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區建築行業協會

(二)出席理事會。 (一)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 (一)會費。

協會簡介

海淀區建築行業協會成立於1998年12月,現有工作人員8名,平均年齡44.6歲,文化成度均在大專以上。協會經海淀區社團管理機構註冊登記,現有會員單位85家,協會設理事會和監事會, 理事會成員33名,監事會成員5名,會長兼秘書長1名,副會長15名,名譽會長2名,顧問10名。依據服務對象和工作職能,細化服務,下設辦公室。培訓部、財務部、專家工作辦公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中心、法律諮詢服務部。
協會的服務宗旨和基本任務:堅持企業至上,服務為先的宗旨。緊緊圍繞促進企業發展,加強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協調、行業訴求、行業代表的基本任務,重點研究探討建築行業發展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向政府提出建議,為企業發展提供指導。組織實施建築行業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為企業提供法律諮詢服務,搞好為政府、為企業的雙向服務。推廣新技術、新知識,開展建築施工企業各類人員教育培訓,促進行業人才隊伍建設,組織誠信企業評選,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維護市場秩序,加強質量建設,評選優質工程,促進質量興企、質量興業的落實。組織開展和諧勞動關係單位創建活動,依法維護企業、員工合法權益,調解企業糾紛,保持行業和諧穩定。開展豐富多彩的文體聯誼交流活動,滿足企業、員工需求,展示行業風貌,增強行業凝聚力。
十餘年來,協會不斷拓展工作領域,不斷擴大服務企業的範圍,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從2001年起連續11年獲得市、區社團先進集體、最佳社團、突出貢獻社團、先進民間組織等榮譽稱號。

部門設定

協會辦公室
承擔秘書處職能,在秘書長的領導下,依據協會章程開展工作:
1、負責協會內部人事管理和規章制度、崗位責任制的制定與完善,並抓好考核落實。
2、負責內部日常管理和經常性工作的組織協調,維護工作秩序和紀律,保證正常工作的進行。
3、負責協會相關證件、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按上級有關規定按期辦理年檢工作。
4、制定協會年度工作計畫,編制中長期規劃,負責檔案的起草,資料的收集保存,檔案的建立管理,確保完整有效。
5、負責會議的籌備組織,會務實施工作,保證會議順利召開。
6、根據行業發展需要、有關部門安排和企業要求,協調組織開展行業調研,收集整理企業訴求,並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進行反映,為引導企業發展,改善行業發展環境提供幫助。
7、積極組織開展和承辦“誠信企業”的考核、推薦、評選工作,促進行業誠信建設。
8、負責海淀區優質工程專家評審委員的日常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及時研究解決有關問題,開展“中關村”杯優質工程評選和各項的評選推薦工作。
9、貫徹落實區勞動三方協調會議的精神辦理相關事務,負責組織行業內和諧勞動關係單位的創建、考核、推薦工作,促進和諧勞動關係建設。
10、負責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知春路55號3樓302室
協會教育培訓部
堅持辦學方向,服務企業人才需求,促進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素質能力的提高,工作如下:
1、開展行業人才現狀和發展趨勢調查,了解企業人才需求,科學合理地編制全區建築行業人才教育培訓的年度計畫和三――五年的中期規劃,並負責貫徹實施。
2、組織開展建築行業各類生產管理人員、施工技術崗位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考前培訓及其繼續教育工作。
3、組織承擔全區危險化學品、城市燃氣、地熱礦泉水、地礦地勘、煙花爆竹等行業生產、經營安全管理人員執業任職資格的考前培訓工作。
4、組織開展建築行業新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工藝法的貫徹教育,促進行業技術進步。
5、發揮資質優勢,組織開展聯合辦學,擴大教育培訓範圍,不斷增加行業高層市場經營、企業管理、專業技術和專門人才的培訓項目,提高辦學水平。
6、為會員單位無償提供企業管理、安全生產等項教育培訓的服務,促進企業素質能力的提升。
7、為企業提供人才培養、員工教育培訓的諮詢服務工作。
8、承擔全區建築行業和相關行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技術崗位人員執業任職資格的證書年檢繼續教育的報名受理、資料錄入和證書領取發放工作。
9、負責各類教育培訓班的組織實施,搞好教學管理的各項具體工作,維護教學紀律,保持良好教學秩序,確保教育培訓正常進行。
10、協調有關部門搞好師資培訓和授課師資聘任管理,開展課題研討和教學交流,搞好師資隊伍建設。
11、根據行業發展和企業需求,創造條件組織會員單位開展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法規的學習交流推廣工作,提高行業技術水平。
12、負責協會培訓中心的資質年檢、認證等項工作。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知春路55號3樓309室
協會財務部
遵守財務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嚴格財務工作紀律,確保財務工作安全和協會工作的開展,工作如下:
1、科學合理地編制協會年度預算計畫,按照領導要求組織具體實施和做好決算工作。
2、認真執行會計法,嚴格管理賬戶、帳號和各種票據、印鑑確保全全。
3認真執行會計、出納分開的原則,各負其責,做好會計、出納賬目工作和現金管理。
4、執行標準,負責員工工資、福利計畫的編制、發放工作。按國家規定標準辦理員工社會保險稅金等項的交納工作。
5、編制協會固定資產管理計畫方案,負責固定資產的管理、更新和報廢處置工作。
6、按規定承辦財務的年度審計、年檢工作。
7、執行收費標準,負責協會教育培訓等項的收費和支出工作。
8、負責會費的收繳和管理使用工作。
9、落實各項安保措施,做好財務安全管理工作。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知春路55號3樓301室
協會專家工作辦公室
發揮專家技術、智力優勢,提高協會專業化水平,為促進行業發展提供服務。具體工作如下:
1、針對行業發展中存在的新情況、新問題,開展前瞻性的課題研究,為業務主管部門和協會引導行業發展提供依據。
2、組織開展企業施工質量中常見、多發安全質量問題和施工組織設計、技術工藝改進等項研討,為提高工程質量提供幫助。
3、為企業提供施工組織設計,工程技術和安全方案的保證、諮詢和指導服務。
4、總結施工項目管理、質量管理經驗並指導推廣交流工作。
5、為協會履行行業自律、訴求、代表、服務和贖買政府服務提供指導幫助。
6、為協會工作人員開展專業知識學習提供指導和授課。
7、為工程質量評優提供標準制定,專業評定的服務工作。
8、為行業內新規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技法的學習、推廣、交流提供服務指導。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知春路55號3樓303室
協會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中心
執行國家法律法規,依照勞動三方協調機制的要求,開展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維護行業勞動關係穩定。工作如下:
1、掌握本行業勞動人事爭議工作動態,協調企業工會組織開展勞動人事爭議的預警、預防、排查和維穩工作,對出現勞動人事糾紛的苗頭及時進行協調處理,消除隱患;參與調查處理本行業內群體性或集體爭議案件。
2、負責受理本行業內的勞動人事爭議申請,並進行先行調解工作。
3、受海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委託,負責其轉移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調解工作。
4、負責指派調解員組成調解組,對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實施調解工作。
5、製作調解書,並督促雙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定。
6、製作結案登記台帳,按月上報海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知春路55號3樓304室
協會法律諮詢服務部
1、為協會工作提供政策法律支持、指導依法辦會。
2、為企業提供招投標、工程契約鑑定及履行中的法律諮詢服務。
3、為企業維權、辦理索賠等事宜提供法律支持和服務。
4、指導和開展相關建設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為行業普法教育提供幫助。
5、依法調解會員單位間的有關糾紛,化解矛盾,維護和諧穩定。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知春路55號3樓305室

