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 1)研究擬定全區畜牧獸醫和漁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指導性計畫,經批准後實施。( 2)研究提出畜牧獸醫和漁業發展的建議,引導產業結構合理調整和資源合理配置;參與研究擬定畜牧獸醫和漁業規範性檔案草案和飼料工作規劃。
( 3)研究擬定全區畜牧獸醫和漁業產業化發展規劃,推進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研究提出全區畜牧業和漁業產品加工業發展建議,預測並發布畜牧獸醫和漁業生產資料、產品供求情況等經濟信息,指導行業信息網路建設。
( 4)研究擬定全區畜牧獸醫和漁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重大科研和技術推廣,指導畜牧獸醫及水產技術推廣體系建設。
( 5)負責全區種畜禽、水產種苗、牧草種子、獸藥、獸醫醫療器械、飼料藥物添加劑質量監測、鑑定和執法監督管理;
( 6)貫徹執行《畜牧法》、《動物防疫法》、《漁業法》、《草原法》、《種畜禽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和《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負責地方畜禽、水產品種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負責畜牧水產資源和草地資源的保護、開發利用及監督管理。
( 7)負責全區漁業行政執法監督管理,保護漁業資源;負責漁船檢驗和漁船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及水生、野生動物、植物保護。
( 8)負責全區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承擔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和動物防疫及監督、監測、預報,組織實施動物疫病的控制和撲滅。
( 9)按照許可權管理畜牧獸醫和漁業專項資金,提出專項資金安排計畫,組織畜牧業和漁業重大項目的申報、審核。
( 10)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