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68稅務師事務所

北京168稅務師事務所

(五)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 (二)出資人應承擔的責任; (四)變動出資的條件及方式;

北京168稅務師事務所
北京168稅務師事務所是專職從事稅務代理工作機構,它是由註冊稅務師合夥設立的組織,是由一定數量的註冊稅務師發起成立的負有限責任的稅務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是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其收入依法納稅。
北京168稅務師事務所所承辦業務,以委託方自願為前提,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為依據,並受法律保護。國家稅務總局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稅務局(以下簡稱省稅務局)是註冊稅務師行業的業務主管部門,分別委託各自所屬的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以下分別簡稱總局管理中心和省局管理中心)行使對註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的行政管理職能,並監督、指導註冊稅務師協會的工作。

稅務師事務所概述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支持註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執業,及時提供稅收政策信息和業務指導。
對稅務師事務所承辦的涉稅服務業務,稅務機關應當受理。對稅務師事務所按有關規定從事涉稅鑑證業務出具的鑑證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承認其涉稅鑑證作用。
稅務師事務所及註冊稅務師應當對其出具的鑑證報告及其他執業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稅務師事務所及註冊稅務師的執業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註冊稅務師可以提供代辦稅務登記、納稅和退稅、減免稅申報、建賬記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利用主機共享服務系統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代為製作涉稅文書,以及開展稅務諮詢(顧問)、稅收籌劃、涉稅培訓等涉稅服務業務。

稅務師事務所審批辦法

有限責任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有限責任稅務師事務所的規範管理,根據《註冊
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暫行辦
法。
第二條 有限責任稅務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是由發起人
出資發起設立、承辦稅務代理業務並負有限責任的社會中介機構。  事務所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事務所的出資人以其出資額
對事務所承擔有限責任。
第三條 設立事務所,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
第四條 發起設立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3名以上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發起人;
(二)有10名以上專職從業人員,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華人民
共和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註冊證書》者;
(三)註冊資本30萬元以上;

四)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五)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申請設立事務所的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註冊證書》;
(二)具有3年以上在事務所從事稅務代理業務的經驗和良好的職業道德記錄;
(三)為事務所的出資人;
(四)不在其他單位從事獲取工資等勞動報酬的工作;
(五)年齡在65周歲以下;
(六)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事務所的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註冊證書》;
(二)在事務所執業,並且不在其他單位從事獲取工資等勞動報酬工作;
(三)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事務所實行所長負責制,所長必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註冊證書》,所長為事務所的法定代表人,推選程式和具體條件,由事務所章程規定。
第八條 事務所不得冠以行業、部門等容易引起誤解的名稱字樣,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區域名或地名。
第九條 申請設立事務所的發起人應當向所在地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遞交《設立有限責任稅務師事務所申請報告》(以下簡稱《申請報告》),並附下列材料:
(一)事務所章程(草案);
(二)發起人簡歷、《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註冊證書》原件和複印件、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三)出資人簡歷、《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註冊證書》原件和複印件、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四)出資人協定書;
(五)出資證明;
(六)擬任所長人選的有關資料;
(七)其他註冊稅務師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註冊證書》原件和複印件;
(八)辦公場所的產權或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檔案;
(九)事務所內部管理制度(草案);
(十)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出資人協定書應當經過公證。
第十條 事務所章程(草案)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和地址;  (二)經營業務範圍;  (三)註冊資本;  (四)發起人、出資人的姓名;  (五)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七)出資人變動出資的條件及方式;  (八)法定代表人;  (九)內部機構的設定及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十)事務所的解散與清算辦法;  (十一)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  第十一條 出資人協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出資人的權利;  (二)出資人應承擔的責任;  (三)出資方式、時間及金額;  (四)變動出資的條件及方式;  (五)審批機關要求的及出資人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事務所內部管理制度(草案)應當包括以下制度: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財務管理制度;  (三)執業質量控制制度;  (四)業務檔案管理制度;  (五)審批機關要求的及事務所認為需要制定的其他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申請設立事務所按下列審批程式辦理:
(一)發起人向省級稅務師管理機構報送《申請報告》及有關材料;
(二)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收到《申請報告》及有關材料後,應自收到之日起20日內初審完畢,並將初審同意的材料(《申請報告》)報國家稅務總局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
(三)國家稅務總局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根據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並於20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下發批覆檔案;
(四)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自接到批覆檔案之日起10日內通知
發起人。
第十四條 經批准設立的事務所自接到通知起20日內,到省級註冊
稅務師管理機構領取事務所批覆檔案和《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並依照規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事務所實行獨立核算,依法納稅,執行國家規定的有關財務會計制度,並接受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內”均包括本數。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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