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註冊會計師協會註冊管理委員會章程

第二條 第四條

關於印發《北京註冊會計師協會註冊管理委員會章程》的通知京會協[2009]38號
各會計師事務所:
為適應當前我會註冊管理工作形勢的變化,充分發揮註冊管理委員會的工作職能,根據註冊管理委員會2009年第一次會議決定,我們對《北京註冊會計師協會註冊管理委員會章程》提出了修改建議,經北京注協常務理事征函審議通過,現予印發。
附屬檔案:《北京註冊會計師協會註冊管理委員會章程》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北京註冊會計師協會註冊管理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北京地區註冊會計師行業自律管理體制,規範註冊會計師的註冊、轉所、年檢行為,完善會員管理制度,根據北京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北京注協)章程和四屆五次常務理事會決議,成立北京註冊會計師協會註冊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並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委員會是北京注協理事會下設的專門委員會,是指導會員、規範註冊會計師行業管理的專門委員會,對北京注協理事會負責。北京注協秘書處負責辦理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二章 委員的產生、資格認定、變更與任期
第三條 委員會由15名正式委員組成,其中會計師事務所代表13名,北京注協秘書處工作人員2名;另設一名特別委員由律師行業專門人員擔任。
第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代表委員由各會計師事務所推薦,經北京注協秘書處審查資格後,報理事會審議批准。理事會閉會期間,報常務理事會批准。
第五條 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名,由北京注協理事會聘任。
第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代表委員擔任委員會委員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年齡在55周歲以內,身體健康;
(二)從事註冊會計師行業工作五年以上,擔任會計師事務所部門經理以上職務;
(三)熟悉註冊會計師行業法律法規、行業管理規範,具有較高的理論研究水平和會計師事務所管理經驗。
(四)本人及所在會計師事務所近三年內未受到行政處罰或行業懲戒;
第七條 委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 委員會委員不符合繼續擔任委員條件的,應由秘書處提請常務理事會予以辭聘,並由秘書處從行業報備人員中擇優向常務理事會推薦增補。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九條 根據財政部、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制訂的規章制度,結合北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註冊管理相關規定。
第十條 對註冊會計師資格的註冊申請及註銷、撤銷條件進行審議。
第十一條 指導註冊會計師任職資格年檢工作。
第十二條 根據機構發展需求,開展調查研究,提出規範行業發展的指導性建議。
第十三條 決定因涉及投訴、舉報等其他爭議事項的註冊會計師轉所事宜。
第十四條 完成北京注協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 委員會實行季度例會制度。每季度召開一次全體委員會議。經三名以上委員或北京注協秘書處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北京注協秘書處應提前5天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內容通知各位委員。
第十六條 委員會會議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參加方可召開。
第十七條 委員會應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形成決議;通過討論難以形成決議的,可採用投票表決方式進行,由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 委員會審議的事項應作書面記錄,經出席會議的全體委員簽名,由秘書處存檔。
第十九條 參加例會並為委員會工作是委員的義務和職責。委員一年內兩次不參加例會或不能履行委員職責的,視為自動放棄委員資格。
第二十條 委員應樹立勤勉盡責、客觀公正、高效務實的工作原則。
第二十一條 委員在審議與本人及本機構利益相關的事項時,應及時向主任委員說明情況,申請迴避。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經北京注協理事會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由北京注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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