協會章程

北京市海淀區建築行業協會章程
(二�一二年六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市海淀區建築行業協會。
第二條 本會為海淀區域內的建築企業、事業單位等同業經濟組織自願聯合成立,並經海淀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弘揚北京精神,堅持企業至上、服務為先,依法維護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單位之間的關係,溝通企業與政府的聯繫,不斷促進行業和區域的經濟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海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和海淀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區知春路55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參與、組織與行業發展、行業改革及行業利益相關情況的調研等活動,向政府有關部門會提出建議。
(二)宣傳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行業的法律法規,引導會員改革創新,誠信自律,依法經營,公平競爭,促進行業持續、健康有序發展。
(三)組織行業培訓,諮詢服務,信息交流,產品推介等活動。
(四)開展“中關村”杯優質工程評選,促進企業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加強安全生產、綠色環保管理。
(五)開展誠信體系建設,引導企業加強科學管理,促進企業轉變生產方式,增加經濟成長點,促進企業發展。
(六)組織開展區內外建築業、民間組織及業內人士的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七)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行業內非會員,會員與其他行業經營者消費者的關,促進經濟組織間和諧、友好合作。
(八)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國家及市級行業協會委託的相關業務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承認、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從事建築施工、市政施工、機電安裝、建築智慧型、環保施工、古建園林、裝飾裝修和房地產開發等的企業,建築規劃、勘察、設計、建築科研等單位、建築製品生產和物資材料供應企業,建設監理、造價諮詢等中介服務組織。
(四)建設行業的社會團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填寫入會申請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對本會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獲得本會組織活動參與權。
(四)獲得本會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六)參與本會內部事務的管理權。
(七)符合本會《章程》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的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委託的事務或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積極參加本團體組織的各項活動。
(六)向本會反映問題,提供有關資料。
(七)符合本會的其他業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凡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的會員,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主要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二分之一以上會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屆滿換屆應提前30日將換屆的準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後方可召開會員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由會長會討論,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方可提前或延長,但延長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聘請區內德高望重的老領導、業內專家作為本會名譽會長或顧問。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的領導機構,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理事,由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理事名額不低於本會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
(二)理事會每年舉行一次,遇有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職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秘書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四)決定會員吸收和除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以及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督機構。由五名監事組成。監事候選人由上屆理事會提出方案,並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向會員大會負責,監事會由監事長主持召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其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等級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監督本會領導及成員,依照《章程》及本會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會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的處理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秘書長、副會長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堅持黨的信念,政治素質好。
(二)在區域或行業中有較大影響和知名度。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第二十四條 會長
(一)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
(二)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三)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 會長職權
(一)主持召開會員大會,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理事會決議。
(二)提名副秘書長和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及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四)負責各項會議的籌備工作。
(五)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 當本會理事、監事及協會領導人不適宜擔任本會職務時,由本會會長會提出免職及繼任者的建議,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報送區社團辦備案或批覆。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會員大會制定或修改的會費標準收取會費。
第三十 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七條 變更內容及程式
(一)涉及本會名稱、章程、法定代表人、業務主管部門等重大變更,由會長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理事會審議後,由會員大會通過。
(二)涉及登記證書及其他內容的一般性內容變更,由會長會審議通過。
(二)變更內容,向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申報,並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 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用於與本會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過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部門備案批覆後生效。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屆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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