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機電行業協會

北京機電行業協會是經北京市工業促進局批准在北京民政局登記註冊的社團組織,具有獨立的社團法人資格。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協會成員主要是在京從事與機電工業有關的企事業單位。凡在京從事機電產品生產、科研、檢測、經營的企事業單位均可自願參加。成員包括不同隸屬關係和不同經濟性質的所有機電工業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大專院校。

協會現有會員一百二十餘家,隨著協會業務活動的開展,將會不斷增加新的會員。協會的宗旨是堅持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團結北京市機電行業企事業單位,通過行業協調和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同時為政府和社會服務,當好企業與政府的橋樑和紐帶,提高行業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促進行業的發展和壯大。

協會的業務範圍是制定行規行約,組織行業調查,編制行業發展規劃草案,舉辦展覽展銷活動,提供信息交流合作服務,開展科技成果鑑定、審評和推廣,制定行業標準,從事與行業有關的諮詢、專業培訓、技能評審、行業統計等項業務,並承辦北京市政府有關部門及社團辦委託的其它有關事宜。

協會章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 北京機電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為BEIJING ASSOCIATION OF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INDUSTRY縮寫為BAMEI)是由北京市機電行業企、事業單位組成,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註冊登記、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二條 本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為會員服務為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發揮企業和政府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促進行業自律和發展。

第三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北京市經濟與信息化委員會,本會的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本會接受北京市經濟與信息化委員會、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 二 章 任 務 第四條 貫徹黨和國家的產業政策,開展行業調查研究,積極提出行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參與制定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促進機電行業的發展。 第五條 積極組織會員單位參與國內外市場的開拓與競爭;提供國內外機電行業技術、經濟、市場預測、管理等方面的信息與諮詢;舉辦展覽會、展銷會,採用多種形式參與機電產品市場建設;開展與國內外企業、協會的交流與合作;組織有關會員單位開展與國內外企業間的交流與合作。 第六條 開展北京機電行業名牌產品的培育、推薦及專業綜合評價工作;參與組織制定、修訂行業標準。協助政府部門組織和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開展行檢、行評工作;進行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發放專業技術資格(技能)證書;參與組織對行業內重大技術改造、科技開發等項目的論證和對新產品、新技術成果的評價、鑑定、推廣和轉讓工作。 第七條 健全組織體系,組織各種形式的技術、職業培訓;推動會員單位積極開展活動,發揮整體優勢,促進相互交流與合作;反映會員單位的意見和要求,監督行業內部公平競爭,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條件:在北京市依法註冊登記,並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經有關部門核准登記註冊的合法單位。 (二)個人會員條件: 1、關心和支持本會工作,並在本會(行業、學科)領域內有顯著成績者; 2、提名為本會主要負責人、理事的候選人;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 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 對本會的工作進行批評與監督;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關心和支持本會工作,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承擔本會委託的有關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信息、統計數據和其他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四章 組 織 機 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並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事項; (五)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3/2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及聘請顧問推舉名譽理事長; (三)決定增補或調整理事,但在一屆任期內由理事會增補或調整的理事數量不得超過原理事的1/3;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審議、批准年度工作計畫; (七)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行為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八)制定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可以採取理事通訊會議形式行使理事會部分職權。理事因故不能參加表決時,可以委託代表參加表決。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1至2次,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力; (三)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正秘書長人選,領導秘書長工作; (五)可委託常務副理事長代理其履行職權。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 本會設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 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 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對本會的會費收支狀況進行監督;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主要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國內外有關組織或個人的捐贈;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財務管理 (一)本會按國家有關規定製定會費收取辦法並收取會員會費; (二)經費和資產的使用必須符合本會宗旨和業務範圍規定的各項活動; (三)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 (四)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實行會計監督; (五)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的監督; (六)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七)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八)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終 止 程 序 第三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三十一條 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依法清算。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 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五條 章程的修改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須在15各工作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4月17日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自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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