)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用地規劃範圍圖及設計條件。
第七條 採用劃撥方式供地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請用地(劃撥)報告;
(二)發改部門核准、立項批文或登記備案證;
(三)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或其他有關批准檔案;
(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屬檔案用地界限圖(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範圍的情況,審定核發),總平面圖(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核批准);
(五)宗地圖(由申請人委託北海市國土資源信息中心測量出具);
(六)營業執照或代碼證;法人代表身份證明和身份證;委託辦理的需附法人代表委託書及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
(七)其它批准或證明材料。
第八條 採用協定出讓方式供地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發改部門核准、立項批文或登記備案證;
(三)營業執照或代碼證;法人代表身份證明和身份證;委託辦理的需附法人代表委託書及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
(四)其它批准或證明材料。
第九條 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地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如下材料:
(一)競買申請書;
(二)已經繳納競買履約保證金的有效證明;
(三)競買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檔案。
第三章 用地審批程式
第十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准、備案階段,應當依法對教育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審查。
自受理預審申請或者收到轉報材料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並出具預審意見。20日內不能出具預審意見的,經負責預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
預審意見是有關部門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核准項目申請報告的必備檔案。
第十一條 未經預審或者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批覆可行性研究報告、核准項目申請報告;不得批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不得辦理供地手續。
第十二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用地申請或供地計畫及城市規劃,擬定供地方案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三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市人民批准的供地方案依法組織供地。
第十四條 以劃撥方式供地程式:
(一)用地單位持相關材料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申請單位提交的相關材料及供地計畫擬訂供地方案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市政府批覆後,由用地單位按規定交納劃撥土地成本,占用耕地的,還須交納耕地占用稅;
(四)用地單位交清費用後,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劃撥決定書》。
第十五條 以協定方式供地程式:
(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用地意向單位的申請,去函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擬出讓地塊規劃設計條件;
(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地塊規劃設計條件委託評估公司對宗地價格進行評估;
(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供地計畫擬訂供地方案呈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四)市政府批覆供地方案後,發布協定出讓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於30日;
(五)公告期內若只有一個申請人申請用地的,則以協定方式出讓該地,若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申請人的,則必須以掛牌方式出讓項目用地;
(六)用地單位交納土地出讓金及有關稅費,如耕地占用稅、契稅及印花稅等;
(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用地單位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
(八)用地單位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項目用地《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九)交清土地出讓金及相關稅費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為用地單位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簽訂後7日內,公布協定出讓結果,時間不得少於15日。
第十六條 由協定出讓方式轉為掛牌出讓方式供地程式:
(一)發布掛牌出讓公告;
(二)掛牌成交後,與競得者簽訂成交確認書;
(三)掛牌成交後10個工作日內,競得人持成交確認書等相關材料,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
(四)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公布掛牌出讓結果;
(五)競得人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六)競得人交清土地出讓金及相關稅費(契稅、印花稅以及占用耕地需交納的耕地占用稅等)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其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教育項目供地後,建設單位必須根據《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契約》、《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准的規劃設計條件及批准的建設方案依法建設。
經劃撥取得的非營利性教育項目用地,不得申請改變規劃用途、變更土地性質。
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或者不按規劃設計條件建設以及其他違法使用土地的,立即糾正,由國土、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有關管理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凡違反國有土地管理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在供地過程中有收受賄賂或其他違法亂紀行為、或不按規定程式供地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屬於《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和《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範圍內的學校、幼稚園免交耕地占用稅。
第二十條 國家土地法律法規政策對教育項目用地、供地管理有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