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無償交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國有建設用地劃撥供應有以下含義:
(1) 國有建設用地劃撥供應包括土地使用者繳納拆遷安置、補償費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或集體土地)和無償取得(如國有的荒山、沙漠、灘涂等)兩種形式。
(2)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國有建設用地劃撥供應土地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經許可不得進行轉讓、出租、抵押等經營活動。
(3) 國有建設用地劃撥供應,必須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核准並按法定的程式辦理手續。
(4)在國家沒有法律規定之前,在城市範圍內的土地和城市範圍以外的國有土地,除出讓土地以外的土地,均按國有建設用地劃撥供應土地進行管理。
法律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4、《劃撥用地目錄》;
5、《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七條;
6、《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劃撥的條件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用地包括: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詳見國土資源部《劃撥用地目錄》。
法定受理條件
1、符合國家《劃撥用地目錄》規定的劃撥用地範圍;
2、已取得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3、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及土地利用年度計畫;
4、建設項目經發展與改革部門審批、核准、備案,已列入年度建設計畫;
5、新征建設用地已完成征地手續及安置工作;
6、經濟適用房審查面積應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應提交的申報材料
1、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用地申請(原件1份復);
2、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原件1份);
3、發展與改革部門核發的項目審批、核准、備案批准檔案(原件1份);
4、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附屬檔案(複印件1份)及附圖;
5、宗地內新建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需提供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的規劃條件及附圖和出讓宗地豎向界限(原件各2份);
6、劃撥土地上房地產轉讓,受讓人與原產權單位簽訂的用地協定及相關土地權屬證明檔案(原件1份);
7、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或法人代碼證書(複印件1份);
8、新征建設用地提交政府征地批准檔案及征地部門出具的征地補償及安置完成檔案證明(原件1份);
9、危舊房改造項目提交縣危改辦立項批覆(原件1份);
10、宗地平面界址圖(原件2份)。
11、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應當提交的其他相關資料。
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
《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是依法以劃撥方式設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使用國有建設用地和申請土地登記的憑證。2008年4月3日國土資源部印發《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明確了國有建設用地劃撥一般規定和特別規定的具體內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簽發。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一式四份,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持二份,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留存二份。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自簽發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