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北京江西企業商會由在京贛籍企業家中的優秀代表組成,經北京市民政局審批註冊, 是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處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業務主管單位為江西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北京江西企業商會於2008年11月25日成立,全國政協副主席、全國工商聯主席黃孟復與江西省省長吳新雄一同為商會揭牌。會長由第九屆全國工商聯副主席、中國民間商會副會長、科瑞集團董事局主席鄭躍文擔任。
贛商,史稱“江右商幫”,在明清時期與晉商、徽商鼎足而三,時有“無贛不成商”之稱譽。當贛商與北京結緣,即匯成了天下贛商中那個獨特的魅力群體——北京贛商。這支活躍於京城商業舞台上的“江西兵團”,心繫家鄉、紮根京城,自始與之血脈相連、命運同濟。在江西省委、省政府的關心支持下,在省駐京辦的指導幫助下,在商會領導班子和全體會員的共同
北京江西企業商會會員單位涉足房地產開發、金融投資、能源、法律、礦產、IT、汽車、珠寶、家具、物流、通訊、製藥、教育/食品、旅遊、五金、建材、服裝、機電、百貨、餐飲娛樂、文化傳播等20多個行業和領域,現已初步形成市場專業化、產業規模化的特色。在商會“溝通京贛、聯結同鄉”的理念倡導下,傳承贛商優良傳統,弘揚贛商文化,凝聚在京贛商力量,各會員單位不僅為首都經濟成長和市場發展貢獻了智慧和力量,而且在與京城商業文化的對接與融合中,成為了既有自身人文傳承又與全球接軌的商業文明模範,成為新商業文明的積極塑造者和社會財富的模範創造者。
職能和任務
(一)政策宣傳:向會員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使企業能守法經營。
(二)經驗交流:組織成功企業介紹經驗,供會員學習和借鑑,增進企業間的合作,使江西在京企業互相促進、共同發展。
(三)搭建平台:利用商會平台,舉辦各種相關活動,拓展江西在京企業和各界的聯繫空間,增進了解,增強凝聚力,使企業的發展更具活力。
(四)協調維權:關心了解江西在京企業業務開展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向北京市有關部門反應他們的情況、建議和要求,共同探求解決問題的辦法,幫助企業處理危急、解決困難;維護企業合法地位和合法權益。
(五)信息服務:通過各種渠道,廣泛收集信息,為會員提供優質的信息服務,做好政策、法規法律、財稅、項目、人才等方面的諮詢、服務工作。
(六)編輯專刊設立網站:定期編輯發行商會刊物和設立網站,傳達中央、北京市及江西省有關經濟建設的政策、法規,介紹京贛兩地政治經濟動態,推介商會,加強在京企業之間及會員與社會的信息交流。
(七)專業培訓:根據需要邀請國家和北京有關部門領導、經濟和技術專家、企業家介紹國內外經濟形勢,組織業務培訓,幫助會員把握市場脈搏,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水平。
(八)組織考察:組織會員到國內外進行考察,尋求合作商機。
(九)承辦委託:充分利用商會的各種資源優勢,承辦當地和家鄉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各項事宜,受會員的委託承辦企業的各種活動以及業務、商務溝通協調等。
商會章程
北京江西企業商會章程
(2008年11月25日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北京江西企業商會。
(英文譯名:Jiangx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
第二條 本會由江西在京企業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民間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傳承贛商優良傳統,弘揚贛商文化,凝聚在京贛商力量,促進在京贛商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維護會員在社會經營活動中的合法權益,引導會員做愛國、敬業、守法的模範,不斷提高自身素質,提高會員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為促進京贛經濟發展,構建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主管單位江西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管理機關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北京市豐臺區東鐵營橫一條8號江西大廈。
第二章 職能與任務
第六條 本會的職能與任務是:
(一)政策宣傳:向會員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使企業能守法經營。
(二)經驗交流:組織成功企業介紹經驗,供會員學習和借鑑,增進企業間的合作,使江西在京企業互相促進、共同發展。
(三)搭建平台:利用商會平台,舉辦各種相關活動,拓展江西在京企業和各界的聯繫空間,增進了解,增強凝聚力,使企業的發展更具活力。
(四)協調維權:關心了解江西在京企業業務開展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向北京市有關部門反應他們的情況、建議和要求,共同探求解決問題的辦法,幫助企業處理危急、解決困難;維護企業合法地位和合法權益。
(五)信息服務:通過各種渠道,廣泛收集信息,為會員提供優質的信息服務,做好政策、法規法律、財稅、項目、人才等方面的諮詢、服務工作。
(六)編輯專刊設立網站:定期編輯發行商會刊物和設立網站,傳達中央、北京市及江西省有關經濟建設的政策、法規,介紹京贛兩地政治經濟動態,推介商會,加強在京企業之間及會員與社會的信息交流。
(七)專業培訓:根據需要邀請國家和北京有關部門領導、經濟和技術專家、企業家介紹國內外經濟形勢,組織業務培訓,幫助會員把握市場脈搏,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水平。
(八)組織考察:組織會員到國內外進行考察,尋求合作商機。
(九)承辦委託:充分利用商會的各種資源優勢,承辦當地和家鄉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各項事宜,受會員的委託承辦企業的各種活動以及業務、商務溝通協調等。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由各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愛祖國、愛北京、愛江西;
(二)承認並履行本會章程;
(三)自願申請加入本會,按時繳納會費;
(四)江西人在北京開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守法經營的企業、江西企業在北京的分支機構、江西企業的駐北京辦事機構及在京江西籍企業家、經濟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工商財經界知名人士等。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會員申請登記表》;
(二)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本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有關會議和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履行會員義務,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制定會費標準和收取管理的辦法;
(五) 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本會每3年召開換屆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江西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審查,並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推舉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顧問和聘任法律顧問;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監事長、秘書長任期3年,最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江西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審查,並經北京市人民政府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工作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本會常設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常設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其領導成員依照《條例》以及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監督本會及其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商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部門和其它組織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會費繳納時間為每年三月底以前。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經費收支要執行國家對民眾社團的有關財經法規制度,接受財務主管部門的監督和審計,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經費的管理:建立健全財會制度,收繳的經費在銀行開立帳戶,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經費開支。日常一般性經費開支由秘書長審批,經費大的開支由會長主持召開會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由會長授權秘書長審批執行。商會收支帳目向全體會員公布,接受會員和有關部門監督、審查。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監事會監督。必要時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助、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進行公布。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或委託會計制)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江西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審查同意,並報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協定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江西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室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江西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北京市人民政府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2008年11月25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北京市人民政府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