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化分析測試技術學會

北京理化分析測試技術學會是北京地區分析測試行業專家自願組成的學術團體,於1980年在北京成立。現會員人數為800餘名,業務主管是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

學會簡介

北京理化分析測試技術學會是北京地區分析測試行業專家自願組成的學術團體,其宗旨是團結組織北京地區分析測試行業工作者,促進分析測試行業技術的普及、推廣、繁榮和發展,提高社會成員的科學素養,促進人才的成長,發揮分析測試行業在促進國民經濟建設持續發展和高、新技術創新中的作用。
北京理化分析測試技術學會於1980年在北京成立。 學會的領導機構組成,採用民主選舉辦法。學會成立至今,共選舉產生過四屆理事會,高原、季延壽、劉培溫丁輝等人擔任過學會理事長。2006年換屆後由劉清珺擔任理事長,現會員人數為800餘名,業務主管是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
組織機構
北京理化分析測試技術學會現由色譜質譜波譜光譜電鏡五個專業委員會和儀器商會組成,學會領導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組織領導學會的各項工作。理事會每二年改選一次,由會員代表選舉產生。理事會休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負責行使理事會的職責。理事會設立秘書處處理日常工作。

學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理化分析測試技術學會
第二條:
本會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學會宗旨是:團結北京地區有關分析測試單位和分析測試工作者,認真貫徹執行經濟建設必須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工作心須面向經濟建設的方針,促進我國分析測試科學技術的普及,開發和提高,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令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科技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五條: 本學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的領導,接受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六條: 堅持民主集中原則,按照核准登記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自成實體的道路,將本會建設成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社會團體。
第七條: 本學會註冊資金為柒萬元人民幣。
第二章任務
第八條: 本學會基本任務
一.宣傳貫徹學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令。
二.致力於理化分析測試技術的提高,組織舉辦各種學術報告會、討論會和技術培訓。
三.組織理化分析測試技術管理方面的交流,推動儀器的開發、生產、維修及其它協作活動。
四.組織調研分析測試方面的問題,向有關部門反映和提出建議。
五.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委託的有關任務。開展北京地區大型儀器協作共用,發揮先進實驗設備的效用。
六.開展國際交流和協作活動。
七.宣傳、表彰優秀理化分析測試工作者。
八.出版刊物和蒐集編髮傳遞有關信息。
九.協調、組織會員和會員單位進行有關理化分析測試儀器及其有關商品的開發研究、開拓市場工作。
第九條: 基本任務的實施同各屆理事會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具體實施方案,並制訂中期和近期工作計畫,積極組織實施。
第三章會員
第十條: 本學會實行入會,退會自願的原則,凡承認本會章程,並具備下列資格、特點條件個人(合法公民),可申請入會。
一.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相當大專以上學歷,從事理化分析測試的科技人員。
二.中等學校畢業,從事理化分析測試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的科技人員。
三.具有上述l-2款同等條件的,從事理化分析測試管理科技人員。
四.具有上述l-2款同等條件的,從事理化分析測試儀器維修的技術人員。
五.熱心、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有關部門的幹部。
六.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著名理化分析測試專家、對本會有的領導幹部可為本會名譽會員。
七.從事理化分析測試的單位和從事理化分析測試儀器研究、設計、製造的單位可申請為團體會員。
第十一條: 入會退會手續
具備條件的個人或單位加入本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分會理事會討論能過,報學會秘書處備案,方可成為正式會員,並發給會員證書和本會章程一份。團體會員由本單位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即可入會。會員自願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分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報學會秘書處備案,收回會員證書,終止會員資格。
第十二條: 會員的機利和義務
一、會員的權利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對學會工作有建議、批評權;
3.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的權利;
4.優先或優惠獲得本會的刊物和資料的權利:
5.符合本章程的其它權利。
二、會員義務
1.遵守章程的義務;
2.執行決議義務承辦委託事務的義務;
3.維護本學會聲譽的義務;
4.積極參予活動的義務;
5.按時邀納會費的義務和本會章程的其它義務。
本會會費交納時間為每年3月一6月(會費標準同各屆理事會根據有關規定和本會實際,在徵得會員同意的基礎上作出明確規定)。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學會由電鏡委員會、光譜委員會、質譜委員會、波譜委員會、色譜委員會、電化學委員會組成,並根據實際需要進行增減,各委員會可根據需要再分學組。
