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的新聞法規

"1912~1927年北洋軍閥統治時期,各屆北洋政府制定和頒布的新聞法規。 1913年10月當選正式大總統之後,即積極籌劃制定有關控制報紙的法律。 1914年12月,袁世凱政府頒布了《出版法》

北洋政府的新聞法規

正文

1912~1927年北洋軍閥統治時期,各屆北洋政府制定和頒布的新聞法規。這個時期是中國近代史上的政治黑暗時期,因此所制定的新聞法規,也具有專制的特徵。
1912年袁世凱就任臨時大總統之初,尚不敢公然違反孫中山領導制定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有關保護公民言論出版自由的條款,對報刊實行全面的壓制。1913年10月當選正式大總統之後,即積極籌劃制定有關控制報紙的法律。1914年 4月,袁世凱政府公布了《報紙條例》,共35條(後經修改再度公布時為34條)。其中第3條規定,發行報紙,應呈請警察官署認可;第 6條規定,報紙發行20日前,須分別交納保押費;第10條列出8 項禁載事項,其中前3項為:①淆亂政體者,②妨害治安者,③敗壞風俗者。這 3條對報刊出版事業的危害最大。由於條文的涵義不明確,政府和警察部門可以隨心所欲地加以解釋和利用。1914年12月,袁世凱政府頒布了《出版法》,所載禁止出版事項,與 《報紙條例》第 10條相同。除這兩個直接法外,在《戒嚴法》《治安警察法》《檢查扣留煽動郵件章程》等間接法令中,也有不少苛刻地限制新聞出版事業的規定。
1916年 6月,繼任大總統黎元洪宣布恢復《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同年7月宣布廢除《報紙條例》(《出版法》延用到1926年北洋政府結束)。1916年9月,北洋政府內務部警政司擬定《檢閱報紙現行辦法》10條,其中規定,每天購買各種報紙檢閱,如發現有不實之處,函令該報紙更正。這種類似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所實行的“追懲”制度,存在時間很短。但這些條規在客觀上仍有利於當時報業的復甦。
1917年 9月皖系軍閥段祺瑞當政後,又加緊了對新聞出版事業的控制與迫害。一方面重申袁世凱當政時期制定的《出版法》繼續有效,另一方面又於1918年頒布了一個共有30項條文、內容十分苛細的《報紙法》。
1919年五四運動以後,特別是1921年中國共產黨成立以後,一直到1928年,先後當政的皖、直、奉系軍閥政府,除推行《出版法》、《報紙法》外,還頒布了不少命令和補充條例,對進步新聞出版事業進行種種限制。先後頒布的這類法令有:1919年發出的《查禁俄過激派印刷物函》;1920年 4月10日發出的《為防止過激主義電》;1925年制定的《管理新聞營業條例》。後一條例,規定創辦報紙者須覓具殷實鋪保並須取得房主同意,使報紙的出版受到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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