第十四條: 學會的領導機構是學會的理事會。
第十五條: 學會會員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代表由各分會會員推舉(或協商)產生。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產生理事會、監事會;
三、決定本會的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通過重要決議;
六、決定本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
七、其它事項。
會員代表大會有半數以上成員參加為有效會議,參加會議半數以上成員表決的事項為有效決議。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臨時召開,由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的執行機構,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付理事長三至九人,秘書長一人、付秘書長一至二人理事50至90人,理事長連任不超過二屆。理事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選舉產生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等人事變動;
二、對本會活動進行集體領導;
三、確定本會各專業委員會的設立;
四、確定副秘書長和辦事機構的負責人;
五、審批通過會員資格;
六、提出下屆理事會的候選人;
七、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八、制定本會的中、近期工作計畫;
九、審批通過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本會的一般變更;
十一、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報告工作;
十二、接受監事會提出對學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三、其它職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職權;
第十九條: 各分會選舉的理事組成各分會的委員會,委員會職責是:
一.制定分會年度計畫和經費開支計畫。
二.組織實施分會年度工作計畫。
三.進行發展新會員工作。
四.完成學會理事會交辦的工作。
第二十條: 本會的日常工作由秘書長負責,並聘副秘書長若干人,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理事長聘任。下設秘書處,秘書處是學會的日常辦事機構,其人選由秘書長提名,根據實際情況聘用。
秘書處辦公地點設在北京市理化分析測試中心(北京市海淀區西三環北路27號)。秘書處的職責是:
一.匯總各分會全年工作計畫和經費開支計畫,編制學會全部工作和經費開支計畫,並報理事會討論批准。
二.增強與國內外學術團體的學術交流和業務往來.
三.協助各分會、學組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活動。
四.編印學會刊物、簡報和有關技術資料。
五.向理事會記報工作推薦優秀工作者和優秀論文。
二十一條: 本會的法人為常務理事會。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
二十二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一至三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資產和財務
二十三條: 本會資產為共有財產,不論如何獲得,只用於促進有利於本會宗旨實現的各項事業,不得以利潤、股息等直接或間接的方式,支付、轉移給本會會員(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付給會員為本會服務應取得報酬除外)。本會資產依照國家和社團行政主管機關有關規定及本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二十四條: 經費來源及主要用途;
一、經費來源:
1.政府部門資助。
2.有關單位補助。
3.學會舉辦的各種事業收入。
4.單位或個人捐贈。
5.會費其它收入。
二、主要用途:
1.學會組織的各種學術交流支出,學習班支出。
2.學會理事會支出。
3.聘請有關人員工資報酬支出。
4.表彰學會積極分子及評選優秀論支支出。
5.出版刊物、編髮資料支出。
6.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支出。
二十五條: 嚴格執行國家財會規定,建立健全財會制度,建立健全財會制度,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接受會員、監事會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二十六條: 發展社團經濟獲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於發展符合本會宗旨的事業;百分之三十用於本會的日常管理。事業費和管理費分別建賬。
第六章變更和終止
二十七條: 變更程式
一、本會章程、名稱、法定代表人、業務主管部門等重大變更,由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二、涉及登記證書其它登記內容的一般性變更,由理事會審議決定。
三、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二十八條: 終止程式
一、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二、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方案,確定善後工作人選,成立清算組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三、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四、本會終止清算後剩餘資產按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附則
二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合理事會。
第三十條: 本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經社團行政主管機關登記備案